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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对于是否构成诈骗罪,我暂不发表意见。

 赖建东 2020-08-28

在这个招摇撞骗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招摇撞骗罪,诈骗金额是10万元,辩护人对于罪名不持异议,只对金额提出异议,认为是8万元,而不是10万元。

理由在于:

如果定性为诈骗罪,法院就会直接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个量刑幅度之内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在于:《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所以,不能定性为诈骗罪,否则对被告人更加不利!

如果定性为招摇撞骗罪,由于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并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因此,在定性为招摇撞骗罪的基础上,是否构成“情节严重”还有辩护的空间,还完全可能证据在三年以下这个量刑档次之内定罪量刑。

但是,在法庭辩论接近结束的时候,法官突然来这么一句:现在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罪发表意见。

法官:请公诉人先发表辩护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假冒人民警察进行诈骗,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法官:请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被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罪,因公诉机关并没有指控构成诈骗罪,而且刚当庭发表意见我也认为不构成诈骗罪,所以,我同意公诉人的观点。其余意见暂不发表。

其实,这还用说吗?......此处省略200字。

所以,我只能说同意公诉人的观点,其余意见暂不发表。

尴尬的是,判决书下来,发现,法官认定构成诈骗罪……

在公诉人、辩护人都认可构成招摇撞骗罪的情况下,法官竟然判决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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