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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来稿】“以管窥豹”,谈谈“取消外资控股限制”对燃气公司的影响

 天然气与法律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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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约2000字,阅读约需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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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米麦

6月最后一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其中取消了50万人口以上城市燃气、热力管网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这也意味着城市燃气也不再属于外商投资限制行业(编者注:关于本次政策变动,本公号前日已做详细介绍:取消外资控股限制!50万人口以上城市不再必须中方控股!下游燃气市场格局再临巨变?。听闻此信息,笔者不禁感叹,此新政如果早来几年该多好。下面,笔者将通过记述所在企业办理两起行政审批的“坎坷经历”,来反向思考一下新政策将对燃气公司带来的“利好”。

笔者所在的燃气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为中外合资企业,由中方控股。企业设立时便经过了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及省、市相关部门的层层审批。企业设立后主营城市管道燃气。至2011年,企业决定扩展经营范围,增加燃气器具的销售。经查询法律规定,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等规章的规定,此类企业经营范围扩展需“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即所谓的“前置审批”(笔者注:其实企业本次“前置审批”的认识存在问题,因为燃气器具的销售不属于外商投资限制领域,因此不需要“前置审批”)。当我们前往省商务部门提出申请时,被告知经营范围扩展需“增资”予以匹配。这一要求让我们顿时懵懂,怎么办一件事情而引发了另一件更“麻烦”的事情,权衡后,企业放弃了扩展经营范围的想法。时间到了2018年,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企业主营的管道燃气业务已到了“瓶颈期”,扩展经营范围已成为大势所趋。为规避商务部门的审批,企业本次有关经营范围扩展的申请全部选取了外商投资鼓励类及允许类行业。之后,企业直接向工商部门提交了变更申请(笔者注:应该说,近几年经过“五证合一”及年审制度的变革,工商部门在登记审核方面确实优化明显)。企业的经营范围变更申请很快被审核通过,完成了变更登记。但是,由于企业的《外商投资批准证书》上存在“经营范围”的记载,我们发现商务部门还是绕不过去。当我们再次前往商务部门申请换照时,商务部门提出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在设立时经过“前置审批”的企业,之后的变更不适用备案管理,仍需经过审批程序。同时,商务部门对企业不经过他们而直接完成工商登记的做法颇有微词,称将发函工商部门予以纠正。当我们依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十四条“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提出疑问时,商务部门也未给予正面回答。截止目前,企业的《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换证事项仍未完成。

下边再说说另外一起行政审批。企业因业务需要在本地某开发区设立了分公司并负责开发区的管道燃气经营业务,开发区人口超过了50万。这两年,因主体资格及财务方面的考虑,企业想将分公司转变为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开发区管委会知悉企业想法后非常支持,并主动协助企业开始办理,一切审批手续进展顺利,很快到了《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出证程序,拥有了《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分公司便可持证前往工商部门进行设立的登记。然而出证的信息系统这时候“卡了壳”,系统显示审批的最终权限在省级商务部门,就此企业的分公司变更事项也陷于停滞。然而,不久企业就关注到本省的行政审批“取消及下放目录”中,城市管道燃气的前置审批权限下放到了市级商务部门。企业认为事情有了转机,立即前往市级商务部门咨询,可是得到的答复是具体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因此暂时无法执行省上的新政策。同病相怜,截止目前,企业的分公司变子公司事项仍未完成。

上述企业在外资审批上遭遇的坎坷应该都根源于外商投资的限制规定。从理论上说,本次取消外资投资在燃气领域的限制将从根本上为燃气企业的相关事项申办扫清障碍,无论是经营范围变更还是设立主营燃气业务的子公司都不再需要前置审批,企业的业务发展计划也将得以顺利实施。

应该说,城市燃气公司具有多重属性,其经营的商品具有危险性,其经营的方式具有地域垄断性,其服务又涉及国计民生,再加之业务上跨界建设和服务领域,因此燃气公司受到的政策性、法律性限制非常庞杂。欠缺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管理层级和部门的众多,再有我们政府“层层加码”的习惯做法,更加束缚了燃气公司的自主经营。笔者非常希望本次外资限制的取消释放出的是管理层对燃气行业重新认识的信号,以此为发端,燃气公司们将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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