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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检方公诉建议拒不认罪从重,被告人保留无罪辨护观点认罪服法,应该咋判?

 赵ZHFL 2019-12-01

这就是目前司法实践弊端,我们想搞清楚这个问题,必须首先要搞明白,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存在的意义。

刑法中规定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也就是说被告人无需自证其罪,其义务仅限于如实供述,至于是否构成犯罪,其本人作为不具备刑事法律知识的人没有判断能力。因此,辩护人存在意义就是独立于被告人的意志行使的辩护权。

如果这样不好理解,那就举个例子。

假设,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呼吸检测显示每百毫升酒精含量160毫克,鉴定意见显示每百毫升酒精含量100毫克。庭审中,他承认自己驾驶前饮酒,也承认酒后开车,认可鉴定意见。但是他不懂,证据还需要符合法定形式,因此是否构成醉驾,还要看鉴定意见是否符合了法定形式,如果鉴定意见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则不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时就需要辩护人独立于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对相关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从而达到辩护的目的。

我在一次辩护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我做无罪辩护,公诉人三番五次的逼着被告人说,你是否同意辩护人的意见,我立马表示反对。理由很简单,被告人明确表示认罪认罚,他没有义务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发表自己的观点。此后,我在无罪辩护的基础上又发表量刑辩护,公诉人立马跳起来问我,到底是做无罪辩护,还是做罪轻辩护,并表示,如果做无罪辩护,不得发表量刑意见。最奇葩的是,审判长也问我同样的问题。我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五条,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那一刻,公诉人审判长很是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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