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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盖有单位公章就一定真实有效?公章真实≠协议真实!因为……

 律师戈哥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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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高说劳动法

日常工作中,老高常见一些单位因公章发生的法律纠纷,归根到底是单位公章管理并不规范,随意盖章的情形常见。众所周知,盖假公章的文件是无效的,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问题来了 

 盖有真实公章的文件呢?

我们给出的答案是:

 不一定有效!

现以佛山某提成纠纷案作为蓝本进行剖析,希望能给各用人单位带来一点提示,也可以作为各仲裁员在办理该类案件时的一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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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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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5日,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其中一项诉求就是要求被申请人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博华公司)支付业务提成225万元,主要依据是一份李某(博华公司副总经理)单方提供的《协议书》。

该协议书于2015年3月2日签订,协议书上只盖有公司印章,无负责人签名,其主要约定:从2013年1月1日起,除每月正常收入的情况下,博华公司另外支付给李某所负责区域营业部所产生保费的0.5%作为提成,在本协议失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李某,否则按每月5%利息支付滞纳金。

博华公司则认为,该份协议书是李某利用职务之便私盖公章而形成的,协议内容很显然是违背公平以及客观事实,不符合常理,主要表现在:协议书虽然有公司的公章,但是没有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名;协议书第二条和第三条“协议失效后,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异于常理;公司目前处于亏损阶段(具体详见提交的审计报告),被申请人不可能签订案涉协议书,明细违背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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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对《协议书》进行司法鉴定,结果如下:

骑缝公章与落款盖章为博华公司合法有效公章所盖,落款公司盖章与打印文本的先后顺序为先字后印。公章形成时间为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期间,“李某”的签名书面时间为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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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表明该公章是真实的,也是先字后印,公章形成时间和签名时间基本吻合,那么问题来了,《协议书》是否可以直接认定真实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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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一审法院认为:

司法鉴定机构已作出结论,认定《协议书》所盖公章是博华公司使用的公章,而公司在诉讼中也确认该事实。《协议书》的日期“2015年3月2日”,也与鉴定机构关于协议书文本打印时间、骑缝公章与落款盖章形成时间、“李某”的签名书面时间的鉴定结论并不矛盾。《协议书》内容反映,甲方落款盖章的位置与常见合同、协议的情形不一致,协议也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但是按照《协议书》的内容反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述情形并不妨碍认定李某关于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的主张。公司对《协议书》形式上提出的异议,并不足以证明关于李某伪造《协议书》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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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定:
02

从表面来看,本案现有证据中没有确凿充分直接证据可证明是李某伪造上述《协议书》,但是从下列事实方面表明该《协议书》存在矛盾与不合常理之处,据此本院认定《协议书》不是博华公司的真实意思,该协议书不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1.《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过多讲述李某的权利并强调博华公司的义务。该协议是2015年3月签订,却约定从2013年和2014年起就需要支付提成,且该协议只约定提成标准,却对李某无任何任务量要求,不合常理。

2.关于《协议书》的有关表述不一,仲裁阶段、一审期间对于由谁起草协议前后反复,对协议如何交接和交接时间、由谁打印、李某签名当时公司方有无落款日期等内容陈述不一,相互矛盾,与常理不符。比如:李某主张是其起草好协议后送到总经理张某办公室,由下属杨某开门的,但是有证据证明当时杨某并未入职。还有李某在仲裁阶段时称“在2015年2月份春节过后上班开会时,总经理张某把协议书交给我”,二审时又说“该协议书只有总经理张某知道,连张某儿子都不清楚”。

3.该协议甲乙双方签章的位置与常见的协议相反,乙方在左边,甲方在右方,对一家专业公司来讲,应该不会出现如此低级错误,而且是在多次协商后还出现如此错误。其次该协议涉及标的之大,对于保险代理公司给予其员工的提成而言,应属于重大事项。协议之前既无公司讨论决定,协议书中又无签名,与常理不符,博华公司的股东是广州市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未经股东同意以及和公司讨论,且博华公司中其他副总也无提成的先例情况下,双方签订如此利益不均等的协议,有违常理。

4.有证据证明李某作为副总经理有机会接触到博华公司印章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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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李某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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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分析

本案历经一裁三审,过程曲折,最终终审认定该协议不成立。如果直接依据鉴定机构的结论,以公章的真实性直接推论协议真实,则属于对证据规则的机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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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推崇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具体条款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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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合意形成行为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还需要综合其他证据,谨慎对待,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协议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认定协议的真实性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在存在明显不符常理的地方,对方又无法提供合理性解释的情况下,不宜认定其真实性。

★提示:本案中李某、博华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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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上述案件带给我们很多启示,为避免以后劳资双方出现上述矛盾,建议如下:

01

规范公章的管理,各单位印章由专人保管,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公章使用管理记录整理归档备查。

02

合同的签订既需要公章也需要签名,签订者要求为法定代表人或是主要负责人,签字要求字迹工整,必要的时候还需盖手印。

03

落实证据管理,劳资双方在涉及权益保护方面应该有证据意识,及时固化证据。 

04

增强法律意识,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要掌握基本法律常识,要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佛山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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