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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錫圭從出土文字資料看秦和西漢時代官有農田的經營

 伯乐书香小屋 2020-08-22

本文所說的官有農田的經營,指政府直接役使人耕種公田,或把公田租給私人,不包括以公田授民或賜人等情況。在見於古書的關於官有農田的經營的史料裏,秦代的幾乎看不到,西漢時代的也不豐富,而且往往不夠具體。出土的秦漢時代簡牘、印章等文字資料,可以彌補一些這方面的缺陷。本文準備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古書的有關記載,對這些資料裏跟官有農田的經營有關的史料作比較全面的考察。

根據“小廏南田”等秦印推測,秦代的官署大概有不少經營著屬於他們的農田。秦印中還有“右公田印”,可能是某縣經營官有農田之官所使用的。從睡虎地秦簡和“官田臣印”可以知道當時在官有農田上把隸臣等官奴、刑徒用作重要勞力。從龍崗秦簡可以知道當時已有“假田”之制。

通過漢簡、漢印以及西漢時代的個別封泥、瓦當和銅器,可以了解到不少西漢時代政府經營官有農田的情況。

見於漢印的西河農令、代郡農長、楗爲農丞、梁菑農長、稻農左長、隴前農丞等,見於銅器的蒲反田官,見於瓦當的上林農官,見於封泥的挏馬農丞,爲研究西漢農官制度提供了重要資料。

居延等地出土的漢簡爲研究西北地區屯田制度提供了重要資料。關於屯田區農令以下的官吏編制、屯田的產量以及田官出租田地等情況,在古書中都是沒有明確記載的。此外,漢簡中還有不少可以跟古書中的有關記載相印證的關於屯田的史料。總之,通過漢簡,我們對西漢屯田制度以至全部官有農田的經營方式,都能得到比較深入的了解。

關鍵詞:秦    西漢    出土文字資料    官有農田    屯田

我們所說的官有農田的經營,指官府直接役使人耕種公田,或把公田租給人耕種,不包括以公田授民或賜人等情況。在見於古籍的關於官有農田的經營的史料裏,秦代的幾乎看不到;西漢時代的也不很豐富,而且往往不夠具體。出土的秦漢時代竹木簡、印章等文字資料,可以彌補一些這方面的缺陷。在本文中,我們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古籍的有關記載,對這些資料裏關於官有農田的經營的史料作一次考察,有時也會涉及少量東漢的史料。

關於秦代官有農田的經營的史料,見於秦印和秦簡。我在1981年發表的《嗇夫初探》一文中說:

   有闌格的秦至漢初印中有如下兩印:

     廏倉田印[1]

     小廏南田[2]

   可知當時的廏(今按:指官府和宮苑的廏)有自己的田,當爲生產飼料所用。據《倉律》,秦代隸臣有從事農業生產的(今按:這裏所說的是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中的《倉律》第51號簡,原文說:“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3]這是關於爲公家田作的隸臣在農事季節增加口糧的規定)。傳世有闌格秦印中有“官田臣印”,[4]疑即管理在官田上勞動的隸臣的機構所用之印。廏田當是官田的一種,無疑會有隸臣一類人在上面勞動。[5]

上文所引的兩紐廏田印,羅福頤主編的《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以下簡稱《徵》),和王人聰的《秦官印考述》(以下簡稱《王文》)都定爲秦印,[6]可從。前一印我們是按常規字序讀的,《徵》橫讀爲“廏田倉印”;似較好。不管怎樣讀,都可以證明秦的官廏有屬於它們的公田。後一印《徵》按常規字序讀爲“小田南廏”,非是。“小廏”之名亦見秦印“小廏將馬”[7]和秦始皇陵馬廏坑所出陶器刻文。“南田”當是小廏所屬公田的一部分。[8]廏田除生產飼料外,可能也生產供有關人員食用的糧食。

在秦代,國家掌握著大量土地,直接爲官府所經營的公田,數量也一定極爲可觀,廏田只不過是其中一小部份而已。秦印有“右公田印”,[9]疑爲縣邑所設的經營公田的機構所用。《秦律十八種》的《田律》第11號簡說:“稟大田而毋(無)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勿深致”。[10]整理小組注:“大田,官名,主管農事。《呂氏春秋·勿躬》:‘墾田大邑,闢土藝粟,盡地力之利,臣不若寧遬,請置以爲大田’。又見《晏子·內篇問下第四》”。[11]《王文》認爲“大田”之官和“廏倉田”之官性質相同。[12]大田也許是直屬於中央的經營公田之官。秦代的縣設有田嗇夫,輔助縣令管理全縣農田事務。他們也有可能從事一些經營官有農田的工作。[13]

從上引關於“隸臣田者”的秦律和“官田臣印”來看,役使隸臣一類人耕種公田,應是秦代官府經營公田的重要方式。秦代隸臣的來源比較複雜,既有犯罪判刑的刑徒,也有“被籍沒的犯罪人的家屬”、“戰爭中投降的敵人”以及“國家掌握的官奴婢、隸臣妾的後代”。[14]他們大都可以看作國家的奴隸。在秦代,作爲刑徒的隸臣是否像漢代的一樣,有服役的期限,學術界尚無定論。如果有期限的話,也許可以看作國家的一種準奴隸。

據劉信芳、梁柱《雲夢龍崗秦簡綜述》,1989年龍崗6號墓所出秦律簡文有如下兩條:

  黔首錢假其田已□□□者或者□(161簡)

  諸以錢財它物假田□□□□(168簡)

此文作者認爲“簡文‘假田’,應是以錢、財或其它可折價之物向國家、地方政府租借土地”。[15]那麼,漢代盛行的假民公田的辦法,在秦代已經在實施了。《九章算術·均輸》:“今有假田,初假之歲三畝一錢,明年四畝一錢,後年五畝一錢,凡三歲得一百,問田幾何?”可知漢代假田也可用錢。

關於西漢時代官有農田的經營的史料,主要見於漢印和漢簡。此外,個別封泥、瓦當和銅器也提供了少量史料。下面先考察見於這些史料的經營官有農田的農官,然後再考察官有農田的經營方式。

(一)

在考察見於出土史料的農官之前,有必要簡單了解一下古籍中的有關史料。據《史記》《漢書》等記載,西漢時代經營官有農田的官,主要有郡國農官、中央官署的農官、邊郡的農都尉和其他屯田官如屯田校尉等。此外,西漢時代跟秦代一樣,各縣設有田嗇夫,他們也可能從事一些經營官有農田的工作。[16]

《漢書·百官表》:“治粟內史……景帝後元年更名大農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農……郡國諸倉、農、監、都水六十五官長、丞皆屬焉。”這裏提到的郡國諸官共六十五個,其中農官所佔的比例大概不會很小。

《史記·平準書》說,漢武帝時由於治郡國緡錢,“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宅亦如之”,“乃分緡錢諸官,而水衡、少府、大農、太僕(《漢書·食貨志下》作‘太僕、大農’)各置農官,往往即郡縣比沒入田田之。”由此可知中央官署也有設農官的。其明載於《百官表》的有水衡的農官:

 水衡都尉,武帝元鼎二年初置,掌上林苑,有五丞,屬官有上林、均輸、御羞、禁圃、輯濯、鍾官、技巧、六廏、辯銅,九官令、丞;又衡官、水司空、都水、農、倉,又甘泉上林、都水,七官長、丞皆屬焉。

此文“農倉”舊多以爲指一官;非是。[17]

農都尉是武帝時爲管理邊郡屯田而開始設置的。《漢書·百官表》:“農都尉、屬國都尉皆武帝初置”。《後漢書·百官志五》:“邊郡置農都尉,主屯田殖穀”。

有些比較特殊的地區,如西域等地的屯田,往往設校尉等官領之。《漢書·西域傳上》說,李廣利伐大宛之後,“漢使西域者益得職,於是自敦煌西至鹽澤往往起亭,而輪臺、渠犁皆有田卒數百人,置使者、校尉領護,以給使外國者”。宣帝時設都護之後,“屯田校尉始屬都護”,“至元帝時復置戊己校尉,屯田車師前王庭”。

屯田官往往稱田官。《史記·平準書》說,武帝時“又數萬人渡河築令居,初置張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開田官,斥塞卒六十萬人戍田之”。《漢書·食貨志上》說,元帝時罷“北假田官”。《西域傳上》稱渠犁屯田官爲“渠犁田官”。

《鹽鐵論·園池》說,當時國家用度太大,“是以縣官開園池,總山海,致利以助貢賦;修溝渠,立諸農,廣田牧,盛苑囿;太僕、水衡、少府、大農,歲課諸入,田牧之利、池籞之假,及北邊置任田官,以贍諸用,而猶未足”。這裏提到“立諸農”,又提到“北邊置任田官”。後者當指北邊各種屯田官,其中應該包括北方邊郡從事屯田的郡國農官(邊郡不一定都設農都尉,詳後)。“諸農”也見《平準書》,[18]當指中央官署所置農官和內郡的郡國農官。這類農官也可以稱“田官”,如後面將會說到的“蒲反田官”。

關於上述各種農官的史料,在出土文字資料裏或多或少都能找到一些。下面先來看關於農都尉的史料。

居延簡214.33A簡文:

【1】守大司農光祿大夫臣調昧死言:守受簿丞慶前以請詔使護軍屯食,守部丞武以東至河西郡十一、農都尉官二,調物錢穀漕轉,爲民困乏啓(?)調有餘給不[19]

勞榦《居延漢簡考證》“農都尉”條,指出簡文所錄爲元帝永光年間守大司農非調奏文,可以信從。但將“十一農都尉”連讀,則有問題。[20]拙文《漢簡零拾》“郡十一農都尉官二”條,指出“農都尉官二”應連讀,可能就指見於《漢書》的張掖農都尉和上河農都尉。[21]

   劉光華關於漢代屯田的專著反對鄙說。[22]他認爲從《漢書》之外的史料,可以知道西漢時尚有朔方和酒泉農都尉,由此可證武帝於“邊郡置農都尉”,當係於每一邊郡置農都尉;“西漢僅有二農都尉之說,恐不足信”。[23]拙文雖曾根據《漢書》提到的農都尉之少,推測西漢農都尉一定不多,認爲不可能每一邊郡都設農都尉;但並未說過“西漢僅有二農都尉”一類的話。劉氏似有誤解。簡文“農都尉官”下一字明明是“二”,在圖版上完全可以看得清楚。《劉書》提到的,把它釋作“上”或看作重文號的意見,都是錯誤的。不像拙文那樣把“農都尉官二”連讀,上下文就講不通。不過這並不意味著“西漢僅有二農都尉”。

《劉書》說西漢有朔方和酒泉農都尉,是有他的道理的,詳下文。但漢代邊郡很多,即使肯定當時除張掖、上河農都尉還有朔方、酒泉農都尉,也無從得出武帝一定在每個邊郡都設置了農都尉的結論。《劉書》曾兩次引用居延新簡中的E.P.F22:825A一簡。此簡原屬東漢初竇融任涼州牧時告下屬的一份文書,其中有“城、武威、張掖、酒泉、敦煌太守,張掖、酒泉農都尉”之文(全文及出處見後)。《劉書》第二次引用此簡時說:“簡文所記,爲竇融之大將軍府告部從事移河西五郡太守和‘張掖、酒泉農都尉’之文書。……簡文未言及河西其他諸郡之農都尉,或所移文書與之無關”。[24]劉氏有邊郡都設農都尉的成見,所以作此解釋。其實此簡正好證明邊郡並非全都設有農都尉。

關於朔方農都尉,《劉書》是這樣說的:

 ……陳直先生在《漢書新證》中說:青海出土趙寬碑云:“充國弟,(字)子聲,爲侍中,子君游,爲雲中太守,子(□,字)游都,朔農都尉。”蓋朔方郡農都尉之省文。(《漢書新證》第135頁)陳先生釋“朔農都尉”爲“朔方郡農都尉”,是有依據的。例如秦上郡戈銘之“二十年上守趞造”(轉引自張政烺《秦漢刑徒的考古資料》一文),即爲“二十年上郡守趞造”之省文。[25]

今按:據趙寬碑,任朔方農都尉者是充國孫輩,[26]其時代大概在前後漢之交。

居延地區破城子遺址七十年代所出之簡中有如下一條(以下簡稱這批簡爲“破城子新出簡”):

 【2】…甲辰,大司農調、受簿丞賞行五官丞事,下都內、上農都尉、執金吾[27]

此簡有“大司農調”,當屬元、成時代。依朔方農都尉可稱“朔農都尉”之例,此簡的“上農都尉”似當爲上郡農都尉的省稱,可爲西漢時代有上郡農都尉之證。但是“上農都尉”爲上河農都尉省稱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西漢有上河農都尉是有明確記載的。[28]如同時存在上河、上郡二農都尉,也許不會使用“上農都尉”這一容易引起混淆的省稱。

關於酒泉農都尉,《劉書》先引《後漢書·梁統傳》建武八年拜梁騰爲“酒泉典農都尉”之文,並指出“典農都尉”爲“農都尉”之誤,[29]接著說了下面這段話:

