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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税法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出资义务时间进行出资的,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该约定出资时间之前发生合法的合理的企业借款利息支出是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成本费用扣除的。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税函【2009】3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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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与老板说税 > 《待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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