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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学习】纪律审查调查证据概述之违纪案件的证明对象

 治墨之剑 2020-09-10

违纪案件的证明对象

 从实务角度探讨违纪证明对象问题,关键是要厘清此类证明对象的范围。一般来说,凡是与追究被审查人违纪责任有关、需要查证的违纪事实,都是证明对象的范畴。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1.被审查人的主体身份。主要包括被审查人的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工作单位、职业职务、工作简历等。这些情况系与案件相关的事实,甚至对案件处理产生一定的影响,自然属证明对象。对于政纪案件,被审查人是否属于行政监察对象是不可缺少的证明对象。同时,有些案件的处理要综合考虑被审查人的一贯表现,从这个角度看,被审查人的一贯表现也属证明对象。

 2.主要违纪事实。按照程序规定,待审查终结后,要根据所收集的证据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该材料所列明的主要违纪事实就是最核心的证明对象。这些事实主要包括:一是违纪行为是否存在;二是违纪行为是否为被审查人所实施;三是被审查人有无主观故意和行为的动机、目的;四是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五是被审查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3.影响案件处理的违纪情节。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案件量纪处理有影响的情节共有5种:从重情节、加重情节、从轻情节、减轻情节和免予处分情节。这5种情节都是证明对象,必须查证清楚,否则就无法认定究竟应该从重、加重处理还是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予处分。需要说明的是,这5种情节并不是每起违纪案件都需要逐一加以证明,而应该根据违纪案件实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其他情况。这些主要是与纪律审查程序履行紧密相关的事实,亦可称之为程序事实。程序事实如果不加以证明,审查处理程序可能无法顺利进行。这些程序事实主要包括2个方面:一是是否构成回避。《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纪律审查人员是本案被审查人的近亲属;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都应当回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十五条也对纪律审查人员回避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当存在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或指令回避情形时,与此相关的事实就成了证明对象。二是是否构成程序违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法规制度,对纪律审查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应遵守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如调査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严格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因此,如果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人员存在违反纪律审查程序规定的行为,这些行为所涉及的事实也成为需要查证的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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