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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策略的选择,关乎被告人生死!

 赖建东 2020-08-28

选择辩护律师,是一门学问,不是随随便便朋友介绍的一个律师就可以完成的。因为他帮助选择的辩护策略可不可行,直接关于被告人的刑期,甚至会在毒品案件中关乎被告人的生死。

在这个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携带十几斤甲基苯丙胺毒品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

当时,辩护律师确定的辩护策略是,作罪轻辩护,认为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构运输毒品罪。

主要理由是:被告人虽然将毒品从县城带到了省城,但是他为什么运输、运到哪里、为谁运输、接头人是谁、是否为了贩卖等等问题都没有搞清楚,都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无法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运输毒品的目的性,因此,在现有证据条件下,只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也许是为了配合这个辩护策略,被告人归案之后,对于毒品的来源、接头人等等信息,都缄口不言或东拉西扯,导致被告人运输的目的、毒品所有人、毒品接收人、是否为了事实其他毒品犯罪等等情况都无法查清。

这个辩护策略是注定失败的!

持有毒品被人赃俱获时,如何定罪,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司法解释中规定得非常明确。

《武汉会议纪要》【法〔2015〕129号】规定,“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可见,持有毒品被人赃俱获,存在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争议的前提是两个:

第一,犯罪嫌疑人是吸毒者。

第二,犯罪嫌疑人所持毒品的数量还没有达到“数量较大以上”。

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并不是吸毒者,尿检结果也显示不吸毒。因此,第一个前提已经不成立了。

细究之下可发现,第二个前提也不成立。根据《武汉会议纪要》:

1、达到刑法第348条最低数量标准的,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构成运输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数量标准是甲基苯丙胺10克-49克。数量达到这个数量区间,就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而本案中,当事人携带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高达十几斤……

公诉人在法庭上直接用《武汉会议纪要》彻底否定了这种辩护观点。公诉人认为:根据2015年的《武汉会议纪要》,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定性准确。被告人为什么运输、要运输到哪里、毒品所有人是谁、毒品接收人是谁等问题,都不影响本案的定性。

所以,这个辩护策略注定是失败的,负隅顽抗的结果,就是被严惩,最后被判处死刑也就在所难免了!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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