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开电动车,坐牢吗?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就不大于40kg;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但实际上,市面上的所有电动自行车,在技术参数上,几乎都是超标的。实际最高车速远高于20km/h,甚至能达到40km/h,车的重量也往往会超过40kg。 本来,由于电动自行车不是机动车,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自然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险驾驶罪。 但是,如果电动自行车超标了,达到了轻便电动摩托车的标准了,那该怎么办呢?是否要定为危险驾驶罪呢?造成事故的话,是否要定为交通肇事罪呢? 刘某就遇到了这么一件倒霉的事情,自己酒后开电动自行车撞伤人了,自己负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他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车辆检测报告书显示,刘某驾驶的车辆最高平均车速可达25.33km/h,整车装备质量为100kg,这已经达到了轻便电动摩托车的标准。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刘某驾驶的不是电动自行车,而是电力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范围。 所以,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 我们认为: 首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以危险驾驶罪追究李贵的刑事责任。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也不能当作机动车对待,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不等于机动车。 其次,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以危险驾驶罪追究李贵的刑事责任。涉案电动自行车是否超标,是需要经过专业鉴定的事项,刘某作为普通消费者,无从得知。 相反,作为普通消费者,他始终认为自己购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就是完全正常的电动自行车,而不是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刘某始终未意识到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也属于危险驾驶犯罪,他并没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主观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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