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7年11月XX日XX时许,被告人周某持当日XX至XX的GXXX次车票进入XX火车站乘车,通过实名制检票口进候车室时,被辅警发现并示意民警对其检查,周某突然往火车站广场外逃跑。民警和辅警紧追其后并看到周某边跑边抛洒疑似毒品的白色晶状物及包装物,后将其抓获。经过鉴定,周某携带的毒品共计净重41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曾发布过“李光平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李光平于1997年6月12日中午,在北京邮电局驻新世纪饭店邮电所内,采取全球特快专递方式向浙江省杭州市的陈勇邮寄海洛因6克,被发现举报。当日下午,李光平在其租住的新世纪饭店2112房间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又从李光平身上搜查出海洛因31.41克。公报案例认为,由于其邮寄毒品的行为被及时发现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光平明知是毒品海洛因拒不交出仍非法持有,且无证据证明该毒品是用于贩卖还是自己吸食,其持有毒品的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光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具体到本案周某的犯罪形态,周某持有毒品在进高铁站时就被查获,若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犯罪形态属于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可以发现,也有商榷的余地,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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