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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不予起诉的共犯,也得承担赔偿责任?

 赖建东 2020-08-28

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犯罪情节轻微或者证据不足,被作出不起诉决定,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经常出现的情况。

在人身伤害型共同犯罪中,对于被害人遭受的损害,这些被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其实,这需要考察不起诉的理由,究竟是罪轻不起诉还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只要有证据证明参与了犯罪行为,即使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例如,在这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中,王某、李某、刘某与黎因互相用眼睛瞪对方而发生争执,并相约斗殴。后双方互殴。期间,李某持砍刀将黎砍伤,损伤程度属重伤。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三名嫌疑人均抓获归案,并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员认为刘某不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决定不予起诉。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于是,在刑事庭审中,王某、李某的身份是被告人,而刘某的身份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将三名参与斗殴的人都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之后认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自行承担20%的责任,王某、李某刘某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王某承担其中50%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其中30%的赔偿责任,刘某承担其中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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