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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你所发的每一条微信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赵建辉hj5i5nh1 2020-08-29

注意!你所发的每一条微信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在日常生活中,微信的使用给我们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它承载了很多重要信息的传递。然而,当这些重要的信息导致分歧、争议、纠纷,甚至引起诉讼时,信息的内容就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2020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微信聊天记录被列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在需诉讼的案件事实认定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微信的聊天记录如何才能作为诉讼中的证据,获得法院支持呢?取证和提交微信电子证据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就此事,记者采访了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心刚。

01

微信电子证据的取证注意事项

1、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2、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微信聊天时,可尽量通过发送语音或者视频的方式与对方进行沟通。人的语音具有唯一性,有语音证据便能准确锁定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将现实的身份与虚拟的微信账户关联。

3、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将微信电子证据及时进行公证对于法院认定该证据的效力具有重要作用。

02

微信电子证据的提交注意事项

1、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的,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其中:

①提供微信、支付宝、QQ通讯记录作为证据的,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

②证据中包含音频的,应当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③证据中包含视频的,应当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储存载体;

④证据中包含图片、文本文件的,应当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

⑤证据的内容或者固定过程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供公证书。

2、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

3、登录软件出示微信电子证据时,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①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②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③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律师贺心刚提醒广大市民朋友,生活中的许多纠纷和不必要的麻烦,都能通过我们的多留心、多留意避免。另外,对网络支付和转账的严肃性和法律性有一定了解、对相关知识有一定掌握,也在今后的生活中能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巴彦淖尔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 艾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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