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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没有提交上诉状,算上诉吗?

 赖建东 2020-08-28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该条明文规定,民事案件成功上诉的前提条件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上诉状,并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该两者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如出现下列任一种情况,均不视为成功上诉:

(一)没有提交上诉状,按没有提起上诉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提起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之内提交上诉状,否则视为未提起上诉。

例如,在(2018)粤09民终1731号案件中,杨某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法院认为,应按未提起上诉处理。

(二)提交上诉状,没有缴纳上诉费,按撤回上诉处理。

笔者就曾经办理过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按期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并将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寄送给当事人,但是,当事人在收到之后忘记缴纳上诉费了,结果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外,在少部分特殊案件中,还存在一种比较新奇的做法,就是当事人来不及撰写上诉意见,经跟法院沟通之后,法院同意可以先交纳二审诉讼费,后补交上诉状。该情形,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在黑龙江省高院某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就认为:本案中,王某在原审宣判时缺席,对原审庭审情况及证据情况都不了解,于是要求复制卷宗,了解案情之后,撰写上诉状,但原审办案人员出差,于是,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决定准许王某在上诉期内缴纳二审诉讼费,之后递交上诉状。这样的上诉程序是合法的,上诉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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