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能否“同庭亮相”?

 芬芳家园阿芳 2018-03-18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在辩护形态中,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是相互对立的两种辩护路径和形式。无罪辩护是基于犯罪构成、案件事实、证据问题、违法阻却事由等方面而提出的从根本上推翻《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罪名指控的辩护意见,因此,无罪辩护不会涉及量刑问题——既然不认罪,便不存在争取从宽处理的意见。而罪轻辩护则是在认罪的基础之上,提出诸如自首、立功、坦白、从犯、退赃等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以论证有利于被告人的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情节成立,达到尽量减轻刑罚的目的。那么,两种辩护路径能否同时适用于同一庭审过程中的一份辩护词?


简单来说,这种情形存在两方面阻碍:一是逻辑上的内在矛盾,容易让法官认为辩方存在明显的妥协之意,并且必然会弱化无罪辩护的效果,罪轻辩护也无法充分展开论证;二是我国传统刑事审判中定罪和量刑程序合二为一的制度设置,导致了量刑辩护并不具备独立性,律师只能在一个阶段中发表辩护意见。


然而,在无罪辩护的案件中,是否就失去了争取轻判的辩护机会?在笔者看来,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避免逻辑上自我矛盾的尴尬,而且能尽可能让法官接受无罪辩护词中的“罪轻辩护意见”。同时,随着《量刑指导意见》等文件的出台,量刑程序在审判过程中逐渐明晰化、规范化,辩方在做无罪辩护的同时提出罪轻意见也具备了相应依据。


一、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被告人认罪或虽然不认罪但同意量刑问题的,执照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审理量刑问题。被告人不认罪且不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合议庭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和理由,记录在卷后,法庭审理继续进行。


由此,我国刑事审判制度开始构建出一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法庭调查阶段可以分为定罪调查和量刑调查两个阶段;法庭辩论也分为两个阶段,即定罪问题的辩论和量刑问题的辩论。在这种制度设计中,若法庭严格依照履行,那么两种辩护方式同时适用便不再是难题。


此外,我国其他法律条文中也有相关的规定予以支撑。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由此可见,相关规定是认同被告人和律师在选择无罪辩护后,依然可以发表罪轻意见。但事实上,当前司法实践中量刑程序的独立性尚未完全凸显,若直接将两种辩护路径机械的叠加适用必然会出现前述提出的两个障碍,势必会影响到整个庭审的辩护效果。那么,如何适用便成了需要讨论的问题。


二、错误方式


在辩护实践中,许多律师为了在无罪辩护的同时不丧失争取罪轻辩护以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往往会在无罪辩护词中加入罪轻辩护的意见,以此试图达到判决有罪时尽量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理的结果。但请试想,庭审时若辩护律师未加思忖,在对无罪意见论证的淋漓尽致后,剧情急转而下,提出“退一步讲,如果/即使被告人有罪,但被告人存在自首、从犯、退赃……的法定或酌定情节,请求法庭量刑时从宽处理”,然后简单将各个情节做些叙述。这种方式看似已是最好的选择,但确实无法获得最好的辩护效果。


这种方式在一些具体案件中可能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也面临着彻底无罪辩护坚持者所言的不可避免的内在矛盾,甚至会在法庭使辩护人陷入尴尬。


首先,从内在逻辑看,既然确信被告人无罪并已在法庭上作了无罪辩护,又何来自首、立功、坦白、初犯、从犯之说?


其次,若某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定罪和量刑程序并未严格分开进行,辩护人在法庭上有时会面临进退失据的窘境,若法官当庭反问辩护人“你是想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辩护人如何回答?法官会从中感受到辩护人对被告人无罪的底气不足,从而将使原本就渺茫的无罪判决可能性直接降为零。


如此还会带来两个不可避免的后果:第一,严重影响了前面无罪辩护的效果,这种辩护意见没有坚定无罪;第二,罪轻辩护意见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因为这种辩护词的主要目的还是做无罪辩护,但为了“稳妥起见”,不得已才在辩护词最后部分加入了罪轻辩护的意见,这样就使得罪轻的意见不能也不适合详细的展开论述,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仅能点到为止,势必也达不到想要的效果。


