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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案件,还能提被告人构成自首吗?

 赖建东 2020-08-28

在这个合同诈骗案件中,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和定性提出意见,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发表完是否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后。

辩护人提出:量刑部分的辩护意见,辩护人也一并发表。辩护人认为,综合《破案情况报告》、《情况说明》,被告人在案发之前就主动到派出所,如实全部地陈述全部的案件事实,具有主动投案的情节,到案后也一直如何供述全部的案件事实细节,没有翻供情况,因此,被告人符合自首情节,请合议庭考虑。

法官听到这里,有点不解。

法官:辩护人,你第一部分的辩护意见是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部分提出被告人构成自首,可是,认为不构成犯罪,不认罪就没有如实供述的问题,不认罪就没有自首的问题。自首的前提是构成犯罪。你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是吧?

辩护人:不是的,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 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

我是根据法律规定,参与量刑部分的辩护。在无罪辩护的案件,可以就量刑部分进行辩护,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

法官:是的,我知道,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但是,不认罪了,还怎么成立自首呢?你认为构成自首是在有罪的情况下成立的,你是认为被告人有罪的吧。

辩护人:不是的,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就量刑部分发表意见。我虽然对量刑部分发表辩护意见,提出对被告人量刑有利的情节,但与无罪辩护的观点并不冲突,并不意味着我认为被告人有罪。

法官:那你是在认为有罪的前提下,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的吧。

辩护人:我是参与量刑部分的辩护,就量刑而言,提出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并不是在认为有罪的情况下提出。

……

辩护人和法官就这个问题掰扯了很久,毕竟这本身就是个复杂的问题。其实也完全没有必要纠结,法律规定定罪辩护和量刑辩护是分开进行的,被告人、辩护人可以在发表无罪辩护之后,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来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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