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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全覆盖,是啥玩意儿?

 赖建东 2020-08-28

辩护律师全覆盖,是啥玩意儿?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司法局联合颁发《广州市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部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穗中法[2017]432号)。该规定引起了业界的巨大关注,不少人惊呼:刑辩律师的春天终于来了!!

是否如此呢?其中有哪些非常棒的内容呢?本文简单梳理一下:

一、关于律师阅卷权利的保障:

第十六条: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

辩护律师可以带一至两名律师助理协助阅卷,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律师发现案卷材料不玩真、不清晰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核对、补充。

二、关于调取证据权利的保障

第十八条: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及时收集、调取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辩护律师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关于通知证人出庭权利的保障

第十九条:被告人、辩护律师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统一;法庭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向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说明理由。

四、关于辩护律师投诉渠道的保障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人民法院在办公场所和广州审判网公开受理机构名称、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切实提高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受侵害。

五、没有辩护律师参与审判,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第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其实,上述规定几乎完全照搬了最高院、司法部出台的规定,其中的内容基本可以一一对应。

最高法院、司法部2017年10月11日颁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试行。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第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发现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十五条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

辩护律师可以带一至二名律师助理协助阅卷,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律师发现案卷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核对、补充。

第十六条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及时收集、调取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辩护律师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公开受理机构名称、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切实提高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受侵害。

第二十条: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参加全部庭审活动,充分质证、陈述;发表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对于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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