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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遭受犯罪侵害民事索赔 选对诉讼模式很重要

 神州国土 2017-06-15
当事人遭受犯罪侵害
民事索赔 选对诉讼模式很重要

    □ 张兆利 王晓芹

    案例一:青年李某与田某两人抢劫出租车时,用斧子将司机刘某砍成重伤,后刘某不治身亡。归案后,在法院对李某、田某做出判决前,刘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田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16万余元。经审理,刘某亲属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李某、田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二:秦某在饭店用餐时,与服务员柴某发生误会。后者随即喊来邵某等几名同事,持刀棍等凶器对秦某进行殴打,致其重伤。事后,法院以故意伤害判处柴某等6名被告人2年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刑事判决生效后,秦某向法院民庭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柴某等共同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7.5万元。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柴某等被告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38.6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侵害后,既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那么,选择哪一种途径更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

    从诉讼风险看,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这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最大优点,即当事人避免了因预先支付诉讼费用而带来的风险。从审理期限看,附带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一般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这样远比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短,且简便快捷,效率较高。

    但从赔偿范围看,赔偿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的规定,在这个赔偿范围中,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等都不包括在内。而对于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从这两个规定看,后者确定的物质赔偿范围要宽泛得多。

    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另案提起民事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利弊。至于哪种方式更能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要视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刑事被告人少,可赔付财产有限,量刑可能较重,判决后执行希望渺茫的案件,最好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对于涉案人员多,量刑可能较轻,可供执行的财产充足,判决后履行赔偿义务较快的案件,可在刑事部分判决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案例一中,由于李某与田某均生活拮据,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能有限,且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即使被害人家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最终的执行结果也难以预料。这种情况下,刘某的家人选择了附带民事诉讼。而案例二中,被告人人数较多,量刑较轻,且能够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秦某选择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实现了更加理想的赔偿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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