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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总结:涉黑大案开庭,辩护律师需要注意的问题

 赖建东 2020-08-28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有三个共同特点:1、被告人非常多;2、案卷材料非常多;3、不是每一个被告人都参与每一单具体的犯罪。辩护律师从看到案卷材料到准备开庭,需要做的事情很多,需要注意的要点很多。

一、研究案卷材料,需要了解对全案证据有全盘把握。

建议做出一个全案证据目录:哪一卷有哪些证据,某一项证据在哪一卷哪一页,在这个证据目录里面,能够通过关键词检索,迅速查找到。

二、研究案卷材料,掌握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内容。

公诉机关出示证据时,并不会将全部证据都出示,只会出示对控方有利,对被告人不利,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在举证阶段,辩护人需要对这部分证据进行反驳、回应、解释,因此,要预测公诉机关出示的不利证据主要有哪些,作有针对性的质证准备。重点对鉴定意见等书证提出质疑,这些证据如果存在问题,那就都是硬伤,公诉机关很难补救。

三、研究案卷材料,掌握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内容。

在举证质证阶段,公诉机关出示对比高人有罪、罪重的证据时,辩护人除了反驳、回应、解释之外,还需要有证据证明辩护人的观点,那就是案卷材料中,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而且公诉人没有出示的证据。在举证质证阶段,辩护人可以提出哪些证据对被告人有利,能够证明被告人在该单犯罪指控中,无罪或者罪轻。

四、庭前会议要讨论法庭发问的顺序和举证质证的顺序、被告人到场权等三个关键问题。

在庭前会议,除了讨论是否申请回避、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等。法庭发问的顺序、举证质证的顺序、被告人到场权三个问题也非常关键,如果没有讨论,开庭的时候也可能面临这样的争议。

法庭发问的顺序,即是从认罪认罚的人开始讯问发问,还是先从第一被告、按照起诉书确定的被告人顺序讯问发问。公诉机关为了指控方便,很有可能会要求先讯问发问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之后再讯问发问其他被告人。而辩护人会认为这样给法庭先入为主的印象,不利于公平公正处理。

举证质证的顺序,即先出示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证据、综合证据,还是先出示各个具体罪名的证据。公诉机关为了指控方便,很有可能会要求先出示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证据和综合证据,然后再就个罪的证据进行出示。而辩护人会认为,这是先扣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帽子,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毕竟,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应该是从具体犯罪中审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所以,应当从具体犯罪举证质证开始,到最后,再出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四个特征的证据,这样涉案被告人是否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也就水到渠成,可以作出判断了。

被告人到场权,即在各个具体犯罪举证质证的时候,其他没有参与到这一单具体犯罪、在这一单具体犯罪中没有被指控的被告人,是否应当到法庭,是否可以发表质证意见的问题。公诉机关会认为,公诉机关并没有指控其他人参与这一单具体犯罪事实,因此,其他被告人不是这一单具体犯罪的被告人,所以,他们无权到场、无权发表质证意见。辩护人会认为,这显然不妥当,每一单具体犯罪事实是否成立都关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成立,每一单具体犯罪都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是否成立的重要判断依据,而被告人都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每一单具体犯罪事实,都关系到每一个被告人,每一个被告人都有权到场、有权发表质证意见。

五、准备庭审质证意见时,需要对部分关键证据作好展示的准备。

在部分重大案件中,公诉机关会采取PPT等形式,进行全案证据展示,将对被告人不利、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一一展示出来,指控的效果比较好。那么,辩护人也需要有针对性地、对部分特别关键的有利证据,以图片等形式,展示出来。对部分比较难懂的、容易混淆的法律规定、证据材料,也可以展示出来,逐一讲解。这样才能达到更好的庭审效果。

六、辩护人举证,需要特别注意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公诉机关可能会非常挑剔,要求辩护人说明每一份证据的合法来源,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就不予质证,要求启动排非程序。

虽然公诉机关没有启动或申请启动排非程序的权力,但法院一般也会允许公诉机关这个申请,所以莫名其妙地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启动排非程序,给辩护人举证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因此,辩护人提交证据,也需要特别注意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调取任何一份证据,都附带调取证据通知书等函件,就可以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性了。

七、法庭辩论阶段,需要基础辩点也需要概括升华。

在法庭辩论阶段,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很多的具体犯罪,在准备辩护意见的时候,需要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对各个具体罪名是否成立、罪责大小,提出辩护意见。这部分可以总结质证意见的观点,将证据存在的硬伤等问题,一并总结出来。例如,对于这一单犯罪指控,首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一单犯罪事实与被告人XXX有任何关联,被告人XXX事前不知情、事中不知道没参与这件事情、事后才听说;其次,涉案的伤情鉴定不适格,鉴定标准和鉴定依据是错误的,没有适格的证据能证明被害人构成轻伤。

第二部分,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成立:恶势力形成时间、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等问题,围绕着恶势力的概念和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形成时间的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论述,讨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构成、是否已经形成。

小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都是大案要案,辩护律师需要考虑到案件的方方面面,需要储备每一个具体犯罪指控的辩点,还要处理各种突发情况。因此,从法律规定、辩点、常见问题等方面,都做好充分准备、充分预案,才能淡定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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