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违法建筑案件中,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作为行政相对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如果可以找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违法点,对后续的案件进展将会有很大的帮助。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审查《限期拆除决定》的合法性。 审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 首先确认涉案建筑是位于城市规划区还是乡村规划区范围内。如果涉案建筑位于乡村规划区,具有违法建筑处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就是乡、镇人民政府; 如果涉案建筑位于城市规划区,具有违法建筑处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就是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另外,一些地方政府授权了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此时该城市管理部门也具有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职权。 审查是否对涉案建筑进行现场调查 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之前应对涉案建筑进行调查和了解,制作现场调查笔录。需注意的是,调查执法人员应实地进入现场调查并如实记录,且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还需要出具执法身份证件。 审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前有没有告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之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该限期拆除决定实际上对当事人是不成立的。 审查限期拆除决定内容的合法性 一般而言,限期拆除决定应具备以下内容:
审查限期拆除决定有没有合法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76条、《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62条、《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90条均规定:“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第70条规定:“行政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从这些地方立法可以看出,送达是行政行为生效的前提。反过来讲,未送达的行政行为尚未产生效力,不经合法送达,限期拆除决定对当事人不产生效力。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对限期拆除决定进行审查,我们可以找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违法点,依法将其撤销或确认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文标题:审查限期拆除决定合法性的几个关键点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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