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某在某大厦开办了一家保健按摩馆,其本人不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保健按摩馆也不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发当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保健按摩馆为前来就诊的被害人刘某某医治颈椎、腰椎病。 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给被害人刘某某实行“小针刀”治疗法,私自为被害人刘某某注射麻醉药利多卡因;在给被害人刘某某注射麻醉药利多卡因的过程中,刺破局部血管,吸收入血,产生心血管毒性反应。 由于被害人刘某某原患有冠脉粥样硬化狭窄、冠心病等疾病,导致被害人刘某某心脏性猝死。在被害人刘某某病发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虽进行抢救并拨打120急救,但最终抢救无效,被害人刘某某死亡。 【辩护意见】被告人的医疗行为只是诱发了被害人原有疾病的发生,即被告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并非是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仅存在间接和偶然的因果关系,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负有过失行为责任,按三年以下的量刑标准处以刑罚。 被告人有卫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中国执业资格考试中心颁发的三级推拿按摩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同时被告人的执业医师资格证正办理当中,与一些根本不具备医学知识,坑蒙拐骗的行为应当区别对待;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属于“自愿交易”的非法行医行为,在量刑上应从轻处理。 【法院判决】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0万元,被害人家属也谅解了被告人。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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