 ……建武初年酒泉有農都尉,居延新簡亦有記錄:

月甲午朔乙未行河西大將軍涼州牧守張掖屬國都尉融使告部從事城武威張掖酒泉太守張掖酒泉農都尉武威太守言二大奴許岑。[30]

      該簡稱竇融爲“涼州牧”,其年代當在建武五年光武帝“授融爲涼州牧”

之後。……這裏還要說明一點,建武六年光武帝曾“省減吏員”(《後漢

書·光武帝紀》),“省諸郡都尉,并職太守”,“省關都尉,唯邊郡往

往置都尉及屬國都尉”(《後漢書·百官志》)。在這種形勢下,決不會

新設酒泉農都尉,故此酒泉農都尉當爲西漢所置無疑。[31]

按照上引論點,趙寬碑記游都任朔農都尉,即使說的是東漢的事,也仍可用作西漢有朔方農都尉的證據。

《劉書》的論點當然不是沒有道理的,但是畢竟只是一種推論。東漢初所取消的都尉,是非邊郡的都尉和關都尉。當時不取消邊郡的各種都尉,當然是由於實際上的需要。由於實際情況的變化,東西漢邊郡都尉包括農都尉的設置,恐怕不可能完全一致,東漢時代增置農都尉的可能性不能說完全沒有。此外,王莽時代增置農都尉而爲東漢所沿襲的可能性,也不能完全排除。所以西漢有朔方和酒泉農都尉的說法,在獲得確鑿證據之前,還不能視爲定論。

破城子新出簡中有如下一條:

【3】……□□酒泉、張掖農官田卒[32]

此簡與上引簡【2】出自同一探方。此探方所出年號簡,除少量屬昭帝與新莽外,皆屬宣、元、成時代。此簡也應屬於這一時代。簡文不稱“酒泉、張掖農都尉”而稱“酒泉、張掖農官”,似說明此時尚未設酒泉農都尉。關於酒泉郡的農官,下文討論所謂“候農令”的問題時,還會引到居延簡中的一條資料。

清瞿中溶《集古官印考證》引金惟騤《臥游齋印譜》如下一印:

【4】獲降農中候

瞿氏考釋說:“《百官表》中尉及將作少府屬官俱有左、右、中候,又武帝元狩三年邊郡增置屬國都尉、農都尉,主蠻夷降者,皆有丞、候。然此印文五字,考《地理志》言五原郡莽曰獲降,五原正邊郡,則此印獲降郡農都尉之中候,亦莽時官印無疑”。[33]瞿氏關於農都尉的說法,與《百官表》原文不合。但是他把“獲降農中候”解釋爲新莽“獲降郡農都尉之中候”,似可信。不過,新莽不稱農都尉,而稱農尉(見下文所引【25】“設屏農尉章”)或農大尉。[34]五原郡的農都尉可能是西漢設置的,但也不能排斥王莽新置的可能性。

有不少學者根據居延簡說西漢有居延農都尉,這是有問題的。下面以《劉書》的有關論述爲此說代表,加以討論。《劉書》說:

  ……在漢簡中甚至有一邊郡設置兩農尉的記錄:(3)北候官居延農府佐□□□□□(八八·六A)。[35](4)三月丙午張掖長史延行太守事肩水倉長湯兼行丞事下屬國農部都尉小府……(一〇·三二)。[36](5)下領武校居延屬國部農都尉縣官丞(引者按:當作“承”)書(六五·一八)。[37]按:農都尉與西漢邊郡之郡都尉、部都尉、屬國都尉,均爲比二千石,可開府治事。簡(3)之“居延農府佐”,應是居延農都尉府之“佐”,農都尉府相對於太守府而言,或可稱爲如簡(4)之“小府”;陳夢家先生釋簡(5)之“居延屬國部農都尉”,爲“居延的屬國都尉、部都尉、農都尉”,此解釋與簡(3)之“居延農府”相印證,當是可信的。因此,張掖郡不僅有治番和的張掖農都尉,依據實際需要,西漢政府還設置有治居延的居延農都尉。[38]

下面就來討論這段話裏的問題。陳夢家對《劉書》所引簡(5)的解釋,我在上引拙文中已加反駁。[39]在漢代,一個邊郡內的確可以設幾種都尉。如張掖郡除郡都尉外,就還設有張掖屬國都尉、張掖農都尉和居延、肩水等部都尉。[40]至於居延地區,只是張掖郡屬下的一個都尉的防區,怎麼可能同時設有以之爲名的屬國、農、部三種都尉呢?所以我們認爲上引那條簡文應標點爲:

【5】……下領武校居延、屬國、部、農都尉、縣、官,承書

這是張掖太守將朝廷所下詔書轉發給全郡下屬的一份文書的殘簡(請參看原簡全文,出處已見前)。“居延”、“屬國”、“部”、“農”,是“都尉”的四個並列的定語,指張掖郡的居延都尉、屬國都尉、居延之外的部都尉和農都尉。居延簡中尚有如下一條:

【6】敢告居延、屬國、部……[41]

也應解釋爲以“居延、屬國、部、〔農〕”並列。所以特別提出居延都尉置於其他都尉之前,當是由於其地位比較重要。最近讀了日本學者市川任三早在1965年發表的《論西漢的張掖郡都尉》一文,發現他已經提出了這種看法。[42]上引拙文漏引其說,是嚴重的疏失。

上引【5】、【6】二簡,前者出自A33地點,屬於肩水地區的地灣遺址;後者出自A35地點,屬於肩水地區的大灣遺址。[43]按照上引陳夢家的解釋,這兩枚簡原來所屬的文書,都不是發給張掖郡全境,而僅僅是發給居延地區的。既然如此,它們爲什麼都不出在居延地區而出在肩水地區呢?這是講不通的。

在居延簡裏,居延都尉有時稱“將兵護民田官居延都尉”:

【7】……十二月辛亥,將兵護民田官居延都尉僓、城倉長禹兼行……[44]

【8】將兵護民田官居延〔都尉〕太守府書律令。[45]

【9】十一月辛丑,將兵護民田官居延都尉章候官,寫移書到,以簿餘穀道里便廩,毋留,如律[46]

【10】地節三年四月丁亥朔丁亥,將兵護民田官居延都尉□庫守丞漢書言:戍卒且罷,當豫繕治車,毋材木[47]

肩水金關新出簡中有如下兩條:

【11】葆部界中民田官畜牧者,見赤幡,各便走近所亭、障、塢辟□馬馳,以急疾爲故。[48]

【12】烽火品:田官民塢辟舉烽和,毋幡薪塢辟田官舉烽,燔三積薪,各如其部烽火品。[49]

【11】稱“民田官”,【12】稱“田官民”,可知“民”與“田官”是並列的,其間可加頓號。“將兵護民田官”中的“民”與“田官”,也應是動詞“護”的並列賓語。居延地處邊防前沿,居延都尉統率屯兵,保衛邊疆,並負有保護防區內一般人民和田官的職責,其地位顯然比在其南面的肩水都尉以及張掖郡都尉重要,其兵力大概也比其他都尉強。[50]他特別受到重視,是很自然的。

《劉書》所引簡(4)全文爲:

【13】三月丙午,張掖長史延行太守事、肩水倉長湯兼行丞事,下屬國、農、部都尉、小府、縣、官,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守屬宗、助府佐定

“官”疑指候官。“小府”,前人皆以爲指各都尉之外的一個機構,《劉書》認爲即指都尉府,恐非。

《劉書》說都尉“可開府治事”是對的,但是把所引簡(3)的“居延農府佐”連讀爲一詞,解釋爲“居延農都尉府之佐”,則是不妥當的。在見於居延簡的居延都尉的下行文書裏,屢次提到“居延農”這一下屬單位:

【14】城倉、居延農、延水,卅井、甲渠、殄北塞候,寫移書到遺脫,有移名籍,遣吏將屬居延,毋(無)有,以書言,會月廿日,如律令。[51]

【15】□丞事,謂庫、城倉、居延、居延農、延水,卅井、甲渠、殄北塞候,寫移書到,令□□□□書,如律令。/掾仁、守卒史□卿、從事佐忠。[52]

【16】四月己亥,居延都尉德、城騎千人慶兼行丞事,下居延農,承[53]

【17】城倉、庫、延水、居延農,甲渠、殄北、卅井候官,督烽及省卒徒繕治城郭塢辟,令丞候尉史遂等三老[54]

由此看來,《劉書》所引簡(3)應該像下面這樣標點:

【18】北候官、居延農,府佐□□□□□□

這應是居延都尉下給殄北等候官和居延農的一份文書的殘簡。簡文“府”下一字右側有殘損處,舊釋“佐”不一定正確,頗疑是“使”字。

從上引簡文來看,居延農的地位與庫、城倉、候官相當,其首長應屬令長一級,決不可能是農都尉,其機構也決不能稱府。“居延農”似當爲“居延農令(或長)”或“居延農官”的省稱。居延都尉所護的“田官”應即指此而言。破城子曾出如下一簡:

   【19】甲渠候官神爵五年正月田官輸[55]

此簡“田官”大概也是指居延農的。舊或以“居延農”爲候官名,是不正確的。

簡【15】在“居延農”前列有“居延”,舊亦以爲候官名。這也是有問題的。下面所引的是破城子新出的兩條新莽簡和一條建武四年簡:

   【20】新始建國地皇上戊三年九月丙辰朔乙巳,裨將軍輔平居成尉伋、[56]丞,謂城倉、閒田、延水、甲溝、三十井、殄北,卒未得……[57]

   【21】□〔居〕成、延水、甲溝、三十井、殄北,言吏未得正[58]

   【22】建武四年□□壬子朔壬申,守張掖曠、丞崇,謂城倉、居延、甲渠、卅井、殄北,言吏當食者……[59]

把這三條簡對照一下就可以知道,【20】的“閒田”跟【21】的“居成”、【22】的“居延”,所指相同。王莽把沒有封給臣下的土地稱爲“閒田”,[60]【20】的“閒田”實際上就指西漢的居延縣。所以簡【15】的“居延”也一定是指居延縣而言的。【20】、【21】、【22】三簡都沒有提到“居延農”,大概在新莽時居延農官已經不存在了。這是很可注意的。

上引簡文中屢次提到的“延水”,有時置於“居延農”之前,與各候官隔開,可知也不是候官之名。破城子新出簡中有如下一條:

  【23】祿       六月戊戌延水水工白褒取[61]

“祿”指俸祿。漢簡用這種“祿”字的,一般是新莽簡。據此簡,延水所轄有水工,頗疑是設在居延地區的一個都水官。這也是跟農業有關的機構。居延簡58.29、[62]145.7A[63]都有“延水丞”,26.16[64]有“延水令史”,231.28[65]有“延水卒”,都是此官的下屬。

總之,在居延地區只有令長一級的農官,並不存在所謂居延農都尉。


[1](明)郭胤伯《印史》,8上。

[2]《尊古齋印存》四集,5.20。印文用對角讀法。

[3]《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釋文32,圖版19。

[4]《十鐘山房印舉》2.54上。今按,亦見下引《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14。

[5]中華書局編輯部編,《雲夢秦簡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81),260-261;又見拙著,《古代文史研究新探》(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471。

[6]羅福頤主編,《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12,30;王人聰,《秦官印考述》,見王人聰、葉其峰著,《秦漢魏晉南北朝官印研究》(香港: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1990),2-3。

[7]《徵》,29。

[8]參看《王文》,3;及拙文,《古璽印考釋四篇》,見《文博研究論集》,吳浩坤、陳克倫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82。

[9]《徵》,13。

[10]《睡虎地秦墓竹簡》,圖版15。

[11]《睡虎地秦墓竹簡》,釋文22。

[12]《王文》,3。

[13]關於秦代田嗇夫的資料已見上引拙文《嗇夫初探》,《古代文史研究新探》,456-459。

[14]劉海年,《秦律刑罰考析》,《雲夢秦簡研究》,184。

[15]劉信芳、梁柱,《雲夢龍崗秦簡綜述》,《江漢考古》3(1990):81。

[16]關於西漢田嗇夫的資料,已見上引拙文《嗇夫初探》,456-459。

[17]曾庸,《西漢宮殿、官署的瓦當》,《考古》12(1959):677。

[18]《平準書》:“而諸農各致粟,山東漕益歲六百萬石”。

[19]勞榦,《居延漢簡》 (以下簡稱《居》),圖版,357;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漢簡甲編》(以下簡稱《甲》),1175A。

[20]勞榦,《勞榦學術論文集》甲編,上冊(台北:藝文印書館,1976),388-390。以下簡稱《勞書》。

[21]裘錫圭,《古文字論集》(北京:中華書局,1992),580-581。

[22]劉光華,《漢代西北屯田研究》(蘭州:蘭州大學出版社,1988)。以下簡稱此書爲《劉書》。

[23]《劉書》,94-96。

[24]《劉書》,165。

[25]《劉書》,95-96。

[26]王獻唐,《新出漢三老趙寬碑考釋》,《那羅延室稽古文字》(濟南:齊魯書社,1985),324,335。

[27] E.P.T52:413,見《居延新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256。以下簡稱此書爲《新》。

