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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焚书坑儒,真正目的是什么?具体是为了打击什么人

 袁载誉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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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孔安国《〈尚书〉序》中写道:“及秦始皇灭先代典籍,焚书坑儒,天下学士逃难解散。”

提到“焚书坑儒”这个历史上著名的大事件,我们会想到的,一定同上边这句话一样。秦始皇暴虐残忍,为了巩固自己的专制统治,而焚毁经典,迫害儒生,对中国的文化传承产生了巨大的打击。

可是在真实的历史上,在“焚书坑儒”的背后,可不止秦皇暴虐这样简单。焚书与坑儒,其实是发生在不同时段的两件事情,始皇不仅没有想象中那样独断专行,而他的法令所打击的人,也不单单是儒家学派。

焚书


焚书一事,发生在公元前213年,这时,秦王嬴政已经统一六国,成为了中国开天辟地的第一位皇帝,也正在摸索着进一步巩固秦朝政权。

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次,秦始皇在咸阳宫设酒,参与宴会者有七十位博士官。一开始,一位名叫周青臣的博士便站出来,借着敬酒的机会,表达对秦始皇的敬佩,不断歌颂着秦始皇“六王毕,四海一”和建立秦朝的伟大功绩。

这样近乎阿谀奉承的赞颂让始皇龙颜大悦,可就在这样一个时间,另外一位博士淳于越却当众泼了始皇一头冷水。他提出此前的商、周,因为分封子弟功臣而让朝代留存长久,如今始皇已到这样高的地位,他的兄弟功臣们却未能得到分封,这是从未见过的事。

这样的观点,自然是让始皇原本愉悦轻快的心情冷静下来,随即,他便让诸位博士就分封制与郡县制加以探讨。

重点便来了。丞相李斯,著名法家代表,他对于分封的建议相当不赞同,并且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史记》中记载了李斯的话:“五帝不相复, 三王不相袭, 各以治。非其相反, 时变异也……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 以非当世, 惑乱黔首……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 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 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 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 黥为城旦。所不去者, 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有欲学法令, 以吏为师。”

他认为时代变化,承袭分封只会祸害当世百姓,并且由此引入文化的层面,提出了焚书的建议,同时也限定了所焚书籍的范围,更制定了无比严苛的惩罚措施。

这样的意见说服了始皇,始皇采纳了他的建议。史籍记载,只寥寥几字——制曰:“可。”

坑儒


在焚书事件一年过后,才是坑儒一事。

公元前212年,有两位本来很受始皇重视的术士,或许是始皇交给他们制长生不老药的任务没有完成的希望,或许是对始皇的不满真的已经到了无法忍受的地步。他们在私下里对始皇加以批评,用词犀利尖锐——什么“刚愎自用”,什么“上乐以刑杀为威”,什么“贪于权势”……

在诋毁过后,他们便相约逃走。

明明始皇已经是天底下最尊贵,最有威严,也最有权力的人,他给了这两个术士金钱权力,又如此信任他们,他们竟然敢诋毁他,这就让始皇心中的怒气像野草一般疯长。

而从这两个人恶劣的行为中,始皇推测,在咸阳,一定还有人在自己看不见的地方“或为妖言以乱黔首”。于是他“使御史悉案问诸生”,找出对自己不敬的人。果然,最终发现犯禁者四百六十多人,而他们全部都被坑杀在了咸阳。

只是,与大家平时认知不同的是,史籍中并未说明这些人都是儒生。可以猜想,或许其中还有一些是如一开始诋毁始皇两个人一样的术士。

焚书坑儒打击的对象


“焚书坑儒”,它确实是对中国文化有重大打击的事件。焚书让许多经典化为灰烬,坑儒让众多儒者命丧黄泉,而两者,都对当时的文化专制起到了加强作用,也让百姓的思维禁锢,文化的生命力被削弱。

只是它也没有如我们想象中的那么残暴。

焚书一策,是由李斯提出,显得愤怒的是李斯,始皇简单地作出重大的决策,他也看不见这决策背后对文化造成的深远影响。况且,焚书所打击的,不是全部的书,不是要让所有百姓变成文盲。博士官可以留下书籍,医药,占卜,农业等等实用书籍也被留了下来……

而坑儒,它背后的原因也显得正常且可理解。无论在哪个封建王朝,诋毁统治者都是要受到惩罚的。气急的秦始皇在看见违禁的儒生,他不可能去劝说自己,要原谅他们。而且那时是国家成立不久,根基并不十分牢固,如果任凭诸生以自己的大逆思想来游说百姓,那么只会让本就不牢固的统治更加摇摇欲坠。

总的来说,秦始皇“焚书坑儒”,有它重大的错误,但也没有儒家成为中国正统思想经由些许夸张后那样严重。始皇及其政治集团多打击的对象,不过是对于王朝统治有威胁的东西罢了。

袁史有话说


始皇“焚书坑儒”,它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文化专制。在封建专制主义王朝,无论是经济,亦或是政治,再或是文化,都要向着统一前进。

但事事统一,即便会带来凝聚力与良好管理,却失去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热闹盛景。

我们总要在统一与差异当中找到最适合我们的尺度,这样,才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小团体得以和谐发展的最好方式。

参考资料:
陈淑霞.文人、文祸、典籍——从《史记》看秦始皇的“焚书”“坑儒”[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4,27(06):9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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