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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盖公章形成的证据有效吗

 老路漫漫2009 2016-09-13
       

职工:旷工被开除 持书证起诉

  2008年10月14日,杨某进入汤泉分公司任保安员,双方签订期限至2010年10月15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4月1日,杨某因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开除。

  对于因旷工被除名一事,杨某并未提出异议。但其随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工资差额共计15275元,并提交了盖有汤泉分公司单位公章的加班补偿协议书和工资差额补足证明。

  《协议书》内容为杨某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期间存在加班,“根据双方协商一致补偿7000元整。”《证明》内容为“汤泉分公司证明杨某入职时双方约定的工资与入职后工资不符(双方约定基本工资2000元,转正工资2500元),待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时由公司根据约定的工资和工作期限全额补足剩余部分。”杨某同时称上述文件上的公章为当时的物业项目经理张某为其加盖。

  企业:公章系私盖 内容不认可

  庭审中,汤泉分公司表示公司已按双方约定全额支付了工资及加班费,不存在拖欠事实,认可《证明》、《协议书》上的公章为单位公章,但不认可其内容,且指出其上面的公章系杨某偷拿私盖。

  为证明其观点,汤泉分公司当庭播放了汤泉分公司现任总经理与原项目经理张某的通话录音,录音中,张某明确表示他并未同意在杨某的《证明》、《协议书》上加盖公章。

  杨某虽然认可录音中通话人中一位确实是张某本人,但并不认可张某的说法。

  法院:企业无证据 被判付赔偿

  由于张某本人未出庭接受法庭及双方当事人的质询,以及汤泉分公司无其他证据证明公章为杨某偷拿私盖,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对《证明》、《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据此,2010年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汤泉分公司支付杨某加班费、工资差额共计15275元。判决后汤泉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汤泉分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记者提示:企业管好公章涉及切身利益

  在现实中,持盖有公章的书证要求赔偿或履行合同的案件并不少见。而在这类案件中,公章所有方都千方百计寻找证据,证明公章系员工私盖,以为只要能做到这一点,就可以胜诉。然而许多案例表明,即便有证据证明公章系员工私盖,单位也往往同样败诉。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一旅游公司员工私盖单位公章以公司名义接私活,并欠下某文化公司50万元债务。文化公司起诉后,旅游公司查明合同上的公章系员工私盖。该员工被逮捕后,旅游公司称合同系单位员工私盖公章签订,属于个人行为,欠款应由员工个人承担。而法院审理后认为,旅游公司确认合同上的公章为单位公章,但其未能证明文化公司对员工私盖公章是明知或知情。员工私盖公章,属于旅游公司内部管理不善问题,不能成为拒不偿还文化公司欠款的理由。最终判决旅游公司偿还欠款。

 目前在中国,公章意义重大,加盖公章,代表一个单位的承诺和意思的表达,因此保管好单位的公章,是件关系到单位切身利益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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