[28]見《漢書·馮奉世傳》所附《馮參傳》及《漢書·敘傳》。

[29]《劉書》,94-95。

[30]《劉書》原註:E.P.T22:825A,轉引自……《敦煌學輯刊》3。圭按:此簡即本文下文將引用的【126】的第一簡,此處釋文有誤,“乙未”當作“己未”,前一“酒泉”後當有“敦煌”,“大奴”前不當有“二”字。

[31]《劉書》,95。

[32] E.P.T52:105,《新》,235。

[33]《集古官印考證》,卷六,12下。

[34]《新》,369,E.P.T59:155A號簡。

[35]引者按:見《居》,483。又見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居延漢簡甲乙編》,乙編圖版,75。以下簡稱此書爲《乙》。

[36]《居》,28;《甲》,34。

[37]《居》,26;《乙》,58。

[38]《劉書》,96。

[39]《古文字論集》,581。

[40]如僅從防區範圍來看,郡都尉其實也可說是以郡名爲名的部都尉。

[41] 216.1,《居》,15;《甲》,1999。

[42]市川任三,《論西漢的張掖郡都尉》,見《簡牘研究譯叢》第二輯,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198-200。

[43]關於居延簡出土地點,看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679頁以下附表。

[44] 278.7A,《居》,523,524,525;《乙》,209。舊誤釋“民”字爲“屯”,《居延漢簡釋文合校》已加糾正。

[45] E.P.T52:9A,《新》,337。

[46] E.P.T52:10A,《新》,337。

[47] E.P.T58:43,《新》,352。

[48] 74.E.J.F3:80,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居延新簡釋粹》(蘭州:蘭州大學出版社,1988),76。

[49] 74.E.J.F3:81,同上。

[50]上引簡【5】的“領武校”疑是專屬居延都尉的加銜。

[51] 175.13,《居》,174;《甲》,990。

[52] E.P.T51:40,《新》,174。

[53] E.P.T56:33,《新》,308。

[54] E.P.T57:15,《新》,338。

[55] 271.10,《居》,171;《甲》,1424。

[56]按:據《漢書·地理志下》,新莽改酒泉爲輔平,居延爲居成,可知當時曾以居延屬酒泉郡。居成尉即西漢居延都尉。

[57] E.P.T65:23A,《新》,420。

[58] E.P.T65:168A,《新》,431。

[59] E.P.F22.462A,《新》,507。

[60]見《漢書·王莽傳中》。

[61] E.P.T65:474,《新》,451。

[62]《居》,201;《乙》,54。

[63]《居》,215;《甲》,802A。

[64]《居》,140;《乙》,20。

[65]《居》,284;《乙》,172。

從出土文字資料看秦和西漢時代官有農田的經營(中)

裘錫圭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附帶談一下所謂居延屬國都尉的問題。《後漢書·郡國志五》記張掖郡有張掖屬國和張掖居延屬國,並說後者是“故郡都尉”,可見居延屬國都尉是東漢時在居延都尉的故地上設立的。陳夢家由於對居延簡中將“居延”與“屬國”、“農”、“部”等都尉並列的簡文作了錯誤的理解,認爲西漢就有居延屬國。[1]這顯然是不足信的。

《漢書·地理志》所記的唯一農都尉——張掖農都尉,曾見於居延簡:

【24】二月戊寅,張掖太守福、庫丞承憙兼行丞事,敢告張掖農都尉、護田校尉府卒人,謂縣,律曰:臧它物非錢者,以十月平賈計。案戍田卒受官袍衣物,貪利貴賈,貰予貧困民,吏不禁止,浸益多,又不以時驗問[2]

這是破城子所出的一枚西漢簡。簡文所說的“護田校尉”似是與張掖農都尉配合的將兵護田之官。

傳世新莽印中有如下一印:

【25】設屏農尉章[3]

《漢書·地理志》張掖郡下說:“莽曰設屏。”前人已指出設屏農尉相當於西漢的張掖農都尉。

肩水的地灣曾出過下引一枚西漢簡:

【26】九月庚寅,日勒田官令史□□□□□[4]

據《地理志》,張掖農都尉治番和,在今甘肅永昌縣西。日勒也是張掖的縣,在今甘肅山丹縣東南。兩縣相鄰。《劉書》認爲日勒田官“乃爲番和農都尉所屬之屯田機構”,[5]是有道理的。

從肩水的大灣所出的西漢簡,可以知道在這一帶曾設有騂馬田官。大灣附近有稱爲騂馬的地方,騂馬田官當因此得名。[6]

在大灣出土的西漢簡中有如下一些簡文:

【27】□田官,寫移重事[7]

【28】·本始五年田官[8]

【29】騂馬田官元鳳六年三月辟除(?)[9]

【30】……謹案居延始元二年戍田卒千五百人爲騂馬田官穿涇渠,迺正月己酉淮陽郡[10]

【31】謹速移始元二年以來騂馬[11]

【32】元鳳元年十一月己巳朔乙未,騂馬農令宜王、丞安世敢言之,謹速移卒名籍一編,敢言之。[12]

【33】五月丁亥朔壬辰騂馬農令,寫[13]

【34】候、農令,督烽隧士吏□□□[14]

【35】守農令常趙人田五[15]

【36】守農令趙人田卌畝禾    [16]

【37】丞富官斥候屬守農令尊死馬出(?)十(?)一(?)[17]

學者們據上引簡文認爲西漢時大灣附近曾設騂馬田官,其首長爲農令,是可信的。

陳直曾據上引簡【34】和520.13“移會水都尉、候、農”一簡,[18]認爲主管屯田之官有“候農令”。[19]陳夢家也有這種看法。他把503.13的“會水”誤釋爲“肩水”,認爲“候農令似屬於肩水都尉”。[20]薛英群反對關於“候農令”的說法,指出此二簡的“候”指候官,與農令是並列的。[21]其說可從。上引簡【18】有“北候官、居延農”之文,可與此二簡的“候、農令”相比照,[22]不過各簡所指的具體的候與農令則是各不相同的。520.13的“農〔令〕”可能指設在酒泉郡會水都尉防區內的田官之長。

騂馬田官設於肩水地區,與“居延農”無涉。《劉書》認爲“居延農府所轄至少當有騂馬、居延兩個田官”,[23]是不正確的。習慣上把居延和肩水兩個地區(指兩個都尉的防區,不是狹義的居延和肩水地區)所出漢簡,全都稱爲居延簡。《劉書》也許因此致誤。

騂馬田官可能也屬於張掖農都尉。就是居延的田官,雖然爲居延都尉所護,在行政系統上可能也是屬於張掖農都尉的。居延的一般人民爲居延都尉所護,但居延縣在行政上仍屬張掖太守。田官的情況應有類似之處。

農都尉無疑要受所在邊郡的太守節制,但是多數學者認爲他們跟郡國農官一樣,也是直屬大司農的。[24]《劉書》指出:

  對農都尉的考課,是由大司農主持進行的。《漢書·敘傳》記載:(班況)舉孝廉爲郎,積功勞,至上河農都尉,大司農奏課連最,入爲左曹越騎校尉。……這說明農都尉隸屬於中央大司農。[25]

其說可從。上引簡【1】以“郡十一”與“農都尉官二”並提。《劉書》所引的東漢初簡E.P.T22:825A,也以“〔金〕城、武威、張掖、酒泉、敦煌太守”與“張掖、酒泉農都尉”並提。這似乎可以看作農都尉不屬郡太守之證。[26]居延田官與居延都尉的關係,可能跟農都尉與本郡太守的關係相類。陳夢家認爲:

        部都尉似亦有兼屯田者。敦煌郡的宜禾都尉,據其塞牆序列看,應是部都尉而稱宜禾,宜禾最初爲屯田之義,故《後漢書·西域傳序》謂永平“十六年明帝乃命將帥北征匈奴,取伊吾盧地,置宜禾都尉以屯田”。[27]

據此說,居延田官屬於居延都尉的可能性似乎也不能完全排除,有待研究。

        上文提到的張掖郡的田官,有日勒、騂馬和居延三個。居延田官爲居延都尉所護,已見上述。據考古調查和發掘,居延屯田區主要在可能爲居延城的K710附近,[28]估計離居延都尉治所不會很遠。騂馬田官顯然是接受肩水都尉保護的。騂馬田官應在大灣附近,據研究大灣就是肩水都尉府所在地。[29]據《地理志》,張掖郡都尉治日勒澤索谷,日勒田官主要應由他保護(張掖農都尉治所也與日勒相近,已見上述)。上文討論“候農令”問題時,還曾提到酒泉郡會水都尉防區內可能也設有田官。看來邊郡的每一個田官似乎都要緊密依附一個部都尉或郡都尉,而農都尉倒並不是每個邊郡所必設的。

    前面提到過的上河農都尉,其治所在北地郡富平(參看下引《水經注》)。《地理志》北地郡富平下記:“北部都尉治神泉障,渾懷都尉治塞外渾懷障。”《水經注·卷三·河水注》:“河水又北逕富平縣故城西。秦置北部都尉,治縣城(引者按:秦、漢北部都尉治所有異,但都在富平的範圍之內)。……河水又逕典農城東,世謂之胡城;又北逕上河城東,世謂之漢城。薛瓚曰上河在西河富平縣,即此也,馮參爲上河典農都尉(引者按:應稱上河農都尉)所治也。河水又北逕典農城東,俗名之爲呂城,皆參所屯以事農甿。……河水又東北逕渾懷障西,《地理志》渾懷都尉治塞外者也。”可見上河農都尉的屯田可以受到兩個部都尉的保護。從這個例子看,似乎農都尉的主要任務是固定在一個地方屯田。他本身都需要別的都尉保護,大概不可能去保護郡境內的其他農官。

    上面所說的情況,使我們產生了一個想法:會不會農都尉只是屯田規模較大、所屬吏卒採用軍事編制的一個農官,其屯田區外的同郡的令長級農官(如張掖郡的日勒、騂馬、居延等田官)並不隸屬於他,而是跟一般郡國農官一樣直屬於大司農的。當然,這種想法缺乏證據,但是同郡的令長級農官隸屬農都尉的確鑿證據同樣缺乏。希望將來有新的史料發現,使我們能弄清楚他們之間的關係。

    居延地區的瓦因托尼,出了不少武帝末至昭帝早期的通澤第二亭的食簿簡,是研究這一地區屯田情況的重要資料。陳公柔、徐苹芳對這批漢簡進行了細緻的整理和研究,有不少可參考之處。[30]

    這批簡所提到的與屯田有關的官吏名稱,有代田長、居延農第六長(也稱“第六長”)、部農第四長、斥胡主倉故吏、斥胡倉監、代田倉監、都丞等:

      【38】舒受代田長頎,以食吏士四人,辛酉盡庚寅廿八日,積百一十二人。[31]

      【39】出□□□□□□一石四斗八升,征和四年十二月辛卯朔己酉,廣地里王舒付居延農第六長延壽。[32]

      【40】入穈小石十二石,爲大石七石二斗,征和五年正月庚申朔庚,通澤第二亭長舒受部農第四長□[33]

      【41】入穈小石十四石五斗,爲大石八石七斗,三年正月己卯朔辛巳,第二亭長舒受第六長延壽。[34]

      【42】受斥胡倉故吏建。[35]

      【43】二亭長舒受斥胡主倉故吏建,都丞延壽。[36]

      【44】年十月戊辰朔戊辰,第二亭長舒受斥胡倉監建,都丞延壽臨。[37]

【45】入穈小石十四石五斗,始元二年十一月戊戌朔戊戌,第二亭長舒受代田倉監步,都丞延壽臨。[38]

【46】十五石,始元二年十二月丁卯朔丁卯,第二亭長舒受代田倉監步,都丞臨。[39]

【47】入穈小石十四石五斗,始元三年正月丁酉朔丁酉,第二亭長舒受代田倉監步。[40]

【48】小石十五石,始元三年四月乙丑朔丙寅,第二亭長舒受斥胡倉監建,都丞延壽。[41]

【49】長舒受斥胡倉監建,都丞延壽臨。[42]

【50】入穈小石十五石,始元三年六月甲子朔甲子,第二亭長舒受代田倉監步,都丞臨。[43]

【51】入穈小石十      始元三年七月甲午朔甲午,第二亭長舒受代田倉監,都丞臨。[44]

【52】十一石六斗      始元三年十二月壬戌朔壬戌,通澤第二亭長舒受代田倉監步。[45]

【53】己丑朔,第二亭長舒受代田倉監隻      其六石以食小亭二人[46]

【54】入穈小石十二石      始元五年二月甲申朔丙戌,第二亭長舒受代田倉監隻。[47]

上引簡【39】的“居延農第六長”,舊誤釋爲“居延農亭亭長”,因此有農亭爲屯田的基層組織之說,有的學者甚至把通澤第二亭也看作農亭。[48]這完全是錯誤的。《居延漢簡釋文合校》已將上述誤釋改正(654頁)。所以所謂“農亭”是根本不存在的。通澤第二亭稍後改爲殄北第二隧,[49]似乎不屬於農官系統。[50]

