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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撞死人,交通肇事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赖建东 2020-08-28

电动三轮车撞死人

交通肇事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那日,瓜农王某一如往常开车去市场送瓜果。沿途开到某人行横道时,并未礼让行人。结果非常不幸,撞倒了闯红灯的张某,张某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罪处罚?焦点在于罪名的选择:是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要求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的类别属性作出鉴定。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涉案车辆无脚踏装置,无法实现人力骑行功能,而是靠电动车装置驱动上道路行驶的轮式车辆,且车身重190kg,实际车速为45km/h,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2000W,与《GB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中普通摩托车界定相符,所以,车辆类别为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案件的结论就非常明了:本案涉案车辆属于机动车,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只是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在这一类案件中,鉴定意见是最重要的证据。如果鉴定意见显示,涉案车辆不是机动车,那么就只能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了。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问题最多的就在于这个车辆类别的鉴定意见:有的鉴定结果为“超标电动车”、“超标电动三轮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等等,有的则直接认定为“属于机动车”。

市面上几乎所有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电动车,都是超过国标中的参数标准的,可以说都是“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或“超标的电动三轮车”。

所以,鉴定意见中,如何描述,是描述为超标的车辆,还是直接描述为机动车,对案件定性就有天壤之别。

这一块,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乱象的。

那这类车辆类别属性的鉴定意见,该如何审查认定呢?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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