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民事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 指导案例:张同禄与北京禄颖兰釉艺工艺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参阅要点: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排除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 民事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指导案例:丁某诉种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股权出让人继续经营目标公司,因买受方违约致使股权未能转让,出让人请求支付违约金的,合同履行期间标的企业的正常经营性支出,不应当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损失”。 民事案由:公司决议纠纷 指导案例:赵焕明与北京第五波养生文化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纠纷上诉案 参阅要点:股东会可决议事项的认定。 1. 股东会决议在异议股东不同意的情况下处分了股东个人财产,违反了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的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以该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为由确认无效。 2. 超出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作出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事项属于公司事务的,属于股东会可决议事项,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若股东会决议内容不属于股东会可决议事项,则效力应当为待定更为合适。 3. 股东会决议内容不属于股东会可决议事项,主要的表现是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本身不能按照股东会的集体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等。例如,决议内容所涉及的事实是需要我国专门的司法机关认定,不是股东会决议就能影响和改变相关法律关系的,不是股东会能确认或否认的。 民事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指导案例:孙某诉洪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参阅要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股东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指导案例:TAT CO.,Ltd(韩国TAT公司)与陆致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上诉案 参阅要点: 1. 公司利益受损股东主张权利的应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 公司法第152条和153条存在一定的区别,依据两条不同的法律条款提起的诉讼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利益归属等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 二、保险纠纷 民事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指导案例: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参阅要点:保险人提供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格式合同中有关“按责赔付”的约定,属保险人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被保险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民事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9号:田乃军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参阅要点: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主张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为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履行了赔偿义务日。 民事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1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参阅要点: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请求权的性质确定管辖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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