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由于客观行为的区别,可能涉嫌不同的罪名。 (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二)在日常生活中,被告人由于违反相应的注意义务,忽视他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缺乏必要的谨慎态度而导致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发生,可能构成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罪名。 (三)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成立要件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四)涉及劳动保护、建筑工程质量、教育设施及消防设施等在生产、作业中造成了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特殊形式的重大责任事故,应分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特殊责任事故犯罪定罪处罚。 (五)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