簡【41】的“第六長延壽”無疑是“居延農第六長延壽”的省稱。【43】以下諸簡中多次出現的“都丞延壽”,跟他應該是一個人。居延農當指令長級的居延田官,上文已經說明。騂馬田官的首長是農令,居延田官的首長大概也是農令。第六長當是居延農令之下主管一部分屯田的官吏。延壽在征和四年至始元元年間任第六長,至遲在始元二年已升任都丞。此都丞應即居延農令之丞。

簡【40】“部農第四長”中的“部農”,應與“居延農”同義,“部”在此處指都尉的防區。[51]前面說過,“居延農”也許是屬於居延都尉的。不過即使“居延農”屬於張掖農都尉或大司農,也仍然可以把“部農”的“部”理解爲指居延都尉部。因爲居延都尉部的人把“居延農”稱爲“部農”是很自然的,並不意味著此農官在行政系統上一定隸屬於居延都尉。

簡【38】的代田長,應該跟第六長、第四長一樣,也是居延農令屬下主管一部分屯田的官吏。【45】以下各簡,除【48】、【49】外都提到代田倉,應即貯藏代田長主管的屯田所產糧食之倉。《漢書·食貨志》有武帝末年趙過“爲代田”,“又教邊郡及居延城”的記載。居延地區出土的武帝末年至昭帝早期的簡文中出現代田長、代田倉,證明《食貨志》的記載完全屬實。這一點前輩學者早已指出,這裏就不多說了。破城子新出的一枚新莽時簡說:“戍卒居延昌里石恭,三年署居延代田亭,(四)年署武成隧……”。[52]代田亭當因附近有代田區而得名,不能據以爲居延有農亭之證。

【42】、【43】、【44】、【48】、【49】諸簡提到斥胡倉。通澤第二亭接受斥胡倉糧食時,跟接受代田倉糧食一樣,也有農官系統的都丞延壽監臨。可見斥胡倉也是貯藏農官生產的糧食的。

【42】的“斥胡倉故吏建”、【43】的“斥胡主倉故吏建”和【44】、【48】、【49】的“斥胡倉監建”,顯然是一個人。此人以故吏的身分主持倉務,極可注意。《漢書·昭帝紀》:“始元二年……冬,發習戰射士詣朔方,調故吏將屯田張掖郡。”建無疑就是被調“將屯田張掖郡”的一位故吏。稱他爲斥胡倉監的簡,時間最早的是所記日期爲始元二年十月朔的簡【44】。稱他爲故吏的【42】、【43】二簡年月不明,按理當在他正式任倉監之前。所以他一定在始元二年冬天之前就到達了居延。由此可知始元二年“調故吏將屯田張掖郡”之事,實際上在冬天之前就已經在進行了。

大灣曾出如下一簡:

【55】詣居延將田,謹遣故吏孝里大夫[53]

大灣及其北面的地灣和肩水金關遺址,出有很多過所文書。此簡字體接近草書,大概是一位被派遣到居延將屯田的故吏所持的過所文書的抄錄本的殘簡。文書當由這位故吏原來居住的縣鄉的官吏發出,所以其籍貫只書里名。他大概也是始元二年被調“將屯田張掖郡”的故吏中的一個。在記年號的居延簡中,宣帝時簡的字體已有很接近草書的例子。[54]所以昭帝時簡是可以有此簡所用的字體的。此簡“將田”之“將”由於寫得草率,舊誤釋作“爲”。如果把它跟103.11[55]等簡的“將”字對照一下,就可以知道這個字是“將”而不是“爲”。

在破城子出土的簡文中,可以看到左農右丞、左農左長、右農後長等農官名:

【56】      五鳳三年十一月甲戌朔庚子,左農右丞別田令史居付甲渠令史慶、尉史常富。/候漢[56]

【57】□戌朔戊戌,左農右丞別田令史□[57]

【58】左農右守丞安世[58]

【59】入麥小石百八石三斗    五鳳四年十二月丁酉朔戊申,甲渠尉史充受左農左長佐宗。/候漢彊臨[59]

【60】甘露四年七月甲子,甲渠候長充以私印行候事,敢言之,府移左農右[60]

【61】                                  當轉糜麥八十石輸甲渠候鄣

      右農後長毋害官      已轉糜八十石

                          畢           [61]

【62】右農□長宗當

                        左農官調陽陽 [62]

這些農官,也都應該是屬於“居延農”的。大概居延農在上引這批簡的時代分成左農、右農,左農、右農又分左、右、前、後等部。這些分部由丞或長爲其主管,其下有別田令史(見【56】、【57】),佐(見【59】)等屬吏。居延的農官爲什麼既有瓦因托尼簡中所見的第四長、第六長那一類以數命名的編制,又有這一類以方位命名的編制呢?這個問題等到考察了騂馬田官的組織情況以後再加以討論。

提到騂馬田官、騂馬農令的簡,上文已經引過。此外,在大灣出土的簡文中,也可以看到一些以數命名的長和丞:

【63】第一長官十一月[63]

【64】右第二長官二家田六十五畝      租廿六石      [64]

【65】第二長別田令史□德車一兩      ……[65]

【66】第二丞官卒七十人[66]

【67】第二丞官七月兵薄[67]

【68】入粟五十石      受第二丞萬年[68]

【69】第三丞官取車[69]

【70】□□第三丞定眾以私印行候事出入簿一編敢言之。[70]

【71】第四長官七月兵簿[71]

【72】第四長安親      正月乙卯初作,盡八月戊戌,積二百〔廿〕四日。用積卒二萬七千一百卌三人,率日百廿一人,奇卅九人。貇(墾)田卌一頃卌四畝百廿四步,率人田卅四畝,奇卅畝百廿四步。得穀二千九百一十三石一斗一升,率人得廿四石,奇九石。[72]

【73】出三斗六升付第四丞□解(?)·□七石二斗□□      爲□斗七升[73]

【74】第四丞□[74]

【75】第五長定[75]

【76】第五丞別田令史信元鳳五年四月鐵器出入集簿[76]

【77】第六守丞□[77]

【78】七丞官穀十五石便取出入毋必令將軍見[78]

下引一簡“長”上之字已殘去,估計也是數字:

【79】長別田令史定      [79]

從上引【64】、【65】、【72】、【76】等簡來看,這種以數命名的長和丞顯然是農官。他們應該是騂馬農令的下屬。“第一長官”、“第二長官”、“第二丞官”等詞語中的“官”,指這些長、丞所主管的機構。

除了以數命名的,在大灣所出簡文中也可以看到以方位命名的農官:

【80】田卒平干國襄垣石安里李彊年卅七      本始五年二月丁未病心腹支滿死,右農前丞□□[80]

居延和騂馬的田官都有以數字和以方位命名的兩套編制。這是很可注意的。從有年號的簡來看,不論是居延還是騂馬,以數命名的都見於武帝或昭帝時簡(如瓦因托尼食簿簡和簡【76】),以方位命名的都見於宣帝時簡(如簡【56】、【59】、【60】、【80】)。雖然這種有年號的簡還不夠多(關於騂馬田官的兩套編制,都僅有一例),上述現象恐怕仍然不能看作偶然的巧合(大灣所出提到農令與以數命名農官之簡,從字體看大都顯然屬昭帝時代)。大概這兩種編制不是並存的,而是前後相承的。這種編制的改變如果確實存在的話,是否反映了屯田制度方面某種較爲重大的變化,也有待研究。

有一點值得注意,居延簡中與田官、田卒和各種屯田事務有關的簡,凡是有年號的或可推定所屬帝世的,除少量武帝時簡外,幾乎都是昭、宣時代的。[81]這大概也不是偶然的,也許說明在元帝以後,居延、肩水地區的屯田事業已經衰落。上面說過,新莽時居延農大概已經不存在,似可與此互證。勞榦指出,田官率田卒屯墾,“既成熟田,更募民徙塞下,此蓋漢世屯墾通則”。[82]那麼,居延的屯田後來也許大都“賦民”了。

居延和騂馬田官的首長都是令長級的。因此田官所統轄的“第某長”或“某農某長”(以下稱他們主管的部分爲“分部”,稱他們爲“分部之長”),其品級一定低於一般的令長。徐樂堯、余賢杰認爲“其地位相當於候望系統的部候長”,[83]大概近於事實。《後漢書·百官志一》記大將軍部曲,謂“曲有軍候一人,比六百石。曲下有屯,屯長一人,比二百石。”分部之長的地位跟屯長也應該是相近的。

屯長、候長這類“長”,是沒有資格設稱“丞”的副職的。所以“第某丞”、“某農某丞”必非分部之長的丞。《劉書》認爲“第×長與第×丞爲同一級之屯田官吏”(105頁),其說可從。據《百官表》,一個令長之下往往可以設好幾個丞。大概田官之長下面,除了全面輔佐他的丞(也許瓦因托尼食簿簡提到的“都丞”就指這種丞),還設有一些地位較低的丞。分部若不設長,就由這些丞來掌管。當然,這只是一個有待檢驗的推測。

分部的別田令史當是率領一部分田卒到本分部主要屯田區之外的某地從事生產的官吏。《漢書·西域傳下》說,“將免刑罪人田渠犁”的鄭吉,在攻車師取得勝利後,“使吏卒三百人別田車師”(下一節討論屯田勞動者中的弛刑士的問題時,將有較詳細的引文)。“別田令史”和“別田車師”的“別田”,意義是相同的。令史本是令長級長官的屬吏。別田令史跟主管分部的丞、長之間,也許只有一種工作上的隸屬關係。

從上引簡【66】可知第二丞官大概有田卒七十人。從上引簡【72】可知第四長官大概有田卒百二十人左右。看來一個分部的田卒數一般在百人上下。不過上述數字也許沒有包括別田令史所率的田卒。

以上主要考察了漢簡所見的農官,下面考察見於漢印等資料的農官。在傳世的西漢印中有下引五枚形制相似的農官印:

【81】梁菑農長[84]

【82】稻農左長[85]

【83】上久農長[86]

【84】上昌農長[87]

【85】朔力農長[88]

這五枚印,印面都作豎長方形,篆書風格也比較相似,鑄造時代一定很接近。從篆書風格看,似爲武、昭時代物。

《徵》對【81】的考釋說:“《漢書·地理志》梁國下有甾縣。又《百官公卿表》:大司農屬官有郡國諸倉農監長丞。”(35頁)蓋以爲梁菑農長是設在梁國甾縣(今河南考城縣東南)的,隸屬大司農的郡國農長。其說可從。

【82】的形制與【81】相似,也應該是郡國農官之印。《漢書·地理志》琅邪郡有稻侯國。據元于欽《齊乘》,稻邑因多稻田而得名。可能大司農因此地農官事務繁多而分設左右二官,稻農左長就是左農官之長。不過此官是稻農官屬下分部之長的可能性,似乎也不能完全排除。

【83】、【84】、【85】三印,形制既與【81】、【82】相似,按理也都應該是郡國農官印。但是“上久”、“上昌”、“朔力”都既非郡國名,也非縣邑名,使人疑莫能明。比照【81】的文例,“上”和“朔”也許是“上郡”和“朔方”之省;“久”、“昌”、“力”也許是設立農官之地的地名之省,但是在《地理志》所載的上郡和朔方郡的屬縣名裏,卻找不到跟它們相應的地名。如果這些印的文例確與【81】相類,這些農官就都應該像張掖郡的騂馬田官一樣,是以非縣邑的地名爲名的。上昌、朔力二印,印文書法稍遜,其真僞似乎還有討論的餘地,有待進一步研究。

除上引五枚形制比較特殊的以外,在傳世和晚近出土的西漢印裏,還可以看到一些冠以地名的農官印,如:

【86】西河農令[89]

【87】代郡農長[90]

【88】楗爲農丞[91]

【89】隴前農丞[92]

【86】是1973年內蒙杭錦旗霍洛柴登漢城遺址出土的,[93]其餘各印皆傳世品。“西河”、“代”、“楗爲(古書作犍爲)”都是郡名。【89】的“隴”,《徵》以爲指隴西郡,似可信。不過“隴”指天水郡隴縣的可能性,似乎也不能排除。

代郡農長,《集古官印考證》(卷六第十一頁上)和《徵》都認爲是郡國農官之長;犍爲農丞,《徵》認爲是郡國農官之丞,皆可從。【89】的“隴”如指隴西郡,隴前農丞應是隴西郡農官的屬吏;如指隴縣,則此農丞應是天水郡農官的屬吏。

西河農令既然跟代郡農長等一樣,也以郡名爲名,理應也是郡國農官之令。令、長之秩雖有高低,在職務上則是同級的。郡國農官一般設長,但如事務繁劇自然也可以設令。這跟小縣設長大縣設令是一個道理。《平準書》說武帝時“上郡、朔方、西河、河西開田官”,西河農令自即西河田官之令。這一點在發表西河農令印的陸思賢的文章中已經指出。可是陸文把農令跟大農令扯在一起,認爲此印是武帝太初元年改大農令爲大司農之前的遺物,[94]則是不可信的。王人聰認爲由此印“可以推知,西漢時西河郡亦應有農都尉的設置”。[95]今按:西河郡是否設有農都尉,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但是從西河農令的存在,是無法推出西河有農都尉的結論的。

