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大会成立的原则 (1)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2)划分为一个物业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人数比例要按照分期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比例预留相应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名额,且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办法。 3、业主身份如何确定 4、业主委员会的性质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所属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5、业主投票权数如何确定?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1)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 (2)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6、业主代表如何产生?是否能连任? 7、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如何产生? 8、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9、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况 1)因为有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10、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1、管理规约应当对哪些事项作出规定? (2)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3)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4)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5)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6)业主应尽的义务; (7)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1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对哪些事项作出作出规定? (2)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3)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4)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5)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6)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7)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8)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9)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10)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1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13、什么情况下,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14、如果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应当怎么办? 15、业主委员会主任不按照规定召开委员会会议的怎么办? 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委会资讯,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16、业主委员会成员以维护业主权益等种种借口向物业公司收取或索要“好处费”的行为涉嫌违法吗? 17、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的形式 18、关于授权委托书 19、小区哪些事项须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20、小区哪些事项须要经过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1)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2)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3)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6)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7)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21、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人数、任期 22、业委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如何处理 23、关于换届选举 24、关于业委会候补委员 25、关于当选委员的得票数 26、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2)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6)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8)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7、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哪些情况和资料 (1)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3)物业服务合同; (4)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5)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6)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7)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8)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28、关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29、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吗? 简单总结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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