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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9 每日一税】《2020年第35周(08.24-08.28)周末问答》

 每日一税 2020-08-29


【20200829   每日一税】

2020年第35周(08.24-08.28)周末问答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33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应广大读者朋友的要求,每周末与各位老师一起讨论本周每日一税思考题。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2020年8月24日:S公司为2020年7月新注册的公司,直接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当月收到资本金5000万元,如何缴纳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答:S公司应按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的万分之二点五缴纳印花税。

即:S公司2020年8月应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额12,500.00元。

注意:由于S公司注册时,直接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印花税筹划:S公司2020年7月注册时,先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税〔2019〕13号规定,可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6,250.00元。S公司在2020年8月缴纳印花税后,再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实务中,被投资公司应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缴纳印花税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申报缴纳印花税。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88〕国务院令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二、2020年8月25日:自然人出租房屋如何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自然人出租房屋,承租方需要发票的,可申请代开发票。

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承租方为其他个人的,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二条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发票

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2020年8月26日:2015年8月,S公司通过设置账外账的形式隐匿收入少缴税款800万元,税务机关依法如何确定税款追征期?

答:S公司通过设置账外账的形式隐匿收入少缴税款800万元,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属于偷税,税务机关应无限期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五十二条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四、2020年8月27日:2020年8月,S公司员工张三生病住院,S公司副总受公司委托前往医院探望,送慰问金2000元,在S公司福利费列支,问该慰问金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答:S公司福利费中支付的员工生病住院慰问金,属于S公司给予张三生病住院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应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五、2020年8月28日: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的“股权”,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税务机关在哪里呢?

答: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的“股权”,应向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祝@所有人 周末快乐!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你的向导,而你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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