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修理工,能当鉴定人? 最近办理一个案子,一份车辆类别鉴定意见,真的把我吓了一大跳:鉴定人竟然是两位汽车修理工。职业资格证书显示,职位为“汽车修理工”。 再看鉴定机构:XX保险事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这就意味着:这家咨询服务公司的两位汽车修理工,对于车辆类别作出了一份非常重要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名为《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一审公诉机关认为,这份检验报告是鉴定意见,按照鉴定意见出示了。 而且,一审法院竟然采纳了这份鉴定意见,还判决被告人构成犯罪。 这确实离谱。 这家公司并不是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既不在《广东法院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名单中,也不在《广州中院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名册》中。 这家公司提交了营业执照,但其中并没有“车辆技术和类别鉴定”这一项。 经营范围是:“机动车保险咨询服务;一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一类摩托车维修;汽车保洁;销售:汽车和摩托车配件;汽车租赁;保险兼业代理:机动车辆险。” 换言之,这家公司主要是修车的。 更奇葩的是,该公司在作出上述检验报告一年之后,进行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变更之后的经营范围为“车辆技术和类别鉴定。” 这……很有趣。 且不说这家公司是不是司法鉴定机构。作为一个公司而言,竟然还超出经营范围进行车辆技术检验,也属“非法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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