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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用的病历资料,如何分析?拟骨折,是不是骨折?

 赖建东 2020-08-28

在这个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遭受殴打,导致入院治疗。入院病历资料显示“未排除右侧第8、9肋骨骨折”、X线诊断报告显示“未排除右侧第8、9肋骨骨折,建议必要时复查”、CT检查报告显示“拟右侧第8、9肋骨骨折,请结合临床及其它检查。

后伤情鉴定认为,根据病历记载及活体检验所见,XXX受钝性暴力作用导致第8、第9肋骨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条b项,属轻伤二级。

在庭审中,就被害人的伤情,究竟构不构成轻伤二级,控辩双方产生激烈争论。

辩护人认为,病历记载的是“拟骨折”,并要求复查、要求结合临床及其他检查。因此,是否发生了骨折,不确定。

公诉人认为,这份鉴定意见是XX鉴定机构出具的,该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过程科学、详尽,鉴定结果也客观公正,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辩护人或法庭认为鉴定存在问题,也可以对伤情重新鉴定。

其实,在这个案件中,双方争议焦点的解决,应当回归到病历资料本身。探究医院病历资料究竟能不能确定骨折,是“拟骨折”还是“骨折”。

病历资料一般由多份不同的材料组成:

1、住院病案首页:记载伤者的基本信息以及入院、出院情况;

2、住院病历:记载伤者住院时的基本病情、病症、体格检查情况等。

3、X线、CT等各种检查报告单:记载伤者入院之后所作的各种检查检验情况,以及检查检验的结果。

4、出院记录:出院记录单记载了伤者治疗的过程、出院的时间、出院时的病情等。

这些病历资料中,对病情的记载大多有所差异。出院记录才能更准确地反映被害人的病情。

本案中,“拟骨折”是X线检查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所出具的结论,这是初步的结论,并不是最终的结论。最终的结论往往会在住院病案首页或者出院记录中记载“主要诊断”是什么。本案住院病案首页记载:主要诊断是“右侧第8、9肋骨骨折”,出院记录的治疗经过中记载:“右侧第8、9肋骨骨折”。因此,被害人确实是已经发生了肋骨骨折的受伤后果,鉴定意见没有太大问题。

但是,有的观点依然认为,是否有骨折,在病例记载不清晰的情况下,应当对伤情进行活体检查,以确诊是否有骨折,或者在病例记载位置是否曾经发生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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