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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错误的阅卷方法

 赖建东 2020-08-28

有效阅卷,是有效质证、确定辩护策略的基础。但阅卷并非易事,案卷材料越来越多,动辄几百卷;案卷材料内容鱼龙混杂,既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当前缺少完善的阅卷系统,只能依靠人力资源不断摘抄,做键盘侠;如何通过阅卷发现证据存在的问题、如何发现辩点,更是阅卷的痛点难点。如何有效阅卷,成为不少刑辩律师头疼的事情。

一、只看卷不制作阅卷笔录

部分辩护律师没有制作阅卷笔录的习惯。其实,这是错误的阅卷方法。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都比较漫长,短的一两个月,长的好几年。如果没有做阅卷笔录,以后每一次参加诉讼活动前,基本都要从头再来,费时费力而且事倍功半。如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撰写了辩护意见,与检察官沟通完毕。距离开庭还很久,于是将案件放下,去办理其他案件。等几个月后案件开庭时,辩护律师对该案的证据情况已经基本忘得差不多了,不得不又去阅卷,重头再来。

而且,辩护律师手头上往往不止有一个案件,可能同时在办几个案件,若没有对每个案件都制作阅卷笔录,很容易搞混。

阅卷笔录属于辩护律师阅卷的基本成果,是辩护律师工作的体现,是将无形的辩护服务有形化、产品化的重要表现形式。

二、纯粹埋头摘抄案卷

不少没有经验的年轻律师,往往以律师助理的姿态办案,把阅卷等同于证据摘抄,埋头对案卷材料进行非常详细细致的摘抄,把案卷材料内容搬到阅卷笔录中。这样的阅卷是事倍功半的。只做案卷材料的搬运工,不仅非常耗费时间精力,而且对审查证据、寻找辩点并没有多大的助益。

三、埋头阅卷+质证意见+辩护意见,一次性解决问题

部分辩护律师不愿意多次重复翻看案卷材料,于是一次性将阅卷、证据摘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全部完成,在阅卷的时候就将全部开庭材料都准备完毕。

对于案卷数量非常少的案件,这种操作尚可。但案卷材料稍微多一点,这种方法肯定行不通。

对全案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的形成,都需要以掌握全案证据材料作为基础,而且对关键证据材料进行多次、细致研究之后,才更可能形成有力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例如,辩护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案卷材料中鉴定意见存在诸多瑕疵时,就着急就此撰写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而在随后的案卷材料中又发现补充鉴定意见或者相关情况说明,鉴定机构已经意识到这些瑕疵,并已经及时补正了。那么,此前撰写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不就作废了嘛!

甚至在很多案件中,确定有力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不仅需要全面掌握案件材料,而且还需要研读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各种案例材料,才能逐渐确定。初步确定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之后,还需要不断地修改、论证质证意见、辩护意见,才能让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经得起推敲考验。

四、小结

刑事案卷材料阅卷并非易事,辩护律师需要有正确的阅卷思路、方法和目的,才能做到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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