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精神病患者伤人案。 2019年10月8日,南昌湾里区一户人家开始装修,噪音吵到了楼下的李某,李某本身患有精神疾病,他竟然直接持棒球棍找上门击打装修人员脸部,装修人员鉴定为十级伤残。 李某因故意伤害,被湾里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认定李某为限制性刑事责任能力人,原告王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及其监护人葛某和李某某,承担赔偿款2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患有精神疾病,作为监护人的葛某和李某某在有医嘱要求其二人看管好李某以防其伤人情况下,仍放任其一人在湾里居住,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李某行为系故意,在无证据证明原告有重大过失情况下,不适用过失相抵,不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均未提供李某有财产的证据。据此,法院认定由李某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余万元。 判决后,法官耐心进行答疑,李某的监护人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了相应的赔偿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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