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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究竟能不能拷贝同步录音录像

 赖建东 2020-08-28

辩护人究竟能不能

拷贝同步录音录像

同步录音录像是目前辩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为它可以最直观地反映出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

【哪些案件必须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此前已梳理过。在此不再赘述。】

本文讲述另外一个问题:辩护人究竟能不能拷贝同步录音录像?

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如果辩护人无法得到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当然也无法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那么,法律规定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初衷也就落空了。

一、最高院的态度:庭审中播放过的,讯问录音录像才能拷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辩护律师可以复制录音录像的条件是:“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有关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可见,最高院的批复中,辩护律师拷贝讯问录音录像的条件是非常苛刻的,很难在辩护工作中及时起作用。因为它要求“已在庭审中播放”,这是非常致命的要求,在庭审之后才能拷贝录音录像,对于辩护工作意义已经不大。

二、广东高院的态度:公诉机关随案移送,辩护律师即可拷贝。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侦查机关的讯问录音录像,如公诉机关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又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的,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可见,在广东省高院的规定中,辩护律师拷贝讯问录音录像几乎没有门槛,只要公诉机关将讯问录音录像当作证据随案移送人民法院,辩护律师就可以要求拷贝。

三、最高检的态度:辩护律师无权拷贝讯问录音录像!

根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法律规定的辩护人的阅卷范围仅限于案件的案卷材料,对案卷材料以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未授权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不是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属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人未经许可,无权查阅、复制。

可见,最高检的态度很简单,讯问录音录像并不是证据材料,不是法定的阅卷范围,辩护人无权拷贝。

附:以下是上述三个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

【(2013)刑他字第23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2号《关于辩护律师请求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你院请示的案件,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有关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高法(2013)324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的问题,经个案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2013)刑他字第239号文答复我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因此,对于侦查机关的讯问录音录像,如公诉机关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又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的,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三、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

【2014年1月27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请示》(沪检研[2013]22号)收悉,经与公诉厅研究并征求最高法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即法律规定的辩护人的阅卷范围仅限于案件的案卷材料。对案卷材料以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未授权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辩护人是否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2、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不是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属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人未经许可,无权查阅、复制。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查看(听)相关的录音、录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犯罪线索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讯问录音、录像的相关内容作技术处理或者要求辩护人保密;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移送人民法院。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录音、录像。但辩护人无权自行查阅、复制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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