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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制高消费了怎么办?

 赖建东 2020-08-28

根据《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在公司欠债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基本上都会被限制消费。这是目前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举措。

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机会不会被限制消费呢?是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律被限制消费呢?

其实,也不然,机会还是有的。例如在陈某被限制消费案。

陈某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欠债不还,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陈某也成为限制消费的对象。

陈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对自己限制消费是错误的。

法院审查认为,《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限制消费措施可以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此,对陈某实施限制消费措施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执行法院驳回了陈某的执行异议申请,后继续申请复议。

复议法院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限制消费措施属于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经过对利害关系人即被执行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提出的执行异议及其证据进行审查发现,陈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多年前就解除了,因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冻结工商登记而无法变更陈某的法定代表人信息,且陈某不属于被执行人甲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出资人,继续对该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实施限制消费措施无助于制裁规避执行行为、建设社会信用机制。最终,法院解除对陈某的限制消费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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