傳世漢印中尚有下引一方冠以地名的農官印:

【90】彭城田長[96]

從字體看,其時代應已晚至東漢。東漢有彭城國,都於彭城(今江蘇徐州市);本爲楚國,永平十三年楚王英謀反,國除,改爲楚郡;章和二年徙封六安王恭於此,改爲彭城國。此印當是彭城國農官之印。《後漢書·百官志三》大司農條注:“郡國鹽官、鐵官本屬司農,中興皆屬郡縣。”郡國農官在東漢時大概也已經改屬地方了。

1979年山西省博物館在太原冶煉廠揀選到一件西漢銅器,器上鑄有如下陽文銘:

【91】蒲反田官[97]

銘文行款酷似方形官印。發表此器的喬淑芝的文章,已指出蒲反即蒲阪,[98]在今山西永濟縣,漢代屬河東郡;並指出蒲反田官的設置,當與《史記·河渠書》所記武帝時穿渠“引河溉汾陰、蒲坂下”之事有關。[99]其說可信。蒲反田官無疑也是屬於大司農的一個郡國農官。

上文舉過的郡國農官,有的冠以郡國名,有的冠以縣邑等較小的地名。農都尉一般以郡命名,但也有冠以較小的地名的,如北地郡的上河農都尉。他們之間是否存在區別?是否以郡國命名的都有權管理全郡國的有關事務,而以較小的地名命名的都只能管本地區的有關事務?這些問題還有待研究。

在出土文字資料中,關於中央官署農官的資料比較少,主要只有一種瓦當和一種封泥。清代以來陝西發現的西漢瓦當中有如下一種:

【92】上林農官[100]

上文引過的曾庸之文認爲“上林農官”指水衡都尉所設的農官。[101]其說似可信。但是“上林農官”指水衡屬官上林令屬下農官的可能性,似乎也不能排除。清代發現的西漢封泥中有如下一種:

【93】挏馬農丞[102]

《百官表》:“太僕,秦官,掌輿馬,屬官有大廏、未央、家馬三令,各五丞、一尉。……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家馬爲挏馬。”周明泰指出挏馬農丞當是挏馬令五丞之一。[103]《平準書》所舉的設農官的中央官署中有太僕。挏馬農丞是太僕屬官挏馬令下專管農務之丞,跟《平準書》所說的太僕的農官也許不是一回事。前面說過,據秦印,當時的官廏一般有屬於他們的官田。《後漢書·百官志二》太僕屬官“長樂廏丞”下劉昭注引《漢官》:“員吏十五人,卒騶二十人;苜蓿苑官田所,一人守之。”這也是廏有官田之例。挏馬官也管養馬,一定也有官田,所以設有農丞。

《平準書》說告緡之後,“水衡、少府、大農、太僕各置農官,往往即郡縣比沒入田田之。”除告緡時沒入之田外,地方上無疑還會有爲中央官署所領有的官田。從有關史料看,中央官署的農官通常大概是派下級官吏,到地方上去管理那些屬於他們的官田的。《漢書·倪寬傳》:“補廷尉文學卒史……見謂不習事,不署曹,除爲從史,之北地視畜數年,還至府,上畜簿。”顏師古注:“畜謂廷尉之畜在北地者,若今諸司公廨牛羊。”這裏說的是“視畜”,那些在郡縣有農田的官署,應該也是派從史一類人去“視田”的。地灣曾出如下一枚西漢簡:

【94】遣從史信成視田牧[104]

此簡書體草率,大概跟前引的簡【55】一樣,也是過所文書抄錄本的殘簡。從史信成當是持此文書者,他很可能就是由某個中央官署派到張掖郡去視田牧的。即使此人屬於非中央的官署,結合此簡與上引《倪寬傳》看,也可以作出當時的官署(包括中央和地方官署)一般派從史一類人,到遠離官署所在地的地方去管理屬於他們的牲畜和農田的結論。

寶雞市博物館藏有從武功縣徵集到的如下一方西漢官印:

【95】斄田之史[105]

斄是右扶風屬縣,在今武功縣西。這位史既有可能是中央某官署派往斄地“視田”的從史,也有可能是右扶風農官所派出“視田”的從史。

在傳世漢印中還有一些農官印,如:

【96】農府丞印[106]

【97】農司馬印[107]

【98】農前丞印[108]

【99】屯田司馬[109]

【100】屯田丞印[110]

從字體看,【96】、【97】爲西漢印,【98】、【99】的時代似已晚至東漢。《徵》列【100】於曹魏官印,此印似也有可能屬東漢晚期。

【96】的“農府”疑指農都尉府或屯田校尉一類官的府。【97】的農司馬也許是農都尉的下屬。【98】的農前丞可能是農都尉或郡國農官的下屬。東西漢都有以司馬將屯田之事。《漢書·西域傳上》記昭帝時傅介子刺殺樓蘭王,“乃立尉屠耆爲王,更名其國爲鄯善……王自請天子曰:‘……國中有伊循城,其地肥美,願漢遣一將屯田積穀,令臣得依其威重。’於是漢遣司馬一人、吏士四十人田伊循,以填撫之。”《後漢書·西域傳》記順帝永建六年“帝以伊吾舊膏腴之地,傍近西域,匈奴資之,以爲鈔暴,復令開設屯田,如永元時事,置伊吾司馬一人。”【99】的屯田司馬大概就是這種將屯田的司馬。【100】的屯田丞可能是被遣將屯田的某官之丞,《集古官印考證》認爲是屯田西域的戊己校尉之丞(卷四第十一頁上),恐不一定正確。

傳世漢印中還有“屯田校尉史守之印”,[111]應是屯田校尉屬下名守的一位史的私印。《徵》以這種加官名的私印爲殉葬印。此印時代,葉其峰定爲西漢。[112]又有“屯田唯印”。[113]比照漢印中常見的“里唯”(學者或讀爲“里魁”),[114]屯田唯似當是屯田勞動者中間的一種組織之長,並非正式的官吏。此印時代大概屬東漢(各種“唯”印,《徵》皆列於東漢)。

《徵》以下引一印爲新莽官印:

【101】將田己校右候[115]

從印文格式和篆體看,定此印爲莽印是可信的。王人聰指出己部是戊己校尉下的一個部,並據《漢書·匈奴傳》記新莽戊己校尉屬官有“右曲候任商”,謂印文“右候”即指右曲候。[116]其說可信。據《漢書·西域傳》,元帝時置戊己校尉,屯田車師;成帝時爲了對付叛亡的烏孫貴族日貳,“徙己校屯姑墨”。[117]顏師古注說戊己校尉“有戊、己兩校兵,此直徙己校也。”

1979年敦煌馬圈灣遺址出土的漢簡中有如下一簡:

【102】崇家在安定,崇父以河平元年中爲侍郎,以詔除爲將田姑[118]

河平爲成帝年號,成帝建始五年改元爲河平元年。《敦煌馬圈灣漢代烽隧遺址發掘報告》(以下簡稱《馬圈灣》)說上引簡文“‘以詔除爲將田姑’,‘姑’字後闕,似爲‘墨’字”,[119]其說可從。《馬圈灣》並認爲“徙己校屯姑墨”就是河平元年的事。

羅布淖爾所出漢簡中有如下一簡:

【103】河平四年十一月庚戌朔辛酉,別守居盧訾倉車師戊校[120]

“車師戊校”下原來應該有屬於戊校的官名,已殘去。大概河平四年己校仍屯姑墨,或已改屯他處,車師只駐有戊校,故有“車師戊校”之稱。

在馬圈灣所出的一批新莽簡中屢見“戊部”之稱,[121]其中有一簡說:“共奴(指匈奴)與焉耆通謀,欲攻車師戊部孤軍”。[122]此外又有一簡提到“己部”。[123]“戊部”、“己部”與“戊校”、“己校”同義。[124]可知新莽時戊、己二校也是分開的。

西漢設戊己校尉時,其職本由一人任之。[125]戊、己二校分開後,己部是否設校尉,是一個爭論不休的問題。勞榦《漢代的西域都護與戊己校尉》一文指出,東漢時雖有戊、己兩校尉,成帝時則“很可能戊己校尉自領戊校居車師前王庭,而別分爲己校由司馬率領屯姑墨。此己校爲無校尉之校。”[126]此說似可考慮。上引簡【102】說“崇父以河平元年中爲侍郞,以詔除爲將田姑〔墨〕……”,大概跟宣帝地節年間鄭吉“以侍郎田渠黎”(《漢書·鄭吉傳》)一樣,應是使者身分。與鄭吉在一起的有校尉司馬憙(見《漢書·西域傳下》)。崇父也應有軍職人員與他在一起,也許就是一個司馬。

《漢書·匈奴傳下》、《西域傳下》、《王莽傳中》提到新莽時的戊己校尉刁護和郭欽(二人任職期不同),似乎當時仍只設一個戊己校尉,而沒有分設戊、己二校尉。但是馬圈灣所出新莽簡卻稱郭欽爲“戊部尉”。[127]所以新莽時已設置己部尉的可能性是很大的。當然,由於己部不如戊部重要,也有可能仍由低於校尉(新莽似只稱“尉”)的官吏主持。限於資料,目前還無法下斷語。

上舉【101】這枚莽印是己部所屬右曲候之印。《後漢書·百官志一》:“部下有曲,曲有軍候一人,比六百石。”印文首標“將田”,與上引馬圈灣簡“將田姑〔墨〕”之文相合。不過新莽時己部的駐地肯定已經不是姑墨了。

1959年在新疆民豐縣收集到尼雅遺址出土的一枚煤玉印(也有人稱碳精印),上刻“司禾(?)府印”四字。[128]一般認爲是東漢時代屯田官的印。由於此印質地特殊,有人稱之爲“印範”,[129]有人認爲是殉葬印。[130]印文所謂“禾”字,右側比一般“禾”字多一長豎,究竟是不是“禾”還有討論餘地。此印或許與屯田無關。

在這一節的末尾,附帶談一下所謂“河渠卒”的問題。居延簡140.15有“□渠卒”之稱。[131]“渠”上一字圖版不清,舊皆釋爲“河”。破城子新出簡中兩見“治渠卒”,[132]可知所謂“河渠卒”是“治渠卒”的誤釋。田卒爲戍卒中主要從事田作之卒。治渠卒當是戍卒中主要從事水利工作之卒,也許屬於延水一類水官。


