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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否要求认缴出资未到期的股东承担?

 胡开盛律师 2020-08-28

导读:公司经营不善,无力清偿所负债务,债权人经过诉讼,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也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法院裁定终止当次执行。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股东所认缴的出资是对公司的负债,虽出资尚未到期,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股东是否有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下面笔者就通过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案情摘要

装修公司因与教育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法院于2017年6月8日做出民事判决,判决教育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装修公司退还软件技术服务费7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9万元,负担受理费117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教育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装修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经调查,未发现教育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11月19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装修公司申请追加肖某华、刘某珍、胡某平、林某灵为被执行人,法院经审查于2019年3月19日、5月15日作出裁定追加林某灵、刘某珍、肖某华、胡某平为被执行人,林某灵、刘某珍、肖某华、胡某平分别在200万元、140万元、360万元、34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教育公司在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肖某华、刘某珍、林某灵不服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教育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教育公司并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客观上具备破产原因,但教育公司并未申请破产,且上述股权转让发生在装修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胜诉之后,教育公司股东主观上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在此情形下,肖某华、刘某珍、林某灵、胡某平作为股东不应再享有认缴注册资本下的期限利益,其出资已符合加速到期情形。肖某华、刘某珍、林某灵主张出资履行期限未到期的辩解,对此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刘某珍、林某灵、肖某华应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裁定追加肖某华、刘某珍、林某灵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肖某华、刘某珍、林某灵对教育公司在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依法应各自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肖某华、刘某珍、林某灵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依次以360万元、140万元、200万元为限。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原告肖某华对教育公司在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以360万元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刘某珍对教育公司在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以140万元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林某灵对第教育公司在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以200万元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该案中,教育公司应向装修公司退还软件技术服务费7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9万元,负担受理费11700元。经装修公司申请执行,法院经调查未发现教育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因此,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裁定终结执行时,可以证明教育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具备破产的条件,教育公司应当申请破产清偿债务。但是,肖某华、刘某珍、林某灵作为教育公司的股东并未向法院申请破产,其出资期限虽然未到期,但不能再主张认缴纳出资的期限利益,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三位股东在各自认缴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条文解读

2013年公司法将股东出资由实缴改为认缴,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但是,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能否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当然可以,但是只能在破产清算时才规定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

从实践来看,债权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实现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障碍多,代价高,时间长,有的债权人甚至在中途放弃。

能否在非破产清算时也可能要求股东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对此,《九民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从该条文的内容分析,原则上股东对认缴的出资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只有破产清算时才加速到期,同时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也就是有这两种情形的,除破产清算程序外,同样也可以要求股东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需要对加速到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是第一种情形的,要求债权人提供生效判决,并经强制执行,法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会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公司作为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是符合破产的条件;第二种情形比较好证明,因为认缴出资期限是属于公示内容,查询公开的工商信息即可完全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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