因此,这样看来,通过这种方式来将两种辩护形态机械地在庭审中予以展现很可能会事倍功半,两部分辩护意见都不能到达预期目的。


三、建议方式


同一案件中,对于认定案件事实而言,律师采取无罪辩护的诉讼策略就不可能进行罪轻辩护;但是对于法律适用方面,律师可以在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之间展开周旋。


笔者认为,前面提到的辩护方式的初衷是好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被告人权益最大化,但完全可以通过另一种更为稳妥的方式,尽量避免逻辑上的尴尬,又能使法官易于接受。这种方式就是为罪轻辩护“改头换面”,以“提示注意”的形式提出,虽内容上与前述方式相差无几,但提出的方式却有本质的不同。


详细来说,仍是将辩护意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无罪辩护意见,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展现在法官面前,坚决彻底地论证被告人无罪。第二个部分指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但并不是说“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被告人也有一些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而是讲“辩护人仍然坚定地认为被告人无罪,但如果法庭不采纳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请注意被告人存在如下几个客观情节”。由于被告人若构成犯罪,其所具备的自首、坦白、立功等从宽处罚情节是已经客观存在的,律师仅以提示注意的方式提出,不会与前面无罪辩护存在逻辑上的矛盾,这种方式从本质上来说可以不算作是罪轻辩护的标准表现形式。


机械的将两部分辩护意见相加与这种提示注意的方式从实体内容上看并无区别,都是将辩护意见分成两块,一块是无罪意见,另一块是量刑意见。但是,其内在逻辑存在区别。第一种方式在发表量刑意见时往往会提出:“即使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这种表述不但存在与前面无罪辩护之间的逻辑矛盾,而且在法官看来明显带有妥协的意思,似乎辩护人也认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而第二种方式则不同,前后一贯地坚持认为被告人无罪,对可能的有罪判决持坚决的反对意见,只是提醒法官如果一定要认定被告人构罪,请从轻处罚。也就是说,从辩护的立场而言,第二种方式坚持的仍是无罪辩护,至于罪轻的理由是站在法官的角度,提醒法官注意当不采纳无罪辩护意见时应当考虑从宽的量刑情节,而不是辩护人改变了无罪的立场。


因此,对于辩护人认为无罪的案件,在辩护策略的选择上,相对于其他方式,在法庭上采用提示注意的形式在无罪辩护中阐述罪轻内容既能在原则上坚定地坚持被告人无罪的立场,深入地阐明被告人无罪的理由,又能有效提醒法官注意如果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关注的量刑情节,如此便可最大可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四、具体操作


庭审时,如果法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定罪和量刑程序分为两个阶段进行,那么便不存在前面的纠结,直接在在定罪部分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在量刑部分发表罪轻辩护意见即可。


若法官将辩论程序在一个阶段中进行,那么辩护人可在第一轮法庭辩论中进行彻底的无罪辩护,在发表第二轮辩护意见时,仍然先对公诉人的有罪意见予以坚决批驳,发表完批驳意见后,马上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意见,指出如果法庭不采纳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应当注意被告人还有几项从宽处理情节,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如果同一个被告人聘请了两个辩护律师,则可由第一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第二辩护人提从宽的量刑理由,但第二辩护人的第一句话也一定要坚持:“辩护人也坚定地认为被告人无罪”。


对于被告人而言,可以坚定不认罪的态度,但同时对于自首、立功、从犯等“事实情节”客观的表述出来。如自首:当时如何自动“到案”的,“到案”后如何如实的供述事实和自己的行为;又如从犯: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和发挥的作用,与其他被告人之间的关系、相互的作用力等方面。这些情况可以说是客观事实,被告人仅作表述,不往量刑上的从宽处理靠拢即可,只要达到了提示法官的注意效果就实现了罪轻辩护的目的。


此外,有些律师深知同时适用两种辩护路径的弊端,所采取的方式是:庭审过程中只适用无罪辩护,并充分论证,关于罪轻辩护的意见在庭后提交书面材料。这种方式确实能避免庭审中的逻辑尴尬,但律师们都知道,书面提交意见的效果与当面以言词方式表达的效果决不能同一而论。


最后提示一点,采取何种辩护路径和策略,律师需要和被告人及其家属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将各自利弊阐明、做好笔录,得到被告人的同意后再行制定详细的辩护意见。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