[1]《漢簡綴述》(北京:中華書局,1980),39。

[2] 4.1,《居》,380;《甲》,11。

[3]《徵》,593。

[4] 263.14,《居》,464;《乙》,289。

[5]《劉書》,99。

[6]陳公柔、徐苹芳,《大灣出土的西漢田卒簿籍》,《考古》3(1963):159。

[7] 522.9,《居》,502;《乙》,275。

[8] 520.11,《甲》,2288。

[9] 187.16,《居》,15;《甲》,1074。

[10] 303.15+513.17,《居》,11;《甲》,1590。

[11] 187.26,《居》,15;《甲》,1078。

[12] 19.34《居》,45;《甲》159。

[13] 515.20,《居》,84;《甲》,2217。據字體及所記月朔,當是宣帝元康四年簡。

[14] 516.26,《居》,84;《甲》2255。

[15] 90.65,《居》,9;《甲》,542。

[16] 90.4,《居》,9;《甲》,537。

[17] 19.42,《居》,5;《甲》,537。

[18]《居》,373;《甲》,2293。

[19]陳直,《居延漢簡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10,245。

[20]《漢簡綴述》,27。

[21]薛英群,《居延漢簡通論》(蘭州:甘肅教育出版社,1991),346-347。

[22] 520.13“農”下“令”字,據陳直補。

[23]《劉書》,99。

[24]《劉書》,87-93。

[25]《劉書》,98。

[26]陳夢家已據上引簡【1】指出“農都尉受制於大司農而各郡的都尉受制於太守,不可等同”。見《漢簡綴述》,41。

[27]陳夢家,《漢簡綴述》,42。

[28]《額濟納河流域障隧述要》,《居延漢簡甲乙編》下冊,300-301。

[29]同上註,317。

[30]陳公柔、徐苹芳,《瓦因托尼出土廩食簡的整理與研究》,《文史》13(1982)。以下簡稱此文爲《瓦》。

[31] 557.6,《居》,396;《甲》,2328。《瓦》指出此簡所記干支屬武帝征和四年十一月。

[32] 557.8,《居》,488;《甲》,2332。

[33] 273.9,《居》,390;《甲》1443。

[34] 278.9,《居》,511;《甲》,1495。《瓦》據月名及月朔干支定三年爲後元三年,即昭帝始元元年。

[35] 148.48,《居》,394;《甲》,875。

[36] 148.3,《居》,394;《甲》840。

[37] 308.45,《居》,437;《甲》,1637。《瓦》據月名及月朔干支定爲始元二年簡。

[38] 273.24,《居》,389;《甲》,1467。

[39] 275.19,《居》,395;《甲》,1483。

[40] 148.47,《居》,394;《甲》,873。

[41] 273.8,《居》,440;《甲》,1442。

[42] 563.6,《居》,489;《甲》,2374。

[43] 273.14,《居》,440;《乙》,205。

[44] 534.3,《居》,437;《乙》,277。

[45] 557.3,《居》,488,489;《甲》,2548。

[46] 557.5,《居》,488;《甲》,2323A、B。《瓦》謂己丑朔屬始元四年五月。

[47] 275.23,《居》,490;《甲》,1485。

[48]《劉書》,102-104。

[49]《瓦》,51-52。

[50]《瓦》52頁說通澤第二亭“掌管農事”,無據。

[51]關於都尉防區稱部,參看市川任三,《論西漢的張掖郡都尉》,228-230。

[52] E.P.T.4:5,《新》,8。

[53] 511.30,《居》,120;《甲》,2102。

[54]如271.17神爵二年簡,《居》,171;《乙》,204。

[55]《居》,151;《乙》,80。

[56] E.P.T.51:308,《新》,199。

[57] E.P.T.51:554,《新》,215。

[58] E.P.T59:789,《新》,407。

[59] E.P.T52:89,《新》,233。

[60] 267.20,《居》,268;《甲》,2422。

[61] E.P.T51:191,《新》,187。

[62] E.P.T53:76,《新》,286。

[63] 120.23,《居》,22;《乙》,89。

[64] 303.7,《居》,10;《甲》,1585。此簡“家”字舊誤釋爲“處”。今據332.20+341.13(《居》,25;《甲》,1719)“家”字改釋。

[65] 47.5,《居》,9;《甲》,345。

[66] 513.25,《居》,70;《甲》,2156。

[67] 120.37,《居》,22;《乙》,90。

[68] 19.10,《居》,45;《甲》,150。

[69] 518.5,《居》,373;《乙》,273。

[70] 303.44,《居》,6(倒置);《甲》,1606。

[71] 521.11,《居》,43(號作501.11);《乙》,268。

[72] 72.E.J.C:1,《居延新簡釋粹》,87-88。

[73] 303.29,《居》,497;《甲》,1603。

[74] 516.20,《居》,410;《甲》,2253。

[75] 515.37,《居》,84;《甲》,2222。

[76] 310.19,《居》,12;《乙》,227。

[77] 521.36,《居》,398;《乙》,274。

[78] 501.8,《居》,47;《乙》,268。

[79] 90.13,《居》,44;《乙》,77。

[80] 293.5,《居》,3;《甲》,1573。

[81]關於田卒簡的年代,參看陳公柔、徐苹芳,《大灣出土的西漢田卒簿籍》,160-161。

[82]《勞書》,387。

[83]徐樂堯、余賢杰,《西漢敦煌軍屯的幾個問題》,《西北師範學院學報》4(1985):41。

[84]《徵》,193。

[85](明)王常(即羅王常)《集古印譜》1.38上。《上海博物館藏印選》(上海:上海書畫出版社,1979),73,所著錄者,是否明代所著錄之原印,待考。

[86]《徵》,194。

[87]《徵》,195。

[88]《徵》,196。

[89]《徵》,197。

[90]《徵》,190。

[91]《徵》,191。

[92]《徵》,192。

[93]陸思賢,《內蒙古伊盟出土的三方漢代官印》,《文物》5(1977):95。

[94]同上註。

[95]王人聰,《西漢郡國特設官署官印略考》,見註6引王、葉《秦漢魏晉南北朝官印研究》,28。

[96]方清霖,《集古官印譜》25.24。

[97]喬淑芝,《“蒲反田官”器考》,《文物》4(1987):67,圖3。

[98]《地理志》作“蒲反”,後世作“蒲阪”或“蒲坂”。

[99]喬淑芝,《“蒲反田官”器考》,68-69。

[100]陝西省博物館,《秦漢瓦當》(北京:文物出版社,1964),80-81。

[101]曾庸,《西漢宮殿、官署的瓦當》,《考古》12(1959):677。

[102]劉鶚,《鐵雲藏封泥》,16上。

[103]周明泰,《再續封泥考略》,1.8下。

[104] 11.20,《居》,39;《甲》,102。

[105]高次若、王桂枝,《寶雞市博物館收藏的十方銅印章》,《考古與文物》6(1982):33,圖一:7。

[106]王常,《集古印譜》1.35上。

[107]《徵》,198。

[108]王常,《集古印譜》1.35上。

[109]方清霖,《集古官印譜》,4.99。

[110]《徵》,1362。

[111]《徵》,2447。

[112]葉其峰,《漢魏南北朝官印殉葬制度與殉葬印》,見註6引王、葉《秦漢魏晉南北朝官印研究》,141。

[113]《集古官印譜》13.6。

[114]俞偉超,《中國古代公社組織的考察》(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78,91-92。

[115]《徵》,544。

[116]王人聰,《新官印匯考》,見註6引王、葉《秦漢魏晉南北朝官印研究》,106。

[117]見《西域傳下》。清徐松《漢書西域傳補註》認爲是成帝建始二年事。劉光華《段會宗在西域活動的年代、事跡及其評價》則認爲是建始四年以後事。劉文未見,據《劉書》109頁轉引。

[118]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漢簡》(北京:中華書局,1991),195。以下簡稱此書爲《敦》。

[119]《敦》,附錄85。

[120]黃文弼,《羅布淖爾考古記》第四篇《木簡考釋》第15簡,西北科學考查團叢刊,1948。

[121]《敦》,72,99,112,120,121,122,131,134,148,196,203,971。

[122]《敦》,119。

[123]《敦》,974A。

[124]同註181,106。

[125]勞榦,《漢代的西域都護與戊己校尉》,《勞榦學術論文集》,873-878。上引王人聰文從《後漢書·西域傳》和《漢書》顏註之說,認爲一開始就設戊、己二校尉,非是。

[126]《勞書》,877。引者按:《後漢書·百官志一》有“其不置校尉部,但軍司馬一人”之文,勞文已在上文中引用。

[127]《敦》,112,121,134。參看《馬圈灣》,《敦》,附錄85。

[128]賈應逸,《新疆尼雅遺址出土“司禾府印”》,《文物》9(1984):87。

[129]孟池,《從新疆歷史文物看漢代在西域的政治措施和經濟建設》,《文物》7(1975):29。

[130]同註177,139。

[131]《居》,416;《乙》,105。

[132] E.P.T52:110、E.P.T65:450,《新》,235,449。

從出土文字資料看秦和西漢時代官有農田的經營(下)

裘錫圭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二)

現在我們來考察西漢官有農田的經營方式。在這方面,出土文字資料中主要只有見於漢簡的關於屯田的資料可以利用。限於篇幅,我們不能全面考察漢簡所反映的屯田經營情況。下面只準備著重考察一下西漢屯田制下,官府獲取收入的方式以及所役使的屯田勞動者的種類。漢簡中所見的田官的組織情況,已在上節作過討論。關於其他跟屯田經營有關的情況,可以參閱《劉書》的有關章節及其所附論著目錄所舉的有關著作。

西漢的屯田,多數使用以卒爲主體的勞動者從事耕作,生產資料和勞動者的生活資料都由公家供給,生產出來的糧食全部爲公家所有。這是一般的常識,在居延簡裏也反映得很清楚。[1]

據上引簡【72】,平均一個正式勞動力墾田卅四畝左右,每畝產穀七斗左右。這是現有的關於屯田生產量的唯一明確記載。敦煌漢簡中有如下一條:

【104】入二年(?)      粟百五十六石    卌一石    姚田二頃七十畝十月戊寅倉佐□□龍勒萬年里索良[2]

以此簡所記田數二百七十畝除糧食數一百九十七石,得每畝七斗三升強,跟據簡【72】推算的畝產量極爲相近。但此簡究竟是否跟屯田有關,則不可知。

屯田生產遠遠不能滿足屯戍吏卒的糧食需要,但是對邊防和邊區的開發仍具有重要意義。關於這方面的情況,可參閱《劉書》第七章《西漢屯田的作用》。

從居延簡看,居延和肩水地區的屯田,戍卒和田卒的分工相當明確,管理屯戍和管理田作的官吏明顯地分爲兩個系統。這跟西域等地由合將屯與將田的任務於一身的屯田校尉等官主持的屯田,是不一樣的。西漢時代敦煌地區屯田的情況,由於已發表的敦煌簡中缺乏這方面的資料,目前還弄不清楚。

有些學者認爲敦煌屯田與居延、肩水屯田不同,屯戍系統和田作系統是合一的。徐樂堯、余賢杰《西漢敦煌軍屯的幾個問題》一文說:“檢閱文獻及新舊敦煌漢簡資料,未見有田官的設置。……敦煌軍屯的地區與規模雖不及居延,但防御組織卻比居延更爲密集。……綜上所述,西漢敦煌的軍屯,由於地區與規模較小,加之防御組織又密集,故無再設田官系統的必要。”。[3]前引《馬圈灣》也認爲“屯田吏卒與候望吏卒合一,是敦煌軍屯與居延軍屯不同的一個重要特點”(《敦》附錄81頁)。但他們都沒有提出正面的確鑿證據。這一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研究。

居延簡中有一些關於田租的記錄,很值得注意。

大灣所出西漢簡,除上面引過的【64】“右第二長官二家田六十五畝,租廿六石”簡外,尚有以下一些跟田租有關的簡:

【105】右家五,田六十五畝,租大石廿一石八斗。[4]

【106】      租十六石      [5]

【107】      率畝四斗[6]

【108】      率畝四斗[7]

上引各簡字體相近,都有明顯的古隸風格。【64】、【105】二簡出自303地點,【106】、【107】二簡出自182地點,簡【108】出自19地點。182地點未出年號簡,其他兩個地點所出年號簡都是昭帝時代的。所以這些簡大概都屬於昭帝時代。[8]簡【64】所記田租平均每畝四斗,由此可知【107】、【108】二殘簡也是記田租的。簡【105】所記田租平均每畝三斗三升半強,數額與之相近。【64】寫明所租之田屬第二長官。前面已經說過,大灣簡的第二長官是騂馬田官的屬吏。上引其他各簡所涉及的田,也都應該屬於騂馬田官。

各簡所記田租額,大大超過西漢時代對民田徵收的三十稅一的田租,韓連琪推測三十稅一的租額爲每畝三升。[9]我在《漢簡零拾》中曾據《九章算術》“今有田一畝,收粟六升大半升”一題,推測三十稅一的租額爲每畝六升大半升。[10]前一數額約相當於一石的三十分之一,後一數額是二石的三十分之一。究竟何說爲是,有待研究。見於漢代史書的“假民公田”之事,往往具有振濟貧民的性質。[11]從前面討論秦代官田經營時引過的《九章算術》關於假田的算題來看,其負擔跟三十稅一的田租額相比,只會輕不會重。[12]所以上引這些田租簡所反映的,也不會是一般的“假民公田”之事。

勞榦在《漢簡中的河西經濟生活》一文中,早就指出上引簡【64】所說的租,不是三十稅一的田租,而是政府以“地主的身分”貸田給人而收取的田租。[13]他說:“在漢代每畝收糧的數目,大約是畝一石(據《食貨志》)。這裏六十五畝收租二十六石,收租的租額大約是百分之四十。”[14]漢代內地平均畝產量究竟是多少,是一個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但是從上引簡【72】所記產量來看,勞文的說法對居延、肩水屯田區來說,顯然相當合理。所以簡【64】的田租額已經接近董仲舒所說的“見稅什五”(《漢書·食貨志上》)的私家田租了。如以每畝產量七斗計,甚至已經超過“什五”。簡【105】的田租額只比四斗略低一些,其性質顯然相同。[15]可見至遲在西漢中期,隨著民間租佃關係的發展,有的田官在役使卒等類人進行生產之外,已經在仿照民間租佃方式,把一部分官田以較高的租額出租給人耕種了。

在同一時代,其他地區有沒有以較高租額出租的官田呢?應該也是有的。《漢書·昭帝紀》提到“稻田使者”,《杜延年傳》稱“假稻田使者”。高敏、楊生民認爲這種官就是以較高租額出租官有稻田的,[16]其說似可信。但是他們認爲武帝所說的“內史稻田租挈重”,也反映了這種官田出租方式,則有問題。《漢書·溝洫志》:“上曰:……左右內史地,名山川原甚眾,細民未知其利,故爲通溝瀆,畜陂澤,所以備旱也。今內史稻田租挈重,不與郡同,其議減。”這裏所說的稻田仍應是民田,只是官府由於公家修了有利於這些稻田的水利工程,加重了它們的租額。高敏還認爲北假田官和一些農官,也都是出租官田的官,那就更不妥當了。北假是地名,見於《史記·秦始皇本紀》。《漢書·元帝紀》李斐注說北假田官“主假賃見官田與民”,顏注已加否定。一般田農官可能出租一部分官田,但決不是專門爲此而設立的。高敏還認爲武帝時的假民公田,性質跟宣帝以後截然不同。[17]這顯然不合事實,楊生民就已經指出來了。[18]

