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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眼中的法援律师

 赖建东 2020-08-28

上个月开庭去江西开庭,我是运输毒品罪的两名被告人中,其中一名的辩护人。当时庭上还有另一名被告人在当地的辩护律师。

在整个开庭过程中,他都是言简意赅,公诉人出示的每一份证据,他都说没意见,不需要发表质证。最后审判长干脆不问他对证据发表什么质证意见了。直到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请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他终于发表了有内容的意见:被告人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较小,属于偶犯触犯,请求从轻发落。

其实,他的当事人从来没有明确认罪,而是一直坚称说“我当时确实不知道是毒品,但毒品确实我携带的,我不知道是不是犯罪。”法官在法庭上明确问她,“在装这些东西的时候,你知不知道那是毒品?”她坚持说不知道。

虽然我也觉得这名被告人辩解不知道是毒品,属于强词夺理了,法官肯定不相信。但是,被告人对于罪与非罪态度模糊的情况下,辩护人直接说被告人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发落,似乎有所不妥。

开庭结束后,等待签庭审笔录,那位律师不知道是因为忘了还是因为太忙一时疏忽了,还没签庭审笔录,就提前离开了,搞得书记员火气很大。

我的当事人家属在庭审结束之后,就跟我说,“那个律师肯定是援助律师啊,你看他都没怎么说话的,估计是家属没有给钱。”另一个家属说,“如果我们没有撤掉以前那个援助律师,估计今天开庭他也不会说多几句话。”我很不好意思,只能说,“估计是吧。”

可当时,我内心是惊讶的,在家属眼中,援助律师就应该是不怎么说话的吗?什么时候援助律师在当事人家属心中的形象变成这样的呢?援助律师在法庭上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都不发表质证意见吗?援助律师违背当事人意愿,独立发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这样真的合适吗?

当然,必须强调的是,说这个故事,并不是为了指责那位律师同行,我也无意抹黑任何法援律师。甚至我都无法确定他是不是援助律师。

就算他是法援律师,也可能他觉得这个案件罪与非罪非常明显,他内心深信是构成犯罪的,不想再强词夺理了,所以就放弃抵抗。他也可能坚守他认为的正义,罪犯就应该惩罚,毕竟正义具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我只是想借这个故事,谈谈对辩护意见、辩护工作的价值的小小感慨。

辩护律师很多时候是“徒劳无功”的。对于定罪量刑来说,一些证据确凿的案件,辩护律师的挣扎,基本不可能改变案件结果。但是,我始终相信,辩护律师的责任绝不仅仅是发表一份辩护意见那么简单。即使证据确凿,那取证程序上有没有瑕疵呢?要知道,由于主客观各种因素,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很难做到完全规范合法的,几乎每一个案件中,取证程序或多或少都会存在瑕疵。鞭策侦查机关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这也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更何况,在程序方面进行辩护,也是很有成效的辩护方式。

实际上,真正有效的辩护根本不在于辩护意见本身,而在于质证,以及在质证过程论证自己的辩护意见,形成支撑辩护意见的证据体系。

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当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指控被告人有罪,公诉人也会有针对性地出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庭审质证的目的是什么?辩护律师的质证目的无非两个:

第一,否定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否定,从而破解辩护人的证据链条。对于其中的关键性证据,更应该仔细研究,提出切实有效的质证意见。

第二,通过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公诉机关没有出示的案卷其他证据,来论证辩护意见。要知道纯粹理论争议,不需要任何证据支撑就可以进行辩论的案件是非常罕见的。空洞的辩护意见,法官是没有耐心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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