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产力 作者|谢佳佳 本文将试从“避风港”规则所涉三方主体的角度分别分析《民法典》所带来的变化与影响。 作者 | 谢佳佳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编辑 | 笺柒 “避风港”规则滥觞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是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平台”)在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后无需就平台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侵权相关事宜承担责任的一套制度。这种“避风效应”抗辩的主体既包含对平台提出主张的权利人也包含平台服务的对象——用户。针对权利人,这项制度是指:“在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侵权的情况下,若平台遵循“通知-删除”规则,即便用户构成侵权,平台亦无需承担责任。针对用户,这项制度则是指,平台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的,不构成对用户的违约[1]或者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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