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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关键证据有哪些特点呢?

 赖建东 2020-08-28
在刑事案件中,有很多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金额、情节的核心关键证据。缺少这些关键证据,则指控的犯罪情节不成立,甚至指控的犯罪事实都不成立。
在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首先要敏锐地察觉到控方的关键证据有哪些,准确地把他们找出来,进行全面地分析、审查,以尝试推翻该关键证据,从而破解控方的指控证据链条。
控方关键证据有哪些特点呢?
一、地位关键性
顾名思义,关键证据在控方的指控证据链条中居于核心地位,这些证据关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金额、情节等。凡是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罪责较重的证据,都是控方的关键证据。
二、内容专业性
控方的关键证据往往都是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内容非常权威、专业。例如在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中,公安机关委托物价认定部门对涉案财物的毁损情况进行认定,出具《价格认定书》。该《价格认定书》是物价认定部门出具的专业意见,是认定损失的重要证据,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入罪标准的关键证据,该证据就属于控方关键证据。
又如在网络传销案件中,办案机关基本都会找专业机构出具《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以认定涉案的传销组织层级有多少层、以及涉案传销组织的奖励模式等,作为认定是否构成传销犯罪的控方关键证据。这份关键证据的内容是非常专业的,它是电子数据鉴定专家出具的非常专业的意见,它的强处就是专业,内容非常多,有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可以长达上千页,其中大部分都是密密麻麻的代码和代码分析、图表分析,辩护律师一般很难看懂里面的论证过程,只能看明白最后几页结论。因此,辩护律师如果始终研究电子数据鉴定内容、研究电子数据的分析过程,则费时费力,效果也是非常差的,毕竟这不是辩护律师的专业所长。如果确实需要审查电子鉴定意见的论证过程,只能寻求电子数据鉴定专家的帮助。
二、效力默认性
控方的关键证据由于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是由专业机构出具的,法院对案件的定罪量刑非常依赖于这样的证据,而法官、检察官、律师都不是这些方面的专家,所以法院往往默认它的效力。
例如在故意伤害罪案中,办案机关都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损伤等级《伤情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是非常专业的法医学鉴定意见,尽管在法庭上辩护律师会提出很多质疑,甚至辩护律师还会请专家证人出具不同的意见,但只要不能从根本上否定《伤情鉴定该意见》,法院就会认可《伤情鉴定意见书》的效力。法院会认为,“专家证人系在未看到原始的医学影像资料、未见到被鉴定人本人的情况下,依据本案卷宗、病历、三份鉴定书所做出的个人审查判断;而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是隶属于司法部的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鉴定意见明确,且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性,故本案专家意见不能有效对抗司法鉴定意见书。”
又如,在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中,《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是认定偷逃税款数额的关键证据,该证据是关乎被告人是否达到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控方关键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默认该证据合法有效,甚至认为其他人出具的无效,海关出具的就是合法有效的。如在谢某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中,辩护律师提出偷逃税款计算错误,应该重新核定,而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重新核算出了一个逃税金额。但是,公诉机关认为,偷逃税款的核定工作,由海关负责,没有其他机构核定的依据。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走私物品、货物偷逃税额的核定由海关计核部门负责,法院应当根据海关计核部门出具的核定证明书认定偷逃税额。本案海关计核部门出具的核定证明书经过审核,其计税价格及核税方法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辩护人提出的计核方式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
法院只给出他认可海关出具的核税证明书这一结论,为何海关的核税证明书就符合法律规定,为何辩护律师提出对核算方式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完全不说理。只要是海关出具的核税证明就认可。
四、小结
控方关键证据是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的支柱,辩护律师将这些关键证据准确识别出来,就可以对它们展开深入、细致的审查,为推翻该关键证据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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