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电话:136 1876 9699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19日晚上8时许,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的四名民警,依法执行查处酒驾任务,两名被告人的朋友(已另案处理)醉酒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被交警拦下呼气测试酒精含量,在车上的两名被告人立即下车拉扯、阻碍交警依法执行公务,并殴打执勤交警及辅警,致使四名交警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 随后,二人逃脱。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李某在秦皇岛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8月26日,被告人李某二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李某二的亲属在案发后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二明知交警正在执行公务,仍以暴力殴打的方法阻碍交警依法查处酒驾,造成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从重处罚。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李某二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平台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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