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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个体工商户以经营者名义起诉被驳回

 道德是底线 2020-08-31

近日,石泉法院审理一起发生在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受理后发现主体不适格,遂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以案说法 | 个体工商户以经营者名义起诉被驳回

原告张某与被告丁某共同经营一家商行,自2012年5月起,双方另起炉灶分别开设自己的商行,张某的商行向丁某商行供货,丁某的商行拖欠货款。两商行均系个体工商户。2020年7月,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丁某给付供货期间的货款。

经审查认为,张某所主张的买卖合同关系发生在原被告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本案中,张某经营的商行是登记了的个体工商户,该商行有字号,应以字号作为本案当事人,故张某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故依法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评析:主体不适格也就是诉讼主体资格不合格。在诉讼法理论中,起诉符合诉讼要件是法院进行实体审理的前提,主体不适合具有程序法性质。简单的说,在法律关系中,参加人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能力或行为能力合乎法律规定的要件或成立条件,才能进行诉讼的实质审查。主体不适格有两种可能:一是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的应驳回起诉,因原告本身没有起诉权。本案即是这种情况,原告应当是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并非张某,故被驳回起诉。二是被告主体不适格,对被告不适格的实践中做法不一,也有裁定驳回起诉,也有在实质审查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所以到法院提起诉讼之前一定要明白:你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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