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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和诉辩交易的根本区别

 赖建东 2020-08-28

什么是诉辩交易?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诉辩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什么是认罪认罚制度?2016年11月11日下发的第一个认罪认罚规定——《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法〔2016〕386号】第一条就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认罪认罚制度而言,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律师多大程度上介入量刑协商中。

诉辩交易,是控辩双方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协议,作出有罪答辩,检察官给予较轻的量刑建议或者撤销些指控。

而认罪认罚基本上等同于“认罪、坦白”,思想渊源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从启动程序上,首先是被告人书面表示认罪,并申请认罪认罚程序。

在刑期确定上,检察院提出一个量刑建议,被告人接受就可以达成认罪认罚,不接受就达不成认罪认罚,基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因此,检察院是绝对强势地位的,被告人先认罪,先申请认罪认罚,检察院考虑给予从轻处罚,提出检察院认为较轻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接受则签署具结书,不接受则拉倒。

在这个过程中,辩护人、被告人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没有协商的余地,只有请求宽大处理的权利。

所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吴小军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反思与路径完善——基于北京试点的观察》一文中,也提出类似观点,他认为当前中国的认罪认罚制度,“控辩量刑协商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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