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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专车新规否定了滴滴Uber模式?

 磐石之心 2020-09-04

在上海交通委给颁发首张网络约租车牌照后,10月10日下午交通运输部正式颁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而就在昨日,我还写文章《出台网络租车规定前应先给出租司机解绑》,希望政府先解决出租车行业的历史包袱,再议网络约租车的牌照,因为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公平竞争。令我惊喜的是,《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出租车历史包袱进行了拆除,同时也对网络约租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接下来,我将重要条款进行解读。

“专车”正式认定为“出租车”的一种

此前,对于网络约租车没有明确定义,认为谁的车都可以拿来当作网络约租车,认为这是一种互联网普及时代的共享经济。而《指导意见》中,对“专车”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有了名字“预约出租汽车”

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喷涂、安装明显的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识,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可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预约出租汽车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电话预约出租汽车等形式,具有预约出租汽车专用标识,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这意味着“专车”没有什么特权,仍然是出租车的一种,只是不在街上巡游揽客而已,这也为后续相关规定的出台埋下了伏笔。

解决牌照有偿使用和份子钱的历史包袱

出租车行业的历史包袱有牌照有偿使用、份子钱等压在出租车司机身上的大山,也让他们睁眼就要交钱,所以被逼得开车速度快、服务态度差、甚至会挑客、拼客等。

《指导意见》对这些历史包袱明确提出改革方法: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考虑市场公平竞争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公司化经营的企业,经营权与车辆产权应“两权合一”,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俗称“份子钱”),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项目组成、测算方法。

此外,各类出租车的价格仍然由政府主导制定。《指导意见》规定: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项目组成、测算方法。

车辆性质和驾驶员规定否定了滴滴Uber的模式?

在上海交通委出台的那份规定里,对网络预约类出租车没有限制车辆必须是营运车辆,没有限制驾驶员必须是专职司机,而在国家交通部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却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首先,对于车辆要求必须登记性质为“出租客运”。必须有营运年限、车辆的专用标识,符合条件的车辆才能够发放《道路运输证》。通俗的解释是,普通私家车如果想要做网络预约出租车必须更改营运性质,并设置具体报废年限。

对于当前家庭轿车作为“专车”的现状来说,许多家庭轿车主会放弃申请为出租客运性质,因为这意味着车辆折旧费用太高,对于非专职司机来说,根本赚不回车钱。

其次,对于车辆的驾驶员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规定者才能拿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违法犯罪记录;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危险驾驶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对此,我们应该予以支持,因为目前大量专车司机为社会人员,并无任何严格审查机制,带来严重安全隐患,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效保护乘客安全。

再次,要求网络预约出租车平台方必须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还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这意味着目前滴滴快的、Uber这种以社会车辆为主体,司机不固定在某个平台的模式难以为继。必须如同神州专车、AA租车那样采取招募驾驶员,自有车辆的形式进行运营,这对于市场份额最高的滴滴、Uber来说无异于一颗炸弹。

另外还规定网络预约出租车必须提供发票、使用出租车专用打表设备,而且还要24小时不间断提供服务。这些规定与巡游出租车几乎一致。

这份规定似乎否定了当前滴滴Uber的发展模式,而他们也肯定在积极的与监管部门沟通,以其获得解决,否则按照这个规定执行将让之前的投资大打折扣。

价格补贴将成为历史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对市场价格进行了规定,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这意味着此前的“补贴模式”成为历史,而滴滴、Uber们抢夺用户的主要法宝就是价格战。

同时,该规定还强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服务所在地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拼车鼓励,但不能成为网络预约出租车

规定还特别提到了“拼车服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名义提供运营服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在通勤或节假日出行时,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计划,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仅限燃料成本及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出行方式,不适用本办法。

写在最后

国家交通部两份征求意见稿目标十分明确,那就是解决出租车行业的历史包袱,规范网络预约出租车发展,从而让巡游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车公平竞争。

而对于网络预约出租车的管理规定,目前看的确等同于巡游出租车,并没有设置任何特权。所以外界担忧这一政策如果正式实施,意味着滴滴、Uber这两家公司将遭遇重创。同时,也担忧政策是否会影响到城市运力和市场活力。

但是无规矩不成方圆,出租车作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世界都在政府的监管之下。网络预约出租车的发展本质上是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创新,而并非是诞生了一种新的业态,在国家颁布的文件中也明确了“互联网”作为先进工具的事实,但是不承认用互联网对传统出租车行业进行完全的颠覆。

规定中,对车辆、驾驶人员、价格等做出了规定,如果从行业健康发展、顾客长远利益角度看,并非不是好事。保证了安全出行、解决了恶性竞争,而经济学规律告诉我们任何一个恶性竞争的行业都不会稳定、有序和长远的发展。

距离这两份法规的正式颁布还有1个月时间,11月9日将结束公示,到底正式的规定会是什么样子?我们也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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