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八兄,致力于税务、法律、哲学与八卦研究,塑造一个有趣的灵魂。 1 现象 也有这样的,认为不起诉的: 2 分析 很不幸,这些标题党已经不是单纯地转发《意见》全文了,而是在解读,而且这种解读是一种曲解。 从《意见》内容上看,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最高检认为“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这里只是说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并没有不构成犯罪的意思;第二部分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标题党的理解是这样子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直接把这个“的”字忽略不计,这就大错特错了。 在法律条文中,“的”字语句是条件判断句,含“的”字句子是后一句子成立的条件,譬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把条件当作结果或者说法效果。“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只是“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意思就是说前面这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如果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话,就要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前面这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可能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那么,检察机关会以什么罪名提起公诉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就是弄虚作假的行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行为人虚构的事实,而虚构事实是诈骗罪或金融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对方因为该事实而处分财物的,行为整体上就可以评价为诈骗罪或者其他金融诈骗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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