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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阳黄俊国非御史黄龟年

 进学个人图书馆 2020-09-08


   看了这两天金生、费大两人的讨论,我觉得既然在说历史的问题,论点应该能找到历史依据支持。费大一直坚持御史黄龟年,坚持秦桧修改历史,那么应该是费大拿出历史依据的时候了。我说历史依据,是指根据哪本历史典籍的哪一卷的内容,而不是凭空猜测。这样做才有说服力。至于封侯的事是不是宋高宗搞出来的,只要有历史依据就有说服力。
   对于“附丽匪人”,千万不要望文生义。“附丽”本身是一个词,表示依附、附着的意思。“匪人”在古代尤其是宋代,是指品格低下的人。如果我们将。“匪人”理解为强盗、土匪,则有些事不可理解。有些人看到丽字,就容易想象是某个女人,将事情想到不该想的地方。对于御史黄龟年“附丽匪人”的罪状,我记得以前找到过文献,是说御史黄龟年到北方公干的事,事情发生时间应该是北宋末期,而不是南宋建炎、绍兴初年。宋陆九渊写的《荆国王文公祠堂记》也使用了“附丽匪人”的词句,原文是“元佑诸公可易辙矣,又益甚之。六艺之正可文奸言,小人附托,何所不至。绍圣用事之人,如彼其杰,新法不作,岂将遂无所窜其巧以逞其志乎。反复其手,以导崇宁之奸者,实元佑三馆之储;元丰之末,附丽匪人,自为定策,造诈以诬首相,则畴昔从容问学,慷慨陈义而诸君子之所深与者也。”意思说的是元丰末年到绍圣年间,攻击王安石的人依靠小人,继续捏造各种文辞攻击王安石。众所周知,王安石一生不好声色,只专心政务,于是有熙宁变法。如果“附丽匪人”是指王安石好声色、勾结强盗、土匪,则与文义相差十万八千里。

    御史黄龟年秦桧,发生在绍兴二年,秦桧罢相,黄龟年升给事中,正四品。《宋史》对于黄龟年是什么时候罢职,以及罢职后的去向说得很简单,仅仅以“落职, 本贯居住”交代,之后就是“卒,六十三”。

    对于这种简单的介绍,给人的印象是绍兴三年到绍兴十四年,黄龟年一直任职给事中,或是不知在干什么。2004年宋代文献学专家李之亮在其文章“《宋史》校订举偶”中,纠正了《宋史》黄龟年传的一点小错误,解开了谜底。李之亮关于黄龟年传的全文:

    《宋史》卷三八一《黄龟年传》:“累迁起居舍人、中书舍人兼给事中。司谏詹大方希秦桧意, 劾龟年附丽匪人, 缙坤不齿, 落职, 本贯居住。”
    : 此条言黄龟年传为中书舍人兼给事中时, 司谏詹大方劾其附丽匪人,“司谏詹大方”的说法恐有不妥。 《要录》卷六八:“(绍兴三年九月己巳) 中书舍人黄龟年试给事中。”《会要·职官》七〇之一二: “( 绍兴三年九月) 二十一日, 黄龟年罢给事中, 提举临安府洞霄宫。”此可证黄龟年被劾事在高宗绍兴三年九月。又《要录》卷一四八:“ ( 绍兴十三年四月癸酉) 监察御史詹大方守右司谏。”可知詹大方绍兴十四年时方为右司谏, 此前只是个御史台检法官。《要录》 卷一四八:“( 绍兴十三年四月) 壬戌, 御史台检法官詹大方、秘书正字游操并为监察御史。”疑此条中之“詹大方”为另外之人。

    从李之亮的研究结果看,詹大方劾黄龟年“附丽匪人”的事发生在绍兴三年,而不是有些人误解的绍兴十四年。黄龟年在绍兴三年九月被罢官,得到的是一个闲职:提举临安府洞霄宫。从此黄龟年离开权力中心,一直到绍兴十五年去世为止。这就是我们在历史典籍中找不到黄龟年在绍兴三年以后做了什么事的原因,反而在宁波的地方志找到黄龟年游山玩水的依据。绍兴五年,秦桧任资政殿学士,绍兴八年复相。由于秦桧在朝中把持朝政,黄龟年没有出头之日。事实上,绍兴五年之后,战与和的问题已是岳飞和秦桧争斗的问题。绍兴十二年岳飞被害后,朝廷再也没有任何人能和秦桧争斗。
    绍兴三年九月以后御史黄龟年已是一个闲人,所谓绍兴四年或八年带兵南征平蛮是不可能发生的。
    绍兴四年带兵南征平蛮的事是怎么出来的?本人仅仅以看过的丁点族谱做猜测:
    有族谱记载,秀龙天禧四年带兵平蛮。由于流传的错误或口误,“天禧四年”变成乾隆年间的谱序的“绍熙四年”。后来,清代某次修谱由于要附会御史黄龟年,将“绍熙四年”改为“绍兴四年”。

    诸多的历史依据已可证明,御史黄龟年不是黄俊国。费大宗长要坚持是御史黄龟年,应该拿出经得起检验的历史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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