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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卖出的金额,是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赖建东 2020-08-28

在非法经营案件中,经常出现涉案货物在仓库还未卖出就被查获的情形,此时,非法经营的数额该如何计算?司法裁判中是非常混乱的。

(一)有的观点认为,被查扣的货物,由于还没有卖出,所以属于犯罪未遂,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有的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购进、运输、储存等其中一个环节的行为,就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既遂,因此,即使涉案货物还被未出售就被查扣,也应当认定是非法经营的犯罪数额,是犯罪既遂。

(三)还有的观点认为,对于没有出售就被查扣的部分涉案货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认定犯罪未遂的案例

(一)(2017)皖07刑终55号:在天津茵帕利华有限公司仓库内查获的卷烟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应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2014)秦刑终字第148号:在本案中,被查获的伪劣卷烟尚未销售,属于未遂,对上诉人张某甲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王某某、张某甲及各自辩护人提出被查获的伪劣卷烟尚未销售,属于未遂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理据充足,予以采纳。

二、认定犯罪既遂的案例

(一)(2018)陕刑终169号:鉴定意见书证明,鉴定机关依据市场询价结果,对本案查扣的药品按照最低询价计算上诉人非法经营数额,并非上诉人所提的依据市场最高价对查扣药品计价,故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非法经营数额并无不妥。

(二)(2015)钦刑二终字第127号:非法经营行为包括一系列环节,经营者非法购进、运输、储存卷烟等行为属于经营行为的中间环节,对此也应认定为是非法经营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非法经营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对专营、专卖物品的管理秩序,只要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即构成犯罪既遂。非法收购之后是否运输,运输之后是否销售完毕,以及是否再将货物销售出去获利,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属犯罪未遂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认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案例

(一)(2017)黑02刑再3号 :原判认定扣押的药品属于未遂有误。鉴于被扣押的药品尚未销售,对原审被告人高树斌可酌情从轻判处。

(二)(2016)黑0108刑初107号:本案中被告人周旭、吕婵香在明知烟草制品需要经专门许可方可经营的情况下,仍无视法律规定,大量收购卷烟以销售牟利,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在明知周旭系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销售卷烟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储存及运输帮助,虽有部分卷烟尚未销售出去,其牟利的目的并未实现,但其收购行为及帮助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侵犯国家卷烟专卖制度,因此应认定犯罪行为既遂。至于是否完成销售行为,只是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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