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刑事律师如何推动法治发展?

 赖建东 2020-08-28
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有亮点,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可以推动法治的发展,即使这个案件非常简单,关键在于辩护律师的担当和坚持。
例如,在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中,醉驾事实非常清晰简单。2016年10月,李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途径广州某区某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侦查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刑事立案,并委托机构鉴定这辆车的属性,结论认定涉案电动自行车是超标车,属于轻便摩托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广州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危险驾驶罪成立,判处拘役三个月。
这是非常简单的醉酒驾驶案件,血液酒精含量测试显示达到醉酒标准,车辆属性鉴定意见显示是涉案车辆是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范围。因此,表面上看,认定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无障碍。
但是,辩护律师研究发现,市面上绝大部分电动自行车在质量、速度等参数上,都是超过国家标准的。超标的电动自行车能不能当作机动车对待,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能不能等同于驾驶机动车,法律上从来没有明文规定,却关乎着千千万万正在使用机动车的人。
如果超标电动自行车等同于机动车,那么使用者将承担非常重的责任。在民事上,超标电动自行车撞伤行人将承担机动车撞伤行人的责任,超标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等同于两辆机动车发生碰撞,这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民事责任影响重大。在刑事上,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将等同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直接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国家对于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都没有实行登记制度,也不要求购买交强险、考驾驶证,没有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在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实际管理过程中,国家并没有将超标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的范围,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任意扩大机动车的范围,不应将超标的电动自行车等同于机动车。
不得不说,国家对于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与经办法官沟通得知,法院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如何适用法律还没有定论,正在进行大规模的调研,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
可见,案子虽然非常简单,但所涉及的问题是重大的。本案中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属性之争,意义重大,促使国家机关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该如何适用法律,进行深入调研,商讨合适的解决方案。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