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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应作何理解?

 一水易人 20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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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该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行为的,应各自就自己的违约行为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以合同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为由,对双方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适用法律错误。

案例索引

《西安普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2020)最高法民终589号】

争议焦点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应作何理解?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在普明公司提起的本诉及碧桂园公司提起的反诉中,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对方违约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该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行为的,应各自就自己的违约行为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以普明公司存在隐瞒债务的违约行为和碧桂园公司存在延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违约行为为由,对双方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由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其对于双方当事人各自主张的对方的违约行为是否存在,具体存在何种违约行为,因自身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等相关需要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均未予审查认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来源:法门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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