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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4

 瑞海836 2020-08-24
  • 1.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2)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税额
  • 2. 视同销售的情况(增值税):
    (1)货物:①委托代销货物;②销售代销货物;③异地(非同一县市)移送;④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对外均视同销售;⑤购进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
    (2)对内行为:(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对外行为:投资、分配股利、无偿赠送
  • 3. 在增值税消费税计算过程中,法定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研、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包括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残疾组织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
    (7)销售的(自己(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 4.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 5. 卷烟、雪茄烟、烟丝的消费税征收:(①卷烟实行复合计征②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
  • 6.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时,委托方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7.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13%)的情况: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进口货物),除9%6%税率情况外;
  • 8. 适用增值税低税率(6%)的情况增值电信、金融、现代服务(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租赁服务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除转让土地使用权外
  • 9. 一般计税方法中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2)当期销项税额的确定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或当期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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