現在接著討論跟上引大灣田租簡有關的問題。陳直曾據上引【64】、【105】二簡以及下面要引到的敦煌所出的簡【113】,得出“居延、敦煌兩處屯田,在西漢中晚期,均採用包租制”的結論,認爲承租者就是田卒。[19]這顯然是不可信的。[20]上引勞榦文似認爲承租者是沒有產業的流民。[21]趙儷生在據簡【105】反駁陳直之說時則說:“從‘家五’看來,佃種者不是戍卒本人,而是家屬私從。”[22]勞、趙二家之說都是一種推測,我們覺得趙氏的說法比較合理。

從居延簡來看,不少戍卒是帶著家屬戍邊的,爲數頗多的“卒家屬廩名籍”簡就是明證。[23]大灣曾出如下一簡:

【109】張掖郡肩水庾候官本始三年獄計      田卒淮陽郡華(?)商里高奉親坐從軍假工官   已移家在所[24]

所謂“已移家在所”,應指已將其家移到服役地。可見田卒也有帶家屬的。[25]

東漢明帝、章帝時,曾屢次募死罪繫囚詣邊戍。當時往往規定“妻子自隨,占著所在”,有時還規定“父母同產欲相從者,恣聽之”。[26]西漢時讓戍卒帶家屬,也許有類似意義。估計至少有一部分帶家屬的戍卒,是準備在服役期滿後“占著所在”,在邊縣安家的。[27]

據上面提到的“卒家屬廩名籍”,戍卒家屬跟戍卒一樣從公家領取口糧。對於有勞動力的家屬,公家無疑不會讓他們白吃飯,他們有可能需要參加屯田勞動,也有可能向公家租一些田地來耕種。簡【105】記五家租田六十五畝,每家平均只合13畝。如以每畝產糧一石計,即使不扣除田租,也維持不了一個成年人一年的生活(據居延簡,戍卒口糧一般爲每月大石二石左右)。由此看來承租者不大可能是一般平民(包括流民),而很可能是可以領取口糧的戍卒家屬。簡【64】所反映的每家平均租田額較高。每家租田的多少當是由戍卒家屬勞動力的強弱所決定的。他們所交的田租雖然不見得能與他們領取的口糧相抵,但總可以減輕一些公家的負擔。交租以後剩餘的糧食,可以用來改善他們的生活,對那些準備“占著所在”的來說,還可以用作日後安家立業的部分憑藉。

在居延簡中可以看到一些關於戍卒一類人“亡歸”或“私歸”“田舍”的簡文,如“……第十三卒高鳳未作,亡歸中部田舍……”[28]“田舍再宿,又七月中私歸遮虜田舍一宿”。[29]這些簡文提到的田舍,有可能就是那些“亡歸”或“私歸”的戍卒租種官田的家屬所居住的地方。[30]

除了上引的那些大灣簡,在破城子新出簡中也有一簡是記田租的:

【110】北地泥陽長寧里任傎     二年田一頃廿畝     租廿四石[31]

與此簡同一探方出土之簡,凡有年號者皆屬西漢宣、元、成三朝,而以元、成二朝爲多。此簡時代也應不出這一範圍。此簡所記田租每畝合二斗,低於大灣簡田租,但仍明顯高於三十稅一的租額,也應是租借官田者所交納的。此簡所記的承租者,是一個由外郡來到居延的平民。大灣曾出過如下一份過所文書:

   【111】建平五年八月戊□□□□廣明鄉嗇夫宏、假佐玄敢言之:善居里男子丘張自言與家(?)買(?)客田居延都亭部,欲取檢。謹案張等更賦皆給,當得取檢,謁移居延,如律令,敢言之。[32]

金關所出的一枚同類殘簡也有“客田居延”之文。[33]《後漢書·鄭玄傳》:“玄自遊學,十餘年迺歸鄉里,家貧客耕東萊。”據此傳下文所錄鄭玄戒子益恩書,“客耕”即“假田播殖”。上引簡文中的“客田”當與“客耕”同義。簡【111】所記的“建平”是哀帝年號。看來在西漢晚期,頗有一些外地人到居延來租田耕種。其中可能有不少人是像簡【110】所記的任傎那樣,租官田耕種的。

    上一節曾推測,元帝以後居延地區的屯田事業可能已經衰落。如果真是這樣,那些不再役使田卒等人耕種的田地,除了用來“賦民”外,大概還會保留一部分作爲官田。把田租給外來平民,可能就是官府經營這種官田的重要方法。從簡【110】來看,這種官田的田租雖然比一般“假民公田”所收的假稅高,比起私家地主所收的田租還是低得多。大灣田租簡的租額比較高,可能與承租者是戍卒家屬有關。向他們收取較高的田租,可能是由於他們可以從公家領取口糧,並獲得某些生產資料。

    敦煌小方盤城附近的T.XV.a地點,曾出過文例與【110】相近的如下一簡:

   【112】□□亭威里高子雅田卅畝      ㄗ      入租三[34]

此簡“威”上一字舊或不釋,或釋作“京”,今改釋爲“亭”。新莽時“郡縣以亭爲名者三百六十”(《漢書·王莽傳中》)。如“亭”字之釋不誤,此當是新莽簡。但簡文“卅”不作“三十”,卻不合莽簡特點,有待進一步研究。“租”字從《流沙墜簡》釋,或改釋爲“秋”,非是。此簡也應是承租官田者交租的記錄。“三”下所缺之字,按理應爲“斛”或“石”則所記田租合每畝一斗,大概有照顧貧民的性質,已接近於一般的假稅了。敦煌T.XXVⅢ地點出有如下一簡:

    【113】張(?)伯(?)平(?)      入租少八斗五升[35]

大概也是關於官田田租的記錄。同一地點所出年號簡皆屬東漢明帝,[36]此簡從字體看也應是東漢簡。敦煌地區這種出租的官田,不知是否也是較早時期的屯田者所墾闢的。

    在西漢時代的屯田事業中,大灣田租簡所反映的那種官田出租方式,似乎並沒有佔多重要的地位,而且租種者大概也沒有納入正式的屯田編制。到了東漢,情況就有所不同了。《水經注·卷二·河水注》:“苑川水出勇士縣(今甘肅榆中縣北)之子城南山……苑川水地爲龍馬之沃土,故馬援請與田戶中分以自給也。”這應是東漢初馬援爲隗囂之臣時的事,田戶似應指屯田戶,“中分”就是收什五之租。這是西漢時代屯田區官田出租的進一步發展。或以爲馬援以私家地主身分“與田戶中分”,恐不確。稍後,援歸光武,“以三輔地曠土沃,而所將賓客猥多,乃上書求屯田上林苑中”(《後漢書·馬援傳》),大概也是用公家與屯田戶中分的辦法的。這是馬援爲了解決賓客生活問題而採取的措施,並不是爲了自己收租。到了魏晉時代,向屯田戶收取私家地主式的田租,就成爲屯田制的佔統治地位的剝削形式了。[37]這一過程也就是屯田由只有軍屯逐漸演變爲以一般所謂“民屯”爲主的過程。[38]

    下面我們來討論屯田勞動者的種類。從居延簡來看,最重要的屯田勞動者是田卒。據史書等記載,在正常情況下,西漢一般人民在成年以後衰老以前,每年要服一個月徭役(即所謂“月爲更卒”,也可出錢代役),此外還要服兩整年軍事性的徭役:一年到邊郡當戍卒或到京師當衛卒,一年在本郡當材官、騎士等類兵卒。[39]田卒就是戍卒中主要從事屯田勞動的那一部分人。關於居延簡所反映的田卒的情況,可參閱《劉書》第六章《西漢屯田的勞動者》和陳公柔、徐苹芳《大灣出土的西漢田卒簿籍》一文。[40]據居延簡和敦煌簡,西漢時代應該當戍卒的人,有不少是“取庸自代”的。[41]田卒裏大概也有一些被取代戍的傭。

    從史書看,除了戍卒之外,京師的衛卒和郡國的卒,也有被派到官有農田上去勞動的。《漢書·食貨志上》記武帝時趙過爲代田,“過試以離宮卒,田其宮壖地,課得穀皆多其旁田畮一斛以上。”離宮卒應該就是衛卒。《後漢書·循吏·任延傳》記更始元年任延爲會稽都尉,“省諸卒,令耕公田,以周窮急。”在西漢時代,這種令郡國之卒耕公田的情況應該也是存在的。所以內郡的農官以至中央官署的農官,都有可能使用卒來從事農業生產。

    前面說過,見於西漢銅器銘文的蒲反田官的設置,應與河東開渠田有關。據《史記·河渠書》,武帝時河東守番係提出建議,認爲“穿渠引汾溉皮氏、汾陰下,引河溉汾陰、蒲坂下,度可得五千頃……今溉田之,度可得穀二百萬石以上”,這樣可以免除山東到京師的漕運。“天子以爲然,發卒數萬人作渠田。數歲,河移徙,渠不利,則田者不能償種。久之,河東渠田廢。”從以上所說的情況來看,河東渠田的收穫無疑是全部爲公家所有的,估計生產者主要就是被徵服役的卒。這似可說明蒲反田官之類的內郡農官,也是大量使用卒的勞動的。

    除了卒,屯田勞動者中還有一些其他身分的人,而且種類頗不單純。下面逐類加以討論。前面說過,隨戍卒到屯戍地的家屬,可能要參加屯田勞動。某些下級官吏所帶的家屬,也有這種可能,[42]但是目前還沒有發現能直接證明吏卒家屬參加屯田勞動的資料。在家屬之外,吏的私從也有可能參加屯田勞動。《漢書·趙充國傳》載充國伐羌取得重要勝利後,“上屯田奏”,“願罷騎兵,留弛刑、應募,及淮陽、汝南步兵與吏士私從者”,“分屯要害處”。所舉留下來屯田的人員中,有“吏士私從者”一項。從居延簡、敦煌簡和羅布淖爾簡來看,屯戍之吏帶有私從,是很普遍的現象。他們也從公家領取口糧,敦煌馬圈灣所出漢簡中有不少這方面的資料。[43]在屯田區,這一種人,至少是其中的一部分人,大概也要參加屯田勞動。但是能直接證明這一點的簡文,也還沒有發現。

    有些學者推測,屯田勞動者中有僱傭。[44]居延簡和敦煌簡中有關於公家使用僱傭的資料。他們是有可能使用在屯田和其他農業勞動上的,但是也缺乏直接證據。僱傭漢代稱“傭”,字作“庸”。

    從史書看,在漢代“弛刑”被大量使用於屯田勞動。弛刑也稱弛刑徒(《後漢書·黨錮·李膺傳》),就是解去鉗、釱的刑徒。被當作士卒來用的弛刑或稱弛刑士。[45]在東漢時代,弛刑幾乎可以說是屯田勞動的主力。[46]《史記·建元以來侯者年表》褚補:“鄭吉家在會稽,以卒伍起,從軍爲郞,使護將弛刑士田渠梨。”上引趙充國“屯田奏”所舉人員中也有弛刑。可見西漢的屯田所使用的弛刑,也不在少數。敦煌簡中有如下一條:

    【114】令玉門屯田吏高年(?)豤(墾)田七頃□□弛刑十七人[47]

這是弛刑從事屯田勞動的明確記錄。不過從字體看,此簡時代應已晚至東漢。西漢時代的居延簡中頗有一些關於弛刑的資料,但是還沒有發現他們從事屯田勞動的明確記載。

    在居延簡中,除“弛刑”、“弛刑士”外,還有“弛刑屯士”之稱:

    【115】右五人施(弛)(刑)屯士[48]

    【116】二月尉簿食施刑屯士四人,爲穀小石[49]

    【117】施刑屯士沛郡山倉(即“山桑”)縣蔡里趙延年[50]

又有“屯士”之稱:

    【118】馬長吏,即有吏、卒、民、屯士亡者,具署郡、縣、里、名、姓、年、長、物色、所衣服齎操、初亡年月日、人數,白報與病已……[51]

一般認爲屯士即弛刑屯士的省稱,似可信。或將“民屯士”連讀爲一詞,則非。

《劉書》認爲“以弛刑屯戍邊地,編於候望系統者稱“施刑”或“施刑士”,而從事屯田生產者則稱之謂“施刑屯士”,與《西域傳》稱免刑罪人之屯田者爲“屯士”同例”。[52]此說似有問題。屯士在史書中也稱田士,的確是指屯田之士而言的。《漢書·西域傳下》:“地節二年漢遣侍郎鄭吉、校尉司馬憙將免刑罪人田渠犁積穀,欲以攻車師。至秋收穀,吉、憙發城郭諸國兵萬餘人,自與所將田士千五百人,共擊車師。”下文又說:“於是吉始使吏卒三百人別田車師。”同書《匈奴傳》說地節三年“而漢益遣屯士分田車師地以實之”,與《西域傳》“使吏卒三百人別田車師”是一回事,屯士跟《西域傳》上文所說的田士顯然指一種人。[53]“田士”之“田”,與“田渠犁”之“田”以及上節講農官時所引的“將田”之“田”,都是“屯田”的省文。但是屯田本指且屯且田,鄭吉所將田士千五百人,是其基本兵力,這些人顯然要從事候望等工作,並不是專門從事田作的。《劉書》認爲稱弛刑、弛刑士的“編於候望系統”而不從事屯田生產,當然也不符事實,上引簡【114】就是反證。上引《史記》褚補說鄭吉“護將弛刑士田渠犁”,“弛刑士”與《西域傳》的“田士”指同一批人。這也可以說明不應把弛刑士和弛刑屯士看作從事不同工作的人。總之,稱弛刑、弛刑士和弛刑屯士的那些人中間,並不存在《劉書》所說的那種區別。他們都既有可能從事候望等工作,也有可能從事屯田生產。在田卒、戍卒分工比較明確的情況下,他們可能會較多地使用在屯田生產上。

