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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吒在河南淇县开了一家风火轮电动车厂。2017年9月,电动车厂因在2012年至2017年期间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等共计28万余元,被稽查局认定为偷税,处不缴税款4倍罚款114万余元。哪吒不服该处罚决定,以电动车厂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稽查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驳回了电动车厂的诉讼请求。电动车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稽查局认定电动车厂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未纳税,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情形,已构成偷税,但在案证据只能证明电动车厂在2017年1月3日办理了地税登记,违法事实大多数发生在登记之前,稽查局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故撤销了一审判决和稽查局的处罚决定。稽查局不服,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再审查明,电动车厂在2012年3月办理了国税登记。再审法院认为,在国地税合并之前,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分别办理地税登记和国税登记,稽查局认为办理国税登记等同于办理地税登记没有法律依据,故稽查局以电动车厂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未缴税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情形为由认定其偷税依据不足。此外,稽查局对其作罚款114万余元的处罚决定,应当履行听证程序而未履行,程序严重违法。综上,稽查局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河南省高院维持了原二审判决。办理税务登记是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即便是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很多人以为不办理税务登记,也就不用申报纳税了。这种观念是错误的,纳税不以办理税务登记为前提,纳税义务是法定的,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应税交易或所得就要纳税了。而且,对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当然,这都是行政责任,没有牢狱之灾,办理税务登记的就没那么幸运了。《税收征税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偷税的行为方式之一,一旦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数额和比例标准,就会被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因此,只要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未缴税的,就会被认定为偷税。 本案电动车厂的幸运之处在于其虽然办理了国税登记,却未办理地税登记,而电动车厂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等也都属于地税征收,因而不能以其已办理国税登记就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并进而认为构成偷税。由此看来,似乎不办理税务登记反而有利于市场经营主体了。不得不说,这种认定标准是存在问题。偷税的认定是不仅要有偷税的客观事实,还要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有偷税的故意,而行为人未缴税系其客观行为,已办理税务登记也是一种客观状态,不能由此推定行为人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实质上,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判决都忽略了“拒不申报”的认定,已办理税务登记只能认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只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才能认定偷税,“拒不申报”体现了行为人偷税的主观故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税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也应告知纳税人听证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电动车厂属于其他组织,稽查局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超过1万元,应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除非电动车厂不要求听证,否则稽查局应组织听证。本案中,稽查局显然没有履行上述听证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亦应依法撤销。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一二审中,不仅电动车厂未提出相应抗辩,法院也未注意到处罚决定未履行听证的事实,否则官司也不至于因为是否能认定偷税这一个问题而打到省高院。您可能感兴趣 破产程序中发生纳税争议,申请复议要不要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
举报人诉答复行为,最高法审处理行为,这个判决值得商榷
作者:杨银德,税务律师,潜心研习税法,目前主要从事税务筹划、税法顾问、税务风险诊断、税务稽查应对、税务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虚开、逃税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辩护等涉税法律服务。微信公众号:hebaxi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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