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2020年4月,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关于REITs的讨论进入新一轮热潮,其中一个话题就是中国REITs的税收优惠问题,很多人提出来中国REITS应该参照国外给予税收优惠,避免双重征税等等。本文参考《通知》、《指引》设计的中国REITs的结构,结合税法及税收政策的规定,研究中国REITs中涉及的税务问题。 按《通知》的设计,中国的REITS是“由符合条件的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依法依规设立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通过购买同一实际控制人所属的管理人设立发行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完成对标的基础设施的收购,开展基础设施REITs业务。” 即公募基金加ABS模式。在这个模式中涉及投资人投资公募基金、公募基金购买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收购项目公司股权或特许经营权三个步骤,税收涉及项目公司股权或特许经营权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向资产支持证券分配,资产支持证券向公募基金分配,公募基金向投资者分配四个环节。 来源:梧桐树下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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