在西漢時代的居延簡中,還有不少關於刑徒的簡。有些簡反映了刑徒從事生產勞動的情況。如:

【119】□以主領徒、復作爲職,居延茭徒髠鉗城旦大男廝殷署作府中寺舍[54]

【120】當修治凡章用積徒四萬四千[55]

【121】二里五十步,可作橿格,下廣丈二尺,上廣八尺,高丈二尺,積卌六萬八千尺,人功百五十六尺,用積徒三千人,人受袤尺三寸[56]

【122】四尺,下廣丈二尺,深四尺,積卅二萬一千卌八尺,秩程土并出,人功四百卌一尺六寸,用積徒七百廿七人,人受[57]

【123】用積徒千一十三人少半人,率亭廿六人大半人[58]

【124】徒萬七千一百八十八大半人,率亭一百五十二人少半人[59]

從上引簡文看,徒多用於土木工程,與內郡相似。簡【119】所說的“署作府中寺舍”的城旦本爲茭徒,當是伐茭之徒。茭是馬、牛等的食物。198.13提到“廏徒”,3.33提到“廏佐一人、徒四人”。[60]廏所用的徒主要應是養馬的,此外也有可能在屬於廏的官田上勞動。徒被使用在屯田生產上的可能性,顯然是存在的,但在簡文中未發現有關記載。

《史記·樂書》的《集解》引李斐曰:“南陽新野有暴利長,當武帝時遭刑屯田燉煌界。”這是西漢使用刑徒從事屯田生產的寶貴史料。不過暴利長是弛刑的可能性,似乎也不能完全排除。

大灣曾出如下一簡:

【125】延壽迺大(太)初三年中,父以負馬田敦煌,延壽與父俱來,田事已[61]

陳直解釋此簡說:“負馬蓋以馬負糧草,父子皆遠戍敦煌者,其身份當爲自由民。”[62]上引徐樂堯、余賢杰文持類似看法。[63]這種看法似有問題。

此簡“負”字應是負債之“負”,而不是負佗之“負”。破城子新出的一枚簡說:“甲渠言:永以縣官事行警檄,牢駒內中,駒死,永不當負駒。”[64]“負”字用法與此同。

《史記·平準書》說元鼎五年武帝巡邊,發現“新秦中或千里無亭徼,於是誅北地太守以下,而令民得畜牧邊縣,官假馬母,三歲而歸,及息什一”;又說元鼎末年“車騎馬乏絕,縣官錢少,買馬難得,乃著令,令封君以下至三百石以上吏,以差出牝馬天下亭,亭有畜牸馬,歲課息。”《漢書·武帝紀》:“太初二年……五月籍吏民馬,補車騎馬。”吏民如拿不出應出的馬(包括付不出規定的息馬),或因事故無法歸還所假的官馬,都會“負馬”,即欠公家馬。

《論衡·量知》:“曰此有似於貧人負官重責,貧無以償,則身爲官作,責乃畢竟。”上引簡文所說的延壽之父,無疑是因欠公家馬而被罰到敦煌從事屯田勞動以償債的。《漢書·文帝紀》二年正月丁亥詔所說的“民謫作縣官”,當包括這種情況。《漢書·武帝紀》:“天漢元年……發謫戍屯五原。”被罰到敦煌屯田也可以說是謫戍。簡文說延壽之父在太初三年“以負馬田敦煌”。據《史記·大宛傳》,太初三年武帝爲了伐大宛,發大軍出敦煌,又“發天下七科適(謫),及載糒給貳師,轉車人徒,相連屬至敦煌。”延壽之父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被謫“田敦煌”的。由此可知,屯田勞動者中還有謫作一類人。

上面所說的庸、弛刑、徒、謫作這幾類人,也都有可能使用在非屯田的官有農田的勞動上。此外,還想討論一下官有農田上是否使用官奴婢的勞動的問題。

韓連琪認爲“奴隸在漢代普遍應用於農業生產”,私家和公家的奴婢都是這樣。[65]他說:

至於官奴婢也不僅從事於手工業和轉輸等生產勞動,如《漢舊儀》所載:“太僕牧師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邊西邊,以郎爲苑監,官奴婢三萬人,分養馬三十萬頭,擇取教習給六廏,牛羊無數,以給犧牲。”[66]《漢書·食貨志》所載“大農置工巧奴與從事爲作田器”(原文引錄有誤,已改正)。也從事於農業生產,如武帝在告緡中與“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同時所沒收的“奴婢以千萬數”,從下文武帝在“水衡、少府、太僕、大農各置農官,往往即郡縣比沒入田,田之”看來,顯然所沒收的奴婢除部分“分諸苑掌狗馬禽獸,及與諸官”,爲皇帝所屬的諸苑囿養狗馬禽獸和爲諸官署從事各種勞役外,更大部分的奴婢就是在政府和皇帝所沒收的廣大土地上從事耕作。[67]

韓氏認爲告緡沒入的奴婢大部分被用來耕種官有農田,似不一定正確。但是那些奴婢無疑也不會一點也不被這樣使用。前面說過,太僕屬官挏馬令屬下有農丞。太僕是大量使用官奴婢的。挏馬農丞主管的官有農田上,大概就會用不少官奴婢從事生產。

屯田生產中是否使用奴婢呢?這個問題很難答覆。破城子新出簡中有三條簡文可以繫聯如下:

【126】月甲午朔己未,行河西大將軍事涼州牧守張掖屬國都尉融,使告部從事〔金〕城、武威、張掖、酒泉、敦煌大守、張掖、酒泉農都尉:武威大守言,官大奴許岑等三人,捕羌虜斬首各二級,當免爲庶人,有書。今以舊制律令爲捕斬匈奴虜、反羌購賞,各如牒。前諸郡以西州書免劉玄及王便等爲民,皆不當行。書到以科別從事。官奴婢以西州書。若郡農如玄、便等捕斬反羌免者,不應法令,皆收還玄、便等及其妻、子其本官。已畀,言所畀官、名、年籍,毋有所遺脫,會五月朔。從事督察,如律令。[68]

這是東漢初年竇融發給河西五郡太守和二郡農都尉的文書。“若郡農如玄、便等……”句中的“郡農”,有三種可能的解釋:一、指郡和農都尉。二、指二郡農都尉。三、指非農都尉的各種農官。不管如何解釋,屬於“郡農”的玄、便等人都非常可能是屯田勞動者。他們是連妻、子都屬於公家的非自由人,曾一度因捕斬反羌而免爲庶民,看情況很像是公家的奴隸。然而在文書裏卻把他們跟官奴區分了開來。他們究竟是什麼身分還有待研究。在西漢簡裏,關於屯田勞動者中是否有官奴婢的問題,還沒有發現可供討論的材料。

最後,簡單撮述一下本節的論點。從居延簡等資料來看,西漢時代屯田區的田官,除了直接役使人進行屯田生產外,大概還將一部分公田以與私家田租相似的租額,租給戍卒家屬耕種。這也許可以看作所謂“民屯”的濫觴。屯田區的田官主要役使田卒一類被徵服役的平民進行生產。此外被役使的有弛刑和謫作,還可能有戍卒和下層戍吏的家屬、戍吏的私從以及庸、徒等類人。西漢時代非屯田的官有農田上,大概也使用卒、徒、弛刑、謫作、庸等類人的勞動,此外大概還使用官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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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劉書》,119-127。

[2]林梅村、李均明,《疏勒河流域出土漢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4),615。以下簡稱此書爲《疏勒》;《流沙墜簡》稟給類17。

[3]徐樂堯、余賢杰,《西漢敦煌軍屯的幾個問題》,《西北師範學院學報》4(1985):41-42。

[4] 303.25,《居》,27;《甲》,1610。

[5] 182.3,《居》,22;《甲》,1027。

[6] 182.25,《居》,22;《甲》,1028。

[7] 19.43,《居》,5;《甲》,165。

[8]米田賢次郎,《漢代田租查定法管見》,《簡牘研究譯叢》,280-281。

[9]韓連琪,《漢代的田租、口賦和徭役》,《先秦兩漢史論叢》(濟南:齊魯書社,1986),479。

[10]《古文字論集》,577-578。

[11](宋)徐天麟,《西漢會要》,卷五十,“假民公田”條。

[12]參看上引拙文,578。

[13]《勞書》,517-518。

[14]《勞書》,517。

[15]趙儷生,《中國土地制度史》(濟南:齊魯書社,1984),77。趙書由於簡【105】稱“大石”而【64】只稱“石”,認爲後者指小石。小石四斗合大石二斗四升,反而比【105】的租額低。此點是否正確,有待研究。

[16]高敏,《秦漢魏晉南北朝土地制度研究》(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6),86-87。楊生民,《漢代社會性質研究》(北京:北京師範學院出版社,1993),101-102。

[17]高敏,《秦漢魏晉南北朝土地制度研究》,91。

[18]楊生民,《漢代社會性質研究》,104-105。

[19]《居延漢簡研究》,8,31-32。

[20]《劉書》,128-131。

[21]《勞書》,517-518。

[22]趙儷生,《中國土地制度史》,77。

[23]森鹿三,《論居延出土的卒家屬廩名籍》,見《簡牘研究譯叢》第一輯,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100-112。

[24] 293.7,《居》,10;《甲》,1571。

[25]楊劍虹,《從居延漢簡看西漢在西北的屯田》,《西北史地》2(1984):32。

[26]徐天麟,《東漢會要》,卷三十三,“募罪徒戍邊”條。

[27]李古寅,《漢代河西軍屯勞動者成份和生活情況》,《社會科學》(甘肅版)4(1983):27。

[28] 133.15,《居》,218;《甲》,765。

[29] 127.7,《居》,126;《甲》,717。

[30]同註222。

[31] E.P.T51:119,《新》,180。

[32] 505.37A,《居》,23;《甲》,1982A。

[33] 119.3,《居》,421,《乙》,88。

[34]《疏勒》,485;《流沙墜簡》雜事類54。

[35]《疏勒》,795;大庭脩,《大英圖書館藏敦煌漢簡》,(同朋舍,1990),圖版60。

[36]《疏勒》,786,813。

[37]《勞書》,518。

[38]秦漢的“徙民實邊”並非屯田,參看《劉書》,第二章《論“徙民實邊”不是屯田》。

[39]韓連琪,《漢代的田租、口賦和徭役》,《先秦兩漢史論叢》,479。

[40]參見註71。

[41]謝桂華,《漢簡和漢代的取庸代戍制度》,見《秦漢簡牘論文集》,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89),77-112。

[42]關於吏卒家屬參加屯田勞動的問題,參看李古寅,《漢代河西軍屯勞動者成份和生活情況》,《社會科學》(甘肅版)4(1983):26-27。附帶說一下,吏的家屬也有可能租官田耕種。

[43]《敦》,358,998,321-326,344-346,348。

[44]《勞書》,516;李古寅,《漢代河西軍屯勞動者成份和生活情況》,28-29。

[45]見下引《史記》褚補,亦見居延簡118.17,337.8等。

[46]《劉書》,187-191。

[47]《疏勒》,947;張鳳,《漢晉西陲木簡彙編》56.7。

[48] 308.19+308.5,《居》,391;《甲》,1629。

[49] 464.3,《居》,528;《乙》,259。

[50] E.P.T58:3,《新》,349。

[51] 303.15+513.17,《居》,11;《甲》1590。

[52]《劉書》,117。

[53]《劉書》謂《西域傳》稱屯士,當是記憶之誤。

[54] 560.2A,《居》,36;《甲》,2333A。34.8A也提到“徒復作”。復作似是服一歲勞役的罪人。舊以爲專指其中的婦女。37.33、60.2等簡有“復作大男”之文,可證其非。

[55] E.P.T56:185,《新》,320。

[56] E.P.T58:36,《新》,351。

[57]同上37,《新》,351。

[58]同上39,《新》,351。

[59]同上40,《新》,351。

[60] 198.13見《居》223,《甲》1118。3.33見《居》576,《乙》1。

[61] 303.39+513.23,《居》,11;《甲》,1598。

[62]《居延漢簡研究》,174。

[63]徐樂堯、余賢杰,《西漢敦煌軍屯的幾個問題》,《西北師範學院學報》4(1985):59。

[64] E.P.F22:186,《新》,489。

[65]韓連琪,《西漢的土地制度和階級關係》,註206引書,432-433。

[66]引者按:原文引錄有脫誤,據孫星衍校集《漢舊儀》補遺卷上校正。

[67]同註262,433。

[68] E.P.F22:825A,221,691,《新》,529,49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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