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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法诉讼时效

 昵称71128735 2020-08-24

民法典一经通过,把民法推到世人面前,大家关注民法典,关注其内容,谈论其争点。民法在事业单位考察之中比重本身也是挺多的,因为其内容很多,知识体系庞大,导致考察比重要比其他法律多些,民法考察通过考察案例居多,都是一些小型案例,通过客观题考察,为单多判。民法典出台以来,分为总则和分编,总则变化基本不大,变化较多的为分编,总则之中的考察比重也是历来主要的部分,许多学员对于总则内容掌握不准,认为其内容太过深奥,理解很难,从而放弃总则学习,特别是总则的诉讼时效,总觉得诉讼时效对于自己来讲就是天书,从而放弃诉讼时效学习,事业单位考试丢一分就可能上岸不了,这就要求我们要做到该拿的分要拿,做到不丢分,安稳上岸,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总则之中相对困难的知识点,诉讼时效的学习: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该概念讲的就是诉讼时效的概念,通俗说民法诉讼时效就是在规定时间之内,如不寻求法律上的救济,即会丧失掉该权利,也即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行为人自己都不主动去救济自己的权利,那么过了时间以后法律不会再保护。也就是诉讼时效的概念。

(一)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总则》第 188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个时间点相《民法通则》有所区别,《民法通则2年,《民法总则》为3年,考试之中考察为3年,通常为原文考察,较为简单的直接询问。

2.诉讼时效的起算

《民法总则》第 188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通则》规定的起算点为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这样就会导致一个问题,如果行为人只知权利受损,而不知义务人为何人,这样一看,我们只知权利受损了,但不知该找何人担责,这样一看时间很容易就会到期,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从法律角度要求救济,该诉讼时效的存在就毫无意义可言。《民法总则》相对于《通则》增加了一个义务人,即不仅要求权利人知道其权利受损,还要求知道其义务人之日起算,只有符合两个条件才开始起算3年时效。这个是一般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接下来我们看看其余特殊的一些起算点:

1)《民法总则》第 189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民法总则》第 190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3)《民法总则》第 191 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这些特殊起算点为事业单位考察原文,考察之中会直接问其何时起算,相对来说就比较简单了,故此需要各位学员们